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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署】明确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 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补助
面对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吉林省各级财政快速响应,立足资金和政策两个方面,协同相关部门,联防联控,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救治等资金需求,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截止2月1日累计筹措资金98000万元
       疫情发生以来,为全力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防控物资采购等防控所需各项资金充足,全省各级财政广开渠道全力筹措调度资金。截止2月1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筹措到位资金9800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2962万元,省级投入24980万元,市县投入60058万元
资金主要用于: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等开展医疗救治

 疫情防控人员补助

 设备防控物资采购和储备

多措并举,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吉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明确患者救治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的财政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全力保障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经费。
 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人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明确感染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个人负担费用的财政补助政策,以及感染患者的工伤补助等政策。【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暂由医疗机构垫付,再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地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省财政厅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确保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放在优先保障位置。
  对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建立“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实行紧急采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依法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采购工作。

来源:吉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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