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重要证据,应当要符合证据的有效形式,方能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那么,如何书写借条才具有良好的法律效力呢?以下将就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陷阱逐一分析。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向朋友李吉祥借款 20 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 ' 李吉祥 ' 写成 ' 李吉样 '。 李吉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催要借款,谁知王某却以借条名字不是李吉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李吉祥将王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主张,但也因此付出了不少时间精力。
法官提醒:将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借款人不是书写人本人
案例:王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王某,王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款项交给王。后李某向王某催要,王某拒不认账。张某无奈起诉法院,并经鉴定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某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法官提醒:借条书写应当面完成。
3、利用歧义规避还款责任
案例1:王某借李某 10000 元,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后李某归还 5000 元,遂要求李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 王某借李某现金 10000 元,现还欠款 5000 元 '。这里的 ' 还 ' 字既可以理解为 ' 归还 ',又可以解释为 ' 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李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 5000 元,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法官提醒:借条内容应当反复阅读,不要产生歧义。
4、收、借用途混淆
案例:王某向李某借款 7000 元,为李某出具条据一张:' 收条,今收到孙某 7000 元 '。王某在诉讼过程中答辩称,为李某所打收条是李某欠其 7000 元,由于李某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李某打了收条。类似的还有,' 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
法官提醒:应当要写清借款原因,做到收、借清楚。
5、财、物偷梁换柱
案例:王某给李某代销钢材,在出具借据时,王某写道:' 今欠李某钢材价值 800 元。' 这种偷 ' 千克 ' 的重量单位换成 ' 元 ' 的货币单位做法,使价值相差巨大。
法官提醒:应当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6、自书借条的形式
案例:李某向王某借款 20000 元,李某自己将借条写好,王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王某持李某所签名欠条起诉要求归回借款 120000 元。后查明,李某在 20000 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王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 '1'。
法官提醒:金额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7、两用借条的事由不明
案例:王某向李某借款 10000 元。出具借据一张:' 借到现金 10000 元,王某 '。后王某归还该款,李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王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徐某经转让后持王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 10000 元。
法官提醒:出具收条时应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8、利息没有明确载明
案例:王某向李某商量借款 10000 元,约定利息为年息 2%。出具借据:今借到李某现金 10000 元。李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李某以王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的规定,驳回了李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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