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建筑施工属事故多发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及坍塌这五个方面是建筑施工事故中常见的“五大伤害”。项目负责人在履职实务工作时,如何处理好工伤事故是一门必修课。在处理一般工伤事故往往可能涉及劳务分包单位(或实际班组分包负责人)、农民工等方面。项目负责人如能有前瞻性的工作思路,牢牢掌握全局,和农民工打交道够接地气……只有掌握了正确的工作方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达成协商一致的共识,顺利签订工伤补偿协议。
工商事故风险的应对策略
工伤事故通常是承包人所难以控制的风险,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承包人往往采取的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进行风险转移。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当前,在建筑施工领域,北京、山东、广东、湖南等地区都在推进实施安责险。该险种在理赔时对施工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认证文件及现场取证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购买了商业性保险,这个商业险是针对建筑施工行业所设计的,理赔依据十分简化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
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工伤事故处理实务
在某项目进行泡沫混凝土施工时,一位农民工从搅拌机平台上摔倒,导致腹部受伤,小肠多发破裂,小肠部分手术切除5cm,住院22天,医药费20516.9元,医药费用由劳务公司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报了商业保险,保险理赔16054.91元。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约定,除死亡事故外的安全事故的费用赔付,在保险理赔后,不足的部分由劳务公司自行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保险理赔费用支付给了劳务公司。这位农民工因多次找劳务公司协商后续赔偿不成,便自行委托了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去某县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其律师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沟通索赔,要求医药费除外,还需索赔20万元,并声称待相关证明资料齐全后就去人社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走法律途径维权。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积极处理该事件,指定专人联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程序要求对此农民工进行了伤残鉴定。事后所取得的鉴定报告结果是尚未构成伤残等级。为何前后两份鉴定报告结论不一?其实二者的区别在于所采用的标准不同。商业保险的索赔,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对应标准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 〕 88)(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由于其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存在评定标准的差异。按照《评定标准》“5.2肠的结果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7级伤残。”小肠部分手术切除5cm显然就不构成伤残等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