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该条原则性规定,通常认为,民主程序分两个阶段:
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进一步或与工会协商,或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对于第1阶段,实践中,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所有员工征集意见可以视为变通的“开会讨论”,但是要注意保存已经征集意见的证据。
然而,如果员工众多,可能“全员开会或提出意见”不是很便于组织,这时,如果能够选定职工代表开会进行讨论可能较为便利。第2阶段,如果单位设有工会,则可以通过工会协商确定;
如果建立了职代会或选举了职工代表,也可以通过职工代表进行,从而简化程序并提高效率。
无论采取何种协商方式,应保留协商的证据,如反馈意见、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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