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代履行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其他行政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制作并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二)代履行三个工作日前,制作并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即《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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