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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有关】香港保险与福建客户,到底谁骗了谁?

编者按:买了香港重疾保险,保额100万,三年后出险,却因为”欺诈“被拒赔。

但同样的情况,在内陆,由于投保已经过了2年,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赔100万!

都是保险,差异为啥这么大呢?小编提醒您,买保险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保费交了三年,出险不赔!还成了诈骗


最近网上有一篇关于内陆客户和香港保险纠纷的文章,标题为“福建客户骗保100万香港保险!已被证实!有图有真相!,小编觉得非常有必要拿这事说道说道。


福建林先生的老婆,在2011年买了一份香港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保额100万港币。2014年他老婆不幸确诊为乳腺癌,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通知林先生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调查到,他老婆投保前有过生病住院的病史,然而在投保时没有如实申报这些经历。


林先生老婆之前的病痛以及住院,都与癌症无关。


保险公司投保人在投保前的身体综合健康情况时投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指标,投保人必须如实告之。


林先生业务员当时说的是,有大病、住院的经历才说,小病就不用说了,并且当时保险公司没有要求做体检


保险公司未体检是因为投保额度还未达到体检额度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可以隐瞒病史,违背诚信原则。另外,既然有住院的经历,为何不如实告之。


怎么知道的?香港保险公司可以查你住院信息


保险公司从医院获取了客户的信息显示, 这位福建保险客户几次去医院检查时,都被诊断出有相关疾病。并以此证明客户并没有如实告之自己的这些情况,属于欺骗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1. 2008年接受超声波检查,被诊断出患有甲状腺相关疾病。


  2. 2011年3月21日,被诊断患有实性心动过速。


  3. 2011年3月25日—3月30,被诊断出患有高甘油脂血症并住院治疗。


补脑:不可抗辩条款,俗称必须陪条款


百度百科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解释: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大白话版不可抗辩的意思就是保险合同满2年(通常)后,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必须赔。即使是客户骗了保险公司,也得赔!所以俗称必须赔条款。


你说啥?你保的是脚,屁股受伤了也要赔?这个真没有。必须赔的前提是你保的啥,赔啥,没保还得赔,这就没法玩了。做人还是要厚道嘛。


但是,可是,然而...

香港保险说:你诈骗,不可抗辩无效!


网上原文:


福建这位客户在2011年投保,在2014年理赔,虽然已经过了两年的可抗辩期,但“不可抗辩条款”对于有欺诈行为的保险客户,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骗保”与不可抗辩条款,不能相提并论。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果投保人是欺骗保险公司,故意隐瞒实情,则保险公司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所以...要赔100万?没门!


之所以设置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在出现争议的时候,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权力拒赔、保护客户利益!如果一切都是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上,还要不可抗辩条款干嘛?


荒唐!


你们侮辱了不可抗辩条款!


换成内陆,100万理赔金,妥妥的!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大陆的法律,由于保单生效已经超过2年,不可抗辩条款生效,福建客户是不存在骗保行为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


100万理赔金,妥妥的!该治病治病,该疗养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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