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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声】强制执行公证的创新与规范

2016年7月15日下午,东方公证专题学术研讨会(2016年第二届)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举行。本次研讨活动以“强制执行公证的创新与规范”为主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韩耀武,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上海市公证协会党委书记王协出席会议并讲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监督处副处长张永红,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王琼出席会议并作总结发言。会议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副主任吴郁主持,副主任顾佩芳、上海市多个法院的法官以及我处部分公证员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副主任顾佩芳在会议致辞中提到,从2011到2015年五年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件数仅为2961件,而这一数字在2014年达到峰值,全年共受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数12072件,受理数增长超过3倍,且近三年来的受理数一直维持在年均约一万件的水平。这一趋势凸显出市场主体对于强制执行公证需求的持续增加。在公证行业内,强制执行公证的快速发展并不是一个偶然现象,根据权威统计,无论是上海还是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强制执行公证数量在近十年间都呈现出十分明显的增长态势,表明公众通过强制执行公证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债权已成为法治社会的可行方式。目前,强制执行公证中涉及民间借贷类公证业务占据了较大的权重,而民间借贷市场却存在着规范性弱、风险性高的基本特征。通过公证机构的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实现对市场的反向规范,进而更好地过滤、防控法律风险,实现公证与市场的双赢。

与其他公证有所不同的是,在强制执行公证中,公证机构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问世正逐步重构着强制执行公证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定位,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正面临新的转型。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不仅明确指出要完善公证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强调要“加强法院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当前,上海正在全力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随着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发展,市场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需求正变得日趋广泛,这为强制执行公证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研讨活动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韩耀武深刻阐述了其对于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转型与公证质量要求等问题的重要见解,他回顾了过去五年上海市各级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具体数据,指出:五年来全市强制执行公证涉及的执行申请数占整个法院执行案件申请数的比重、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执行金额数占执行总金额的比重都有了明显的上升。由此足见,强制执行公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了稀缺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发挥了公证制度在解决纠纷领域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在强制执行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与法官一样承担了裁判职能,这无论对于法院执行部门的法官还是对公证员的专业和道德素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市司法局王协副局长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出发,提出了促进强制执行公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新要求:必须以和法官同等的标准对公证员提出规范性要求,建立相匹配的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从而为确保公证质量打好制度基础,使公证人出具的每一份强制执行公证文书都能经得起法官的司法审查和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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