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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初探如何实现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



数据壁垒是 “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的症结,针对这一问题,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到《“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再到近来才发布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然明确了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


本期政策解读是对“十二五”以来国家数据开放与共享层面文件的系列解读,以期更全面、更精准地理解开放与共享的内涵与方式,本期解读主要解决三个问题:数据开放与共享的主体是谁?开放和共享的范畴为何?开放和共享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开放与共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分开来看。

国家的多篇文件中,对这两个概念都是分别阐述的,而根据《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文)[1]。数据开放是指: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开放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开放的对象是社会,可以包括企业、公民等等;开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生,释放商业增值潜力。

而关于数据共享,这份文件规定的是政府部门数据共享,侧重政府各部门之间,主要是金税、金关、金财、金审、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农、金水、金质等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目的在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政府数据开放到底涉及哪些内容?共享又涉及哪些内容?这部分是重点!

这实际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国家整体战略逐渐变化的。回顾一下历史,如下图所示:“十二五”期间,数据共享显露苗头,是“十二金”系统的互通,数据共享只强调信息化的技术应用;2013—2014年,在国家发改委的主要推动下,数据共享和开放是信息惠民的一个方面,主要目的在于服务民生;到2015年,“互联网+”战略的出台,也确立了国家大数据战略,《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一文成为目前国家大数据战略建设的整体依据,数据共享从单纯的系统建设延伸到了以数据为资源,利用数据优化市场环境、进行政府治理,服务民生这三大方面。接下来,我们详细看一下这几方面。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尽管开放和共享主体不同,但当数据作为战略资源时,要发挥大数据的价值,还应将开放与共享结合来看。


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内涵变化示意图


       1.优化市场环境

主要是,通过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 信用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服务;

  • 并联审批平台:这是我们常说的数据共享内容,通过基础信息资源以及业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

  • 优化办理程序:这里除了政府数据,还涉及社会数据,相较于前两点,真正突显了大数据的价值和应用。是指通过政府对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采集,掌握企业需求,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等商事服务中提供更加便捷有效、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比如,密切跟踪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新设小微企业运行情况,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支持。

上述三点,是当前建设的重中之重。

2.完善政府治理

这一点的实现,更突显大数据分析的价值,因此会涉及到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2]

可覆盖以下几点:

  • 重点领域决策预警:这一方面强调的是,通过对国家一些重点领域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保障供需平衡,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涉及到的数据领域包括:金融、税收、审计、统计、农业、规划、消费、投资、进出口、城乡建设、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电力及产业运行、质量安全、节能减排等领域。

  • 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有效促进各级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此外,笔者认为,针对中国多发的自然灾害,是可以建立突发事项预警机制的,以各类自然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为主题,分别建立联合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应对,减少损失。

3.服务民生 

  • 作为民生保障

这是对应“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的,包括公用事业、市政管理、城乡环境、农村生活、健康医疗、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交通旅游、质量安全、消费维权、社区服务,利用大数据洞察民生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 对“双创”的价值意义

这点强调带动社会公众开展大数据增值性、公益性开发和创新应用,涉及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领域的数据开放。


在明确各领域建设内容后,即关系到具体的建设,根据对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可初步归纳为以下几点:

宏观制度设计层面包括:明确数据来源、设定兜底条款、确立具体规定,部署推动机制,做好更新维护,划出特定情况。

具体建设标准方面包括:资源类型、提供部门、采集方式、更新频率、数据格式、数据简介、数据字段等。



附录:本篇解读参考的国家关于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主要文件

1.《“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发改高技〔2012〕120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3〕733号

3.《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5.《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6.《“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 

7.《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



[1]这篇文件是迄今为止,国家关于数据开放共享相对较全面的论述。

[2]《“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建立统一开放的大数据体系”一节提到:加强数据资源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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