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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