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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谭省明 图/来源网络
事件引用已获原作者授权:案例来自团队成员客户。这位女士投保了XX人寿一款重疾险,等待期180天,保额10万。
◆ 保单生效后第165天,客户参加单位体检,查出妇疾病,报告显示:疑似鳞状细胞癌。建议到医院进一步检查。
◆ 客户随后去医院进行全面检查,于等待期后确诊为宫颈浸润性鳞状细胞癌。符合重疾中对于恶性肿瘤的释义。客户遂提出理赔申请,得到的答复是拒赔,理由是客户在等待期内就发生了症状。
◆ 经纪人协助客户起诉保险公司,经过3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胜诉
这里有人可能会问,不是等待期内发病都不赔的吗?每家公司、每款险种关于条款定义千差万别。类似这位女士的情况,可能也会在其它人身上发生,不妨多了解一些知识,权当普及。
等待期内出险(因意外导致无等待期)是所有投保人/被保险人都不想碰上的事,因为条款明确定义,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同时,客户以后的投保申请也徒增了很多的困难,甚至会被剔除出各保险公司的承保人群。
是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对等待期内出险作同样处理?
以“重疾险”为例,不同的险种和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定义,为了让各位读者们有更清晰的认知,故列举了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等待期内发生轻症/重疾 【合同终止】
【平安保险-平安福】
平安公司的【平安福】在等待期(90日)内如果发生轻症或重症,则退还该附加险“现金价值”,该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因为平安福的产品形态是寿险为主险、重疾、意外为附加险,只要寿险保额高于重疾险保额,即便重疾保险责任终止后,寿险与意外的保险责任仍在,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终止。
【泰康-乐安康】
乐安康这款产品,由寿险、重疾、轻症三者揉在一起。如果在等待期内发生轻症或者重疾,则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不过这里要特别说明,同样是等待期内出险,泰康与平安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平安按附加险的“现金价值”作为补偿;泰康按“已交保费”作为补偿。这样也许感觉不到什么,看完图示就明白了。
以图示为例,其中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是1824元,而整个保单的首年现金价值只有253元,个人觉得再怎么不济也应该退已交保费,虽然只是四字之差,但对于我们来说,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中英人寿-守护一生】
中英人寿的守护一生与泰康乐安康是同样的处理方式。
二、等待期内发生轻症,轻症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发生重疾,合同终止
【陆家嘴-美泰人生】
轻症
重症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C款】
轻症
重症
三、等待期内发生轻症【未作说明】、重症则【合同终止】
【华夏人寿-常青树】
轻症
重症
【太平洋-金佑人生】
轻症
重症
四、等待期内发生轻症、重症均未作说明
【同方全球-康健一生】、【工银安盛-御立方】都只是说了在等待期后发生轻症与重症的赔付方式,这些都比较好理解,就不配图了。那如果买了这两款真的在等待期发生疾病,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理?对于这样的难题,需要借助《保险法》来解读。
《保险法》第三十条是指,假如合同条款有两种或以上解释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要作出利于被保人与受益人的解释,相当间接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而条款里关于等待期内发生轻症或重疾未作明确定义的,就属于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赔、不赔或继续有效。对于这样的条款定义,其实更有利于消费者,其中有较大的回旋空间。
我们再返回来看看文首的案例,为什么这位客户能得到理赔。来看她的合同条款
保险公司拒赔依据
获胜诉的关键点
条款释义,重大疾病的理赔依据是以确诊时间,不含之前出现的相关疾病症状,该女士真正被确诊的时候已经过了等待期,所以该赔。很显然,确诊的时间成为案件中的主导因素。如果是以下的条款说明,就真的没办法了,打官司也不行。
这里指,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不属于保险责任,首次发病不是根据确诊时间来界定的,而是在等待期内有疾病的先兆,寻求诊断或护理的病症都算“首次发病”
讲这么多,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有多坑。毕竟这些都是白纸黑字写清楚的东西,也属于极端情况。等待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遇到保险责任差不多,一个保100种疾病,一个保50种疾病,个人建议还是选择等待期短的。想买一份保险的时候还是要趁自己身体状况好的时候尽快投,早日获得保障,避免不必要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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