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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非法解雇正式职工 法院起诉无人管

刚刚过去的这个国庆节,对于郑玉坤来说并没有感受到一个劳动者在这个节日里应有的快乐,因为在13年前,他就被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司用“非法手段”解除了劳动合同,从那之后,他就开始为维护自己的劳动尊严而奔波。

“如果法院判决是依法公正的,我肯定不会一直上诉,我明明没有签署这份转制劳动合同我这份国家固定工劳动关系身份就消失了。”郑玉坤说“法院,明显就是在庇护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司,他们提供的材料证据都是假的。法院不加认定有失法律公正。”

今年年以六十多岁的郑玉坤对自己曾经工作了二十七年的大庆石油管理局有着十分复杂的情绪,

1971年2月,郑玉坤参加工作国家固定工劳动关系职工,成为这家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工作任劳任怨、吃苦耐劳、认真负责地完成领导交待的各项任务:“七五年被保送进入大学后成为一名工程师,三十多岁被培养成为一名正科级干部。郑玉坤心目中立志为建设大庆,发展大庆奋斗终身。由于投身事业过重精力,忽视家庭情感生活酿成一场悲剧发生。”

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司伪造合约,郑玉坤被扫地出门

但发生在1998年3月11日的变故让郑玉坤的梦想彻底破灭。郑玉坤回忆说,1998年3月11日郑玉坤回家正遇奸夫、因致伤奸夫被刑事拘留在押期间。1998年5月20日,大庆石油管理局开始企业转制,由全民固定工与企业签订转制劳动合同,从此固定工劳动关系转成合同制劳动关系职工。这时郑玉坤系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与单位签定转制劳动合同。

1998年7月2日被判三缓四,根据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1998年7月20日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司仓储公司让胡路仓库对其做出留厂察看一年处分,开除党籍,每月发放生活费,安排更夫工作。

1999年7月19日留用考察期满,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司错误的作出【关于对郑玉坤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理由是,依据郑玉坤于1998年5月20日以与单位签定转制劳动合同。郑玉坤对此不服立即向上级物资装备总公司经理提出申诉。该公司总经理何凤敏指令郑玉坤的上级单位让胡路仓储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毛继有调查处理此事。

记者通过采访毛继有得知,当时毛继有并没有在人事档案科查到郑玉坤劳动合同。所以当时并且自己也承诺了郑玉坤,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处分,郑玉坤是固定工,法律规定判处缓刑不开除公职,并没有开除郑玉坤、没有除名,现在暂时下岗回家,等待判三缓四刑期结束后重新安排工作。郑玉坤服从了组织安排,接受监改。2002年7月2日判三缓四期满即到单位要求安排工作,新来总经理孙铁文表示刚来不了解情况让给点时间调查一下在答复,经郑玉坤数次催促与2004年7月18日,领导正式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你已被解除劳动合同了,合册了,工作无法安排,要是不合册还可以考虑。”

律师说法: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司明显“非法操作”

记者就郑玉坤的案件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专家,专家表示:该劳动合同签定日期为1998年5月20日,有法律文件证明从1998年3月11日至1998年7月2日郑玉坤系在押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具备签订合同条件,既没有郑玉坤签订合同也未授权,合同书签字经司法鉴定不是郑玉坤所为。被告在原一审庭审中承认合同签字不排出他人代签的可能,与此同时,该劳动合同文本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合同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所以该劳动合同法院应认为无效合同。

依据劳动部《关于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请示》劳动发(1996)5号第五条:关于被监外执行的原固定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被判监外执行交企业负责管理的原固定工,服刑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押前郑玉坤系国家固定工劳动关系职工,所以本该就是“服刑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签定日期为1998年5月20日,依据《大庆石油管理局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庆局发[1999]78号第十四条:转制过程中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仍保留原劳动关系(一)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二)因重大问题立案未作最终判决。(三)受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的。上述人员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事由消失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郑玉坤实属该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仍保留原劳动关系人员。所以本案用人单位单方面伪造这份转制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未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确认。所以法院就应确认该合同无效。判决中应撤销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司作出【关于对郑玉坤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在时限内对郑玉坤做出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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