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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伤害事故的防范

今年以来,发生在陕西米脂县“4.27”袭击学生事件以及上海徐汇区小学的“6.28”砍人事件造成无辜学生重大伤亡,震惊全国,而最新发生在重庆市巴南区的“10.26”砍伤14名幼儿事件让人痛心疾首。不仅如此,中小学生、幼儿被身体伤害、性侵害、溺亡、触电、中毒、自杀、校车窒息等事件也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生命和健康权则是最基本人权,为学生提供有效教育、管理、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伤害发生是当务之急。



学生伤害事故来源

1、外部伤害。包括来自校外人有预谋、突发性、报复性的人身伤害;地痞流氓对学生个体的人身伤害和性侵害;学生家长因发泄不满对其他学生的伤害;上学放学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发生的伤害;对学生诈骗、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等。

2、内部伤害。教职工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性侵害;校园霸凌事件和学生之间的人身伤害;校舍、寝室及校园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校车伤害;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外来产品造成的伤害;教育、教学、赛事活动过程中的伤害;学生自身疾病造成发现、施救不及时、不适当的伤害等。

3、自我伤害。学生自伤、自残、自杀伤害事件在学生伤害事件中占很大比例,有些与教育、管理行为失当有直接关系。

4、意外事故及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疾病、意外伤害、溺亡。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任何人针对学校和学生实施的故意杀人、伤害、投毒、扰乱学校秩序、敲诈勒索、诈骗、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2、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件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归则,即谁对学生伤害行为及其后果有过错,谁就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但对校方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则规定了不同的情形和归责原则。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校方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属于推定过错原则,学校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的,将会承担民事责任。8周岁及其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条规定原则上是要求原告方举证证明校方有过错,但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如果有证据证明教育、管理的相关书面证据、资料属于校方占有、控制的,可以要求校方提供和举示,否则可以推定原告方的主张成立。同时,未成年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即使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如果校方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行政责任。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教师、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应履行的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凡是未履行相关教育、管理、保护、救助、报告等方面职责和义务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相关学校、教师或其他主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

4、保险责任和帮助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学校为其购买了责任险或意外险的,应当协助报案、索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条件允许和可能,也尽量给予受害学生适当帮助。

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


1、动员国家、社会力量,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学生安全。要提高社会公平正义度,减少社会矛盾,减少不稳定的因素,综合整治社会治安。

2、家庭和学校、教师要良性互动。家庭教育是学生教育的重要一端,家长要给学生正面教育和引导,并身体力行。同时,学校和老师要运用微信、QQ、电子邮件、电话等工具,与家长建立紧密联系,作好未成年人学生上学、放学、离校的无缝衔接和及时联络,确保双方随时掌握学生学习、生活、出行等基本情况。

3、学校和教师要尽到教育、管理、保护、救助等职责。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和老师是直接的教育、管理、保护主体,凡是未尽到教育、管理等职责的,学校及老师会承担各项法律责任和风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有严格的要求,绝不仅仅是开个会、发个通知等简单行为,而是要求尽可能的从不同角度、不同时期、不同方式、不同主体等方面,采取所有应当采取的书面的、文字的、电子的、口头的、行动的各项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完善各项书面的、文字的教育、管理、保护、预防等制度、流程、规范。加强安全保卫、安装摄像头及采取其他切实有效的检查、巡查、倒查等安保措施。

(2)通过开校会、班会、办公会、教师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电子即时通讯、在教室寝室公示栏张贴告示等各种方式将相关教育、管理、保护、预防措施、注意事项告知老师、学生、家长。

(3)采购、安装或提供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食品、药品或其他产品,防止安全隐患和质量事故造成伤害。

(4)对有安全隐患的教室、寝室、厕所、走廊过道、以及其他场地、设施设备,必须采取一切安全措施,并给予书面警示和告知。

(5)对外出活动、校车接送必须建立安全预案和流程,并做好组织、安全分工和巡查,防止意外。

(6)在放寒暑假或上学放学外出时一定要作好与学生管理人、保安、学生家长的交接、联系,随时掌握学生的下落和状况。

(7)对学生身患疾病或体质特殊的情况要及时发现、掌握,并采取特殊措施防止伤害发生或扩大,发生状况后要及时救助、报告。

(8)严格教职员工、保安人员聘用、入职条件,不仅要看业务能力,还应当考察道德修养、心里健康、家庭环境等因素。

(9)对任何侵害或可能侵害学生人身、财产的行为和人员,必须立即予以防范、制止、报告。

(10)发生学生伤害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救治、保护、制止、取证等措施,并立即向相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家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1)学校应当为自己购买责任保险,同时代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确保受伤害的学生能及时得到救助和补偿。

(12)学校所有教育、管理、保护、救助、报告等措施均应当通过学校、教师、学生等渠道留下证据并保留。

4、公安、卫生、医院、消防、质检、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与学校建立联动机制,随时为学生保驾护航,特别是发生学生伤害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出现予以保护、救助或协助,切实减少伤害的发生和扩大。

5、学校也应当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学校加强教育、管理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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