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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邯政办发〔2014〕7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及期限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除外),其预售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监管的商品房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结束。
二、监管职责分工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邯郸县)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承担市主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网络化管理,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支付等监管工作,并负责监管系统的使用、维护和升级管理工作。
(四)各县(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峰峰矿区、冀南新区可根据市监管部门委托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
(五)重点监管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属于精装修商品房的,还应当包括精装修成本费用。
(六)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依据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等进行综合测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监管账户开立
(七)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与监管系统实现联网实时进行数据交换,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监管帐户开户申请。监管机构批准后,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具有资金监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一个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按照多幢开立的应当在用途、结构和总层数等方面,符合同一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九)申请开立监管账户程序:
1、网上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资金使用计划及企业基本信息等相关表格。
2、要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标准地名公告;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测绘报告书(预测);
(6)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7)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以上资料除委托书外,其它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要件审核。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4、账户开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商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五、监管协议签订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登陆资金监管系统打印《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盖章后,与监管部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监管账户开设后,监管银行须在项目开盘销售前落实专用POS机的安装及使用培训工作。
(十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以及提供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账户、账号。
六、监管账户变更
(十二)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销售。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开户行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开户证明;
4、原开户行及其上级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凡已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原开户行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开户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开户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凡已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原开户行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
(十五)监管机构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书面通知开户行,由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七、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公示每栋楼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名称、账号、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在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明确购房人交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1、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打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交款通知书》(交款通知书一式三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各留存一份,监管银行提供一份给监管机构对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通过监管系统核实交款信息,按交款通知书一次性收取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收取预售资金后向购房人出具交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2、购房人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3、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划入;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
4、监管银行在开发收款模块(包括POS机缴款)时,应设置相应功能,确保当交款人提交金额与交款通知书金额不一致时不能实现收款,监管银行收取预售资金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
5、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另附监管账户开户行出具给购房人的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规预售行为,由房产稽查执法大队核实违规预售金额、开户行及账号,并依法查处后,向监管机构移交,监管机构委托商业银行对其开设的账户实行管控,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转入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专用账户。
八、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前,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应资金使用节点形象进度证明材料,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监管机构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组织现场查勘,留存现场查勘照片资料。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持以下资料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手续:
1、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已完工节点证明文件: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竣工验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2层以上的建筑增设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原则上掌握增设节点在形象进度达到主体工程的50%,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12层以上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50%;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65%;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95%。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个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最多可申请拨付3次,间隔时间需在7个工作日以上。
(二十一)经监管机构核实提供材料属实,符合项目用款计划,出具同意拨付证明,提交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于当日拨付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不符合项目用款计划和拨付标准的,监管机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九、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拨付
(二十二)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在留存重点监管资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拨付申请表后,监管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监管机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同意拨付证明到监管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十、不明入账的处理
(二十四)购房人通过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购房款或者预售资金划拨过程中因拨付失败返回资金监管账户形成的不明入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划分确认,划分确认后方可申请使用该部分资金。
(二十五)属于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不明入账冲正:
1、冲正申请表;
2、开户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由于发放购房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发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十六)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冲正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冲正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冲正手续。
十一、撤销监管
(二十七)监管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撤销监管。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撤销监管,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撤销监管申请表;
2、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二十九)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撤销监管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撤销监管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
十二、监管账户核对及管理
(三十)各监管银行应于每个工作日将上1日本行的监管账户收支明细,以电子信息集中提供给监管机构,并将纸质账户收支明细和收款单据报送至监管机构。
(三十一)有关部门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三十二)监管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暂停监管资金拨付等监管行为,各监管账户开户行必须予以配合。
十三、退款管理
(三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自行结算退款,办理相关退房手续且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提出退款申请,监管机构审核后,出具《退款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退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退款手续。监管银行应按《退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账户名称和账号退款。
十四、违规行为处理
(三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收存、支出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不及时申请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核实后,监管机构可关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资金拨付功能,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改正后,重新开启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资金拨付功能。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十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三十六)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监管机构有权暂停其新增监管账户。
(三十七)商业银行在办理商品房住房贷款过程中发生违规贷款或未将购房人购房贷款及时转入监管账户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将暂停与该监管银行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的履行,视改正态度适时重启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十五、其它
(三十八)2014年10月1日前新建商品房已建至主体封顶的项目,尚未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按一定数额进行监管。
(三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十)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单位: 元/㎡
项目重点
监管费用
12层(含12层)以下住宅
12层以上住宅
非住宅
2700
2800
3000
注:以上测算不包含精装修费用,如实际发生参考值为:400元/㎡。
邯郸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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