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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分享经济”:理论分析与政策思考

近年来,“分享经济”在中国迅速成长,涌现出一大批分享平台并形成数以亿计的庞大参与群体,所涉领域也已涵盖交通出行、旅游休闲、餐饮住宿、投资理财、生活服务、知识传播等多个行业。可以说,“分享经济”正在从商业模式、消费行为、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社会心理、价值取向等多个维度深刻影响、改变着国人的经济生活与文化观念。下面以经济学视角,即从若干经济学基本概念出发,以六个关键问题为线索对这一新业态进行理论分析,并讨论相关的政策启示。

第一,从“生产—消费”或“供给—需求”的角度看,“分享经济”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还是一种新的消费方式? “分享经济”有若干别称或近义语,如“基于普通人的同伴生产”(commons-based peer production)、“零工经济”(gig economy)、“协作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非所有权消费”(non-ownership consumption)等。显然,前两个概念偏重于分享经济的生产属性,后两个概念偏重于其消费属性。如此多的术语实质上反映了对分享经济基本属性的争议与模糊认识。这一业态实际上兼具生产(供给侧)和消费(需求侧)属性。这是因为:一方面,分享经济可以理解为平台公司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基础之上进行的一种商业模式创新,主要作用是通过信息互联、互享,降低交易成本,优化供给效率——也就是在产量不变的情况下提升福利水平,或者在福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减少生产。另一方面,分享经济也催生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培育了新需求。其中一个关键点在于,随着新科技手段和新商业模式的结合,消费者不仅能以更小的代价满足其原有需求,更能激发新的个性化、精细化需求。后者可能在传统业态下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划算。基于上述双重属性,分享经济的发展对于实现长期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带动短期居民消费都有积极作用。

第二,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分享经济是否意味着“产权已不再重要”?在相关实践中,人们经常把分享经济的核心理念概括为“分享更多,拥有更少”。仅从字面意思解读,这似乎意味着对“产权”概念的淡化。然而这一理解实为谬误。所谓“分享”的实质是在某种商品所有权既定的情况下,交易、让渡其使用权,而作为产权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权利在分享之中都应被界定和保护,以使在“物有所主”的前提下,被分享的对象能“物尽其用”。从理论上讲,这一状况同制度经济学大师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所谓“科斯定理”有关,即当交易成本为零或极小时,明确产权(无论如何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至关重要。值得强调的是,以上逻辑绝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从产权角度看,分享平台的实践可以归结为通过信息技术等工具,发现、汇集、分享商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偏离信息,并促成“使用权”的分享或转移。在此过程中,平台公司为其信息网络的参与者提供了一种服务,即“降低交易成本”。而当交易成本不断下降以至趋近于上述假定时,产权的重要性不但不应被削弱,反而还应进一步突出。按照科斯的观点,此时如果没有清晰界定被分享物的产权并施以有效保护,必然催生道德风险和不良的经济外部性,进而降低分享活动的效率与社会价值。

第三,分享经济中,信息平台扮演什么角色?简单地说,作为信息枢纽,各种平台公司——如优步、滴滴出行等,是“分享”的组织者,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为参与者提供“降低交易成本”的服务:信息成本——主要指及时获取供求信息的成本;信誉成本——防止道德风险和外部性成本;结算成本——实现分享交易的成本。由于信息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结合,分享平台通过大量微观个体的参与形成了海量的供求信息、信誉评价监督机制以及便利的交易系统。因此,同以往的中介服务如房地产经纪相比,分享平台不仅覆盖范围更广、精细化程度更高,而且在发现闲置资源和零散需求并促成交易的能力上更具有“质”的飞跃。在此基础上,分享经济使得此前难以实现的生产与消费成为可能——例如经常性地与陌生人分享交通工具和居所。在很大程度上,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新”即体现于此。

第四,从“企业性质”看,为什么在分享经济中会出现大量的个体参与者?如科斯曾揭示的,以企业而非个人为单位从事经济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节省交易成本。其规模应止于当内部组织的交易成本等于公开市场上的交易成本。相应地,当公开市场的交易成本不断减小甚至趋近于零时,企业的必要规模也会相应减小,直至出现大量以个人为主体的自雇型经济单位,或称“一个人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上述情景基本反映了现实中分享经济的组织结构特征——当然这也显示出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的理论洞察力。

第五,分享经济如何统计、核算?在分享活动中,参与者之间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行为常常以普通自然人为单位,具有高度分散化、瞬时生产、瞬时消费以及较少利用货币媒介(如通过使用权的交换)等特点。因此,对于观测与核算相应的生产、消费、分配、投入、产出等经济环节,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联合国颁行的SNA体系为主要代表)既缺乏适合的统计标准,也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结果,目前各国对分享经济规模的测算有很大差异,基本不具可比性。估测的巨大差距直接导致无法准确衡量通过分享而提高的社会财富与福利水平,相应也会造成国内生产总值(GDP)、就业率等关键宏观指标的“漏统”、“误统”问题。不难想见,随着分享经济的快速成长,相关核算体系的缺位会给理论分析及宏观决策带来更多困扰。对此,未来的解决之道还在于技术与管理的创新,如通过与分享平台的合作,获取有关大数据,并据此提炼、整理统计信息。此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推动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以期形成规范、合理、可比、可操作的分享经济国际统计体系。

第六,“分享经济”给“政府—市场”关系这一经济学的永恒议题带来何种新启示?分享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市场创新、市场发现甚至市场隐形化的过程。这些新现象、新趋势都给政府角色和公共服务的内容、方法带来了新挑战。此时,政府一方面要通过调研及大数据等工具手段,积极了解、掌握新经济业态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要让分享经济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充分学习、实践,最终形成能够“择优汰劣”的市场机制。最后还应指出,在面对这一新兴经济形态时,中国与西方先进国家站在了相近的起跑线上。这既给中国带来更多挑战——因为难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同时,差距较小也意味着更多发展机遇、更大发展空间。对此,中国应充分利用自身在规模经济等方面的优势,自信地在分享经济领域进行制度创新、治理创新,以期实现分享经济业态特征、中国国情特点以及市场化改革三者的理想结合。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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