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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月疫期小规模增值税减免政策解读

应对疫情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财政部税务总局13号公告出台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业务,3-5月湖北免、其它地方适用1%

财政部税务总局13号公告名称是《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原文后附),但政策内容看,不仅针对个体户,而是全体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目标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就是说,如果是5%的,不能享受。比如不动产租售、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之类都是5%,就与这次优惠无关。怎么办呢?

租售不动产没有办法。但劳务派遣的5%是自己选择的,所以湖北的可以退回到全额纳税适用3%的纳税方式,从而靠上免税。有人问,这种差额纳税的选择是否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规定劳务派遣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并没有要求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其次,湖北之外按1%征税,这1%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税务总局文件没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开具之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有,销售固定资产适不适用?我认为适用,不论是湖北的免税还是其它地方的征税。因为销售固定资产,也算是“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并且,纳税人也是可以放弃2%减征优惠而选择全额3%征税的。所以,销售自用固定资产也适用本政策。

例如,销售自用固定资产 103万,以前纳税2万,现在纳税1.02万。如果是湖北就是免税。

最后,总结一下这次的优惠:

湖北省:免税。也免预征,这是自然的,皮之不存、毛之焉在。

湖北之外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从新闻联播听到这个13号公告的优惠时,还以为是按3%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比如,103万的销售额,以前纳税=103÷1.03×3%=3万,现在纳税=103÷1.03×1%=1万。

后来看了税务总局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5号公告),才发现,是直接把征收率改成了1%。比如,103万的销售额,现在纳税=103÷1.01×1%=1.02万。这样优惠的力度会降一点点。

为什么会这样?是想少优惠一点吗?

一位税友对我说:严重怀疑以后小规模征收率降为1%恍然大悟。

这才是真金白银的优惠,但一下子优惠了66.67%,幸福来得让人有点不敢相信。

如果未来都是1%的征收率,谢天谢地。

但如果6月又恢复了3%,就应该加倍更珍惜3-5月这三个月——销售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尽可能集中在这三个月

如何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呢?这个比较复杂,我在课程上讲,简单举个例子:

1,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月销售3%的货物或服务,如果没有收到款,且合同(或有效补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在3月,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在3月,3月纳税开票,可以享受优惠。

2,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0月销售3%的货物或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在10月或之后,如果客户要求3~5月提前开出发票,比如为了走付款流程,那么,3~5月提前开出发票,按政策规定“先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纳税”,则纳税义务时间就是3~5月,可以享受优惠。免税的提前开免税的发票,征税的提前开征税的发票。

另一个方面,差额纳税时,需要提供差额纳税的凭证,3~5月差额纳税时,如果凭证没有到,就不能扣除,应该直接按全额计税。未来凭证到了后,再按规定进行差额扣减。

当然,但愿未来一直1%。

另外说说申报表的问题。

优惠期是3-5月,未来暂时不知道。按季度申报时,就会涉及,123三个月,前两个月3%,第三个月1%456三个月,前两个1%,后一个月不知道。计税与申报都要仔细一点。

就申报表的调整来说,税务总局5号公告进行了规定,但没有说得太清楚,具体如何填表最好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5号公告: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哪跑来的2%

同一个文件,前面讲,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说明征收率是1%,不存在3%2%的概念。

猜猜总局的意思,仿佛是:申报时理解为按1%的征收率,加按3%征收,再减征2%

如果这样理解,填表就可能是这样的。我举个例子,湖北外的企业,3月销售103万:

销售额103÷1.01=101.98万,应纳税=101.98×1%=1.02万。

填表数据:

  销售额:101.98

  应纳税额:101.98万×3%=3.06

  扣减税额:101.98×2%=2.04

  附表第8栏计算时,分母用1.01

     季报时12月的数据直接加在上面即可。

当然,也可能是其它填写方式,只要最终纳税额计算正确,就没有问题。

附 财政部税务总局13号公告原文: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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