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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法律“小三儿”有戏吗
       2011-01-1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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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小三儿可能会违法”,2010年11月17日,这条劲爆的消息在网上炸了锅。消息称,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夏吟兰表示,“小三儿”可能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一石激起千层浪,是否应该立法惩治“小三儿”顿时成为网民热议的焦点。然而,媒体通过调查后得知,此消息根本是误传。夏吟兰表示自己在会上并没有听到向第三者追偿的专家意见,“即便是有,这样的意见也完全是在捣乱”。

 

原配对于“小三儿”的痛恨情绪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来,各种“打倒小三儿”的言论不断出现,原配们恨不得食其肉、寝其皮,把“小三儿”诛之而后快,而其中不乏有关于立法的建议。用法律来打击“小三儿”是否可行?纵观新中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或许可以找到法律对此的回答。

 

“秦香莲”上访团

 

“第三者插足”一词被人们广为知晓,要归功于上世纪80年代轰动一时的“秦香莲上访团”事件。1983年,36名妇女组成“秦香莲上访团”,到全国妇联上告要和她们离婚的“陈世美”丈夫,甚至把告状信写到了中央。“秦香莲上访团”很快成了一大社会事件,舆论导向几乎都是一边倒:同情“秦香莲”,唾弃“陈世美”,批判“第三者”!

 

“陈世美”丈夫能够提出离婚,要从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说起。1980年,“感情破裂”第一次作为法定离婚理由被写进《婚姻法》。一向稳定的婚姻局面从此被打破,婚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成为被引用最多的名人语录。

 

坚信“抛弃老婆的男人不道德”的“秦香莲”们此时还很单纯,根本没想过向“小三儿”索赔的事。她们针对“小三儿”有两个杀手锏:一是搞臭陈世美,臭到连“小三儿”也不想要;二是让这婚离不成,彻底拖死“小三儿”。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战争中,隐藏在陈世美身后的“小三儿”们应该说是失败了:因为在中央领导人的过问下,36个“陈世美”当时没有一个离成婚。

 

如果说,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意义在于开创了男女平等和结婚自由的时代,那么,1980年的《婚姻法》则肯定了离婚自由的权利。这种自由实际上是在肯定感情的变化性和不可强迫性。尽管在“秦香莲事件”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只要原配指出丈夫有外遇,法院一律判决不准离婚,但在后来的10年内,36个“陈世美”还是全部把婚离了。因为耗不起,他们再娶的不都是当年的“小三儿”,所以“小三儿”和原配各有输赢,算是打了个平手。

 

妻子状告第三者,输了

 

上世纪90年代,包“二奶”、婚外情、姘居等现象在各地抬头,妇女界呼吁立法惩治包“二奶”的呼声十分高涨。2000年,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权的案子被媒体披露。在这个案子中,妻子状告第三者和丈夫的关系非同一般,导致自己家庭不和睦,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第三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三者不服判决结果并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的一个案例,由于它涉及当时争论激烈的配偶权,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同一个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却大不相同,原因在于,既然要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明确她侵犯了妻子的什么权利,而当时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有忠诚的义务,就算有,这种忠诚义务能否针对第三人?这些问题没有答案。

 

这次事件后,《婚姻法》的修订正式进行,对于配偶权要不要写进修订后的《婚姻法》,社会各界争论得十分激烈,最终谁也没有说服谁。正因如此,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配偶权,更没有规定妻子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明确了婚姻中过错一方的法律责任。第三者在我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重婚,二是破坏军婚。这似乎在告诉社会:法律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

 

法律关于第三者的责任认定尘埃落定,但社会对其的仇恨情绪却没有被平息。2009年3月8日,32名深受第三者困扰的人士联合发起了湖南省首个“反第三者联盟”,呼吁立法打击第三者,增加对第三者的民事索赔权。无独有偶,几天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提出婚姻的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但毫无例外的,这些声音都没有成为立法现实。

 

听听法学专家怎么说

 

支持派:李明舜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从立法的角度看,惩罚第三者并不是没有先例,美国、意大利、西班牙对于通奸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在日本,曾经有个案子引发了一种权利叫“家庭安宁权”,主要针对的是第三者侵犯他人家庭,要求第三者给予赔偿,我觉得这种权利应该引起重视。

 

能否通过法律来打击第三者,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法律已经做出规定的我们依照法律来执行,对于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比如说同居,我认为婚外的第三者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第三者的存在确实侵扰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另外,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当婚姻遭到他人侵扰时,配偶对于第三者的反击是正当的,那么在法律上就应该受到肯定。第三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在于她是否有过错。如果说第三者本身也是受骗者,那么就没有过错;如果知道别人有配偶还插足其婚姻,她就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不容置疑的。

 

反对派:马忆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惩戒第三者”的意见自上世纪90年代就已提起,但直到今天,立法机关一直没有采纳。2001年的婚姻法修订案中没有提及,今年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涉及,修改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也没有提到配偶权,在将来的人格权法中可能也不会出现。因为惩戒第三者在国际上并不是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甚至废除了有关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内容,更不会追究第三者的责任。所以说,国内即便有了规定,也有违世界潮流,而且在操作层面上举证很难,例如夫妻间侵害配偶权举证责任就很难,追究第三者责任的举证会更加困难。

 

我们应该清理一下观念:法律的手不能伸得太长。法律意识的增强是件好事,人们景仰法律,但不能迷信法律。对法律的过分迷信将导致法律万能论,从而忽略其他更恰当的社会控制力量的替代作用和价值,比如道德,最后导致的是法律滥化、丧失权威性。作为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学者,一定要在民众的情绪冲撞下保持清醒: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人类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可取代道德的作用。

 

本刊观点

 

法律对于打击“小三儿”的缺席,根源在于婚姻的特殊性。夫妻关系是最亲密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却是建立在情感之上,而情感的变化性和不可控性又是不争的事实。法律甚至无法要求夫妻同睡一张床,更无法禁止夫妻同床异梦。第三者的问题本质上是个道德问题,法律要插手应当十分慎重。先不说通过法律打击“小三儿”能否起到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相反,私家侦探以及捉奸成风的可怕前景却是可以预料的。

 

婚姻是一张关系契约,而不是买卖合同。受伤的配偶在丧失婚姻时,不能把责任转嫁给第三者,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之间的事,第三者无法决定他人的婚姻走向,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如果说诱发婚姻破裂的他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按照这个逻辑,极品婆婆、变态小姑子、贪婪丈母娘都会被送上法律的审判台。我们要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应该是万能的,尤其在面对婚姻时。婚姻关系中始终只有夫妻二人,把婚姻破裂的责任全推到第三者身上,不过是情绪的宣泄,未必是情感的真相,更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正义。文/孟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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