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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在发生具体的扣除事项时,凭证成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和证明材料。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上主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从日常工作情况来看,纳税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纳税人自制的内部表单以及外界取得其他各类凭证等等。

 

  税收法律法规对于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规定很少,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就确定了在增值税征管中发票是“唯一、绝对的证据”的地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这些规定尚不能全面、有效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工作中,如何规范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一直是税务部门不断研究与探讨的课题。

 

  一、目前税前扣除凭证存在的问题

 

  从日常征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前扣除凭证方面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业务属实但未取得合法票据,包括发生业务未索取发票、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现象。这种情况最普遍,主要是由我国正常的经济往来中现金交易太多、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纳税人能不开票就不开票、消费后主动索取发票也未成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假发票和白条收据泛滥等原因造成的,且普遍存在于服务业等营业税应税行为。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如由于建筑材料市场秩序混乱、管理不到位,造成建筑企业在购置黄沙等主要建筑材料时经常会无法取得票据,引发建筑成本的核算很难确定。如餐饮行业采购的原材料大部分都无法取得合法票据,造成成本列支很多都以白条为依据。

 

  (二)业务虚假但取得了合法票据或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很多,主要分为两类:有政策限制,如业务招待费、回扣等等和无政策限制,如差旅费、办公费、会务费等等。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把有政策限制的成本费用,通过一些渠道取得其他无政策限制项目的发票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普遍存在购买的礼品或购物卡等以办公用品的名义开票,业务招待费以会务费名义开票,回扣等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以劳务费等名义开票等等。甚至,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以小税换大税”等手段取得发票,编造虚假业务列支成本费用。

 

  (三)在成本归集方面存在无有效凭据的现象。这主要存在于一些经营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通常没有原材料的入库单、领料单、成本计算表、成本费用分配表等凭证来准确归集、分配成本费用。另外,部分行业的产品直接面对消费者,现金交易、不需开票的现象很多,企业在成本核算时故意不使用领料单、成本计算表等凭证来归集、分配成本费用。

 

  二、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基本原则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这是税收征管法律对凭证管理的基本规定,体现了合法原则和有效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体现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是法律对发票作为凭证在财务核算方面的合法性要求,发票违规就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凭证。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说明在会计核算时原始凭证也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

 

  综合上述法律对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规定,我们在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时,应体现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等原则。

 

  (一)真实性。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真实”的解释是: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有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二是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因此,我们理解的真实性指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二)合法性。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合法”也有解释: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纳税人申报的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税前扣除的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从凭证管理角度考虑,发票作为最主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要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帐,是受理非法凭证。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

 

  (三)合理性。从税前扣除的角度考虑,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税前扣除的支出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如果支出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目的;既与经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有关,就必须进行合理分配。合理性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会计惯例要求各项支出的确认要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如间接成本的合理分配问题,这很容易造成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节利润,规避税收。因此,成本分配和结转的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实务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反映费用分配的合理基础。

 

  (四)相关性。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从税收管理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可以分为三类: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以及内部成本核算项目。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主要是以是否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流转税的应税行为为标准。不同的项目在申报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时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分类管理方法。

 

  (一)应税项目的凭证管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项目中,最主要的还是流转税应税项目,如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以及购进商品、原材料的成本等。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这是应税项目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要求。

 

  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货物、接受的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等笼统名称作为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如果发票不能详细填写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的,应附销售单位填写的明细货物清单。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假发票、普通收据、白条等不合法凭证,原则上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于纳税人支付给中国境外的佣金、技术服务费等等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等,才能在税前扣除。对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作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二)非应税项目的凭证管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政府部门各项收费、基金、土地出让金等,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五险一费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其他非应税项目。纳税人在支付非应税项目时,一般都能取得对方开具的相关凭证,如财政收据、税收完税凭证、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等有效票据。因此,以依法取得的有效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在非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方面,存在问题比较少,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收取的租金等应税收入,应当以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得以财政收据等凭证申报扣除。

 

  (三)内部成本核算项目的凭证管理

 

  内部成本核算项目,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制造费用等的归集与分配。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大部分都是使用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入库单、领料单、材料耗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等。因此,这些内部自制凭证成为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部分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自制凭证不够重视,没有深入核对凭证与事实是否符合,容易出现纳税人在成本核算上多转成本、多计工资等现象,甚至在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与稽查中都很少对生产成本进行深入调查核查。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后,工资薪金采取按实扣除的政策,如何加强纳税人的成本管理、维护企业所得税税基就显得更为重要,必须要加强对内部成本核算项目的凭证管理。制造业生产产品需要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商品流通企业商品在购置及领用环节都应当有附有内部管理部门出具的入库单、领用单等,不能直接以取得的发票作为成本扣除的凭证。在产品成本和制造费用等的计算分配环节,应当按照会计核算确定的办法

 

  四、税前扣除凭证的后续管理

 

  虽然可以按照上述分类管理的办法和要求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遇到纳税人存在申报税前扣除的凭证不符合规定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不予税前扣除。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和质量不断加强和提高的情况下,更需要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对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和处理,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合理解决存在问题。

 

  因此,在日常检查和稽查中,我们要妥善处理纳税人存在的“白条”问题。从白条的分布范围来看,有些在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出差补助费等,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力资费,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等;有些则存在于部分行业的特殊事项中,如饮食业农副产品的采购费,小型工厂在煤炭紧张时从个体商贩中采购支付的采购费,建筑业购买私人沙石辅料费用、支付个人渣土清场费,房地产业支付私人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我们认为有些项目或者是特殊事项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合理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费用合法、真实,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符合有关税前扣除标准。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出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重点掌握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因数额较大,政策性强,应该有土地和房屋拆迁等监管单位的鉴证材料。对于确实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特殊事项,我们可以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核定办法来确定扣除金额。如饮食业在集贸市场购买的原材料、建筑业购买沙石私人辅料费用等等,核定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白条应有内部稽核签字;二是这些原材料金额在营业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实际工作中,有合法票据但不一定与事实相符,这些行为我们更难处理。我们可以尝试通过日常征管工作中积累的各种数据,如货物运输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建筑业沙石占建筑成本的比例等等,来逐步建立和完善税前扣除的指标体系,指导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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