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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装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装备管理,保持装备的良好性能,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我局要求,结合目前现有装备配置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装备,是指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用于实施和保障执法工作所配备器材的统称,主要包括:

(一)交通设备,指执法所需配备的执法车辆。

(二)取证设备,指电脑、摄像机、照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等。

(三)保障设备,指强光手电、防爆头盔、防刺背心等。

(四)个人装备,指为执法人员配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等各类附件以及明确配发到个人的保障设备。

第三条 局人事装备股负有全局执法装备的统计、管理、使用、维修、报废等编报、检查、审核职能。

各股室、大队负有本部门执法装备的使用、申报、管理职能。

第四条 执法装备管理各大队长和各股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专人管理、使用。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台帐制,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用完后归还入库,妥善保管。

第五条 执法装备必须用于公务,工作时间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外借或变相外借装备。非工作时间需要动用、外借装备,按照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装备的作用

第六条 未按规定操作、使用、维护装备造成执法装备遗失或损坏的,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维修费用和其他责任,大队长和各股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装备的合理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车辆使用实行出行申请制度,除紧急情况外,使用车辆应当提前向人事装备股申请,根据工作缓急妥善安排,能合并使用的尽量合并使用,使用者必须按申请的用途去向行驶,严禁公派私用。节假日使用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 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的公务车辆。

第九条 执行公务完毕后,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指定的地方。

非执行公务时,标有“行政(城管)执法”字样的执法车辆,严禁停放在饭店、舞厅等娱乐场所周围。无特殊情况和未经过批准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非指定地点。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意识。严禁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驾驶员要勤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性能完好,便于出动,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 取证设备应轻拿轻放,执勤时随身携带。取证设备取得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随意剪辑、修改或消除。取证设备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保障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个人装备应妥善使用,防止遗失或损坏。禁止将制服或标志赠送、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得随意裁改制服。

第三章 装备的保管、维修与统计

第十四条 执法装备的保管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的保管存放要合理、安全,长时间不使用的取证设备、保障设备要统一保存,不得存放于责任人处。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领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办理,履行各种手续。装备出入库,必须严格审验清点,装备的种类、型号、数量、质量等应与领发记录相符。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调离、退休、辞退、辞职和开除公职的,应当在办理手续前缴回保管、配发的交通设备、取证设备、保障设备及全部标志。

第十八条 执法车辆只限于城管执法、巡逻使用,禁止利用车辆参加一切非公务活动,禁止一切公车私用。

第十九条 局机关车辆油耗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统一购置加油卡,由财务每月向加油卡按规定充值,杜绝零星报帐。各大队车辆加油由各大队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执法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由专人检验、鉴定、确定维修类别,报局长审批,送定点维修单位修理,出厂时由专人验收,确定技术状况,签字后接车。维修费用由专人审核,签字方可报销。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将装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外修,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执法装备报废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1000元以上的单件装备报废应向局财务股办理报废手续并向人事装备股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执法装备统计每年编报一次,由人事装备股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准确、及时、连续、保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装备实行定期检查(时间另行通知),纳入局目标管理考核,与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奖挂钩。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执法装备正常使用或执法任务正常执行的,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在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给予相应扣分,造成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或其他责仼:

                                  

(一)1、擅自馈赠、出售、交换、出借执法装备的,每次扣1分;2、擅自动用或者越权批准动用执法装备的,每次扣1分;3、擅自挪用装备维修材料和备件的,每次扣0.5分;4、凡是人为造成执法装备损坏的全额赔偿, 并每次扣1分;5、因公损坏(二人见证)第一时间报局人事装备股备案,经局党组研究,方可维修;擅自进行维修,其费用不予报销,造成损坏的负责按价赔偿,并每次扣0.5分;

(二)对车辆进行常清洁、勤保养,时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1、出车前检查油、水、电、轮胎气压,未检查造成车辆人为损坏,每次项扣0.5分;2、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实行润滑油、机油滤清器更换;空气滤清器每行驶10000公里更换一次,未按要求更换,造成车辆损坏,每次扣0.5分;3、每行驶17000公里或半年进行一次二级保养,50000公里或二年进行一次三级保养,未按规定进行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每次扣2分;4、车辆大修需由专业人士鉴定, 报局长审批后方可维修, 擅自维修,经费不予报销, 并每次扣1分;  5、疏于管理,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由负责保管人员按价予以赔偿,并对其第一责任人依据损失程度予以批评、处分,并扣2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执法装备完好率或者对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扣0.5分;

(四)以执法装备谋取个人或者小集体利益的;或以工作便利为个人办私事的,报局纪检部门按相关制度处置,并扣1分;

(五)侵占、盗窃、故意损坏或者破坏执法装备,利用执法装备进行违纪活动的,移送区纪委,并扣1分;

(六)有害于执法装备管理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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