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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旭昇:釋金文、《詩‧行露》、楚簡一種特殊用法的「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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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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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金文、《詩‧行露》、楚簡

一種特殊用法的「足」字

季旭昇

本文原載於《古文字研究》第32輯

銅器銘文中「足」字有一種特殊的用法,郭沫若釋為「承續」。元年師兌簋:


隹(唯)元年五月初吉甲寅,王才(在)周,各(格)康廟,即立,同中右師兌入門,立中廷,王乎(呼)內史尹冊令師兌:足(疋)師龢父,

(司)
(左)右走馬、五邑走馬。易(賜)女(汝)乃且(祖)巾(巿)、五黃、赤舄。……(《集成》4203)


郭沫若說:“足,續也。師龢父死于宣王十一年,此命師兌父承繼其職在元年,則是幽王之元年矣。1

郭沫若的意見很有道理,因為是繼承父祖的職位,所以賞賜物才會說「賜汝乃祖巿、五黃、赤舄」。但是,陳夢家反對釋「足」為「續」,他寫了一篇《釋疋》,舉出了銅器銘文中大約九件有關「疋」字的例子來說明,這裡根據《西周銅器斷代》錄其最關鍵的三則:2


(3)師兌簋一 隹元年五月……王乎內史尹冊令師兌疋師龢父司左右走馬

(4)師兌簋二 隹三年二月……余既令女疋師龢父司左右走馬,今余……令女□司走馬

(5)善鼎     昔先王既今女左疋某侯,今余……命女左疋某侯監其師戍


陳夢家以為疋、足、胥為一字,並據《方言》六「胥、由,輔也」郭璞注「胥、相也,由正皆謂輔持也」,主張讀「疋」為「胥」,釋為「輔持」。釋(5)的「左疋」為「猶左右、輔佐之義」,並且解釋(3)(4)云:「元年五月王命師兌輔佐師龢父為左右走馬之官,至三年二月則正式命師兌為走馬,故曰『司走馬』。」

陳夢家的分析很有說服力,例(5)的詞例幾乎是鐵證。不過,他所引的金文並不完整,補足後,三年師兌簋的銘文其實還有討論的餘地


隹(唯)三年二月初吉丁亥,王才(在)周,各(格)大廟,即立,

白(伯)右師兌入門,立中廷,王乎(呼)內史尹冊令師兌,余既令女足師龢父,
(司)左右走馬
,今余唯紳就乃令,令汝
司走馬……


銘文中的「

」字,在2012年1月山東沂水縣紀王崮頂
盂出土後,學者或以為「
」就是「
」,讀為「總」。3以這個解釋來看三年師兌簋,銘文中周天子說:(三年前)我已經命令你繼承師龢父掌管左右走馬,現在我再次布達這個命令,命令你總管走馬。「足」字釋為「承續」較好。

  不過,郭沫若本人對某些銅器銘文中的「足」字也不堅持釋為「承續」,例如《善鼎》(《集成》2820):


王曰:「善,昔先王既令女(汝)左(佐)疋(胥)

侯,今余唯肈(肇)
(申)先王令,令女(汝)左(佐)疋(胥)
侯……


郭沫若《大系》葉六五說:「『左疋

侯』猶言『佐助
侯』」。同樣的「足」字,這兒就隸定為「疋」,釋為「胥」。所以很多學者對金文的「足」字是否可以釋為「承續」,仍然保持懷疑。

  幸運的是,「足」釋為「承續」,在楚簡中得到了左證。

楚簡中的「足」字,一般的用法不外以下兩類:(一)、腳,如:「九象為大獸,為木,為備戒,為首,為足」(《清華肆‧筮法》簡56);(二)、足夠(以及與之類似的「滿足」等義項),如:「日不足,惟夙不永」(《清華壹‧保訓》簡11)。但是,「足」字其實還有一種用法,似乎大家都沒有注意到,它就是(三)、承續。詞例為:


古之狂君卑不足先善君之驗 《清華陸‧子產》簡19

先君如念孺子之志亦猶

(足) 《清華陸‧孺子》簡11


這兩句話中的「足(

)」字,說者多家,但放在簡文中都講得不是很順暢。我們以為這兩個「足(
)」字應訓為「承續」。
以下,我們先疏通這兩句話的訓讀。《清華陸‧子產》簡19-20云:


古之

(狂)君,
(卑)不足先善君之
(驗),以自余智(知)4,民亡可事,任砫(重)不果,【簡19】邦以褱(壞)。善君必
(由)昔歬(前)善王之
(法),隶(肆)5
(求)
(藎)之臤(賢)可6以自分,砫(重)任以果
(將)。


原考釋在「足」字後括號注明「足」,並未再進一步解釋。學者也都沒有特別解釋這個足字。如果依「足」字常義解此句,前後文不太好講。我們認為此字應釋為「承續」。依此釋,全段可語譯如下:


古代的狂君,見識卑陋,不「承續」已往好國君的經驗,以為自己最聰明,什麼事都自己來處理,其他人沒有可以處理的事,因此重大的事情都沒有好的成果,國家因此敗壞。好的國君一定跟從前代的好國君的方法,訪求前任國君所留下來的優秀人才以分擔國事,國家的重大任務因此能確實地施行。


本段前後對比,更可以看出「足」就該釋為「承續」:

古之狂君卑不足先善君之驗

善君必由昔前善王之法

以自余知,民亡可事

肆求藎之賢可以自分

任重不果,邦以壞

重任以果將

兩相對照,「狂君」對「善君」,「不足」對「必由」,「足」當訓為「承續」,可以說是毫無疑問的。

其次看《清華陸‧鄭武夫人規孺子》簡10-11:


邦人既

(盡)
(聞)之,乳=(孺子)【十】或(又)延(誕)告,
(吾)先君如忍(念)乳=子(孺子)之志亦猶
(足),
(吾)先君
(必)
(將)相乳=子(孺子),以定奠(鄭)邦之社
(稷)。


」同「足」。學者也沒有人討論這個字,依「足」的常見義解釋,文義難以通讀。但是,如果把「足」字釋為「承續」,全段意思就非常明白了


邦人都聽到孺子要把國政交給大夫處理,孺子又大大地向天地四鄰報告,吾先君如果顧念孺子的心志仍然是承續(吾先君),那麼吾先君必然會幫助孺子,以安定鄭邦社稷。


吾先君之志就是「三年不知政」,這在簡文前面鄭武夫人已經表達得很明白了。

「足」釋為「承續」,用來解釋《詩經‧召南‧行露》中,歷來未得其解的「室家不足」句,也非常適當。《行露》云:


厭浥行露,豈不夙夜、謂行多露。

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獄。

雖速我獄,室家不足。

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訟。

雖速我訟,亦不女從。


《毛詩序》說:「〈行露〉,召伯聽訟也。衰亂之俗微,貞信之教興,彊暴之男不能侵陵貞女也。」首章下鄭《箋》云:「夙,早也。厭浥然濕,道中始有露,謂二月中嫁取時也。言我豈不知當早夜成昏礼與?謂道中之露大多,故不行耳。今彊暴之男以此多露之時、礼不足而彊來,不度時之可否,故云然。《周礼》:『仲春之月令會男女之無夫家者。』行事必以昏昕。」次章下鄭《箋》云:「女,女彊暴之男。變,異也7。人皆謂雀之穿屋似有角,彊暴之男召我而獄,似有室家之道於我也。物有似而不同,雀之穿屋不以角,乃以咮;今彊暴之男召我而獄,不以室家之道於我,乃以侵陵。物與事有似而非者,士師所當審也。幣可備也,室家不足,謂媒妁之言不和,六礼之來彊委之。」三家詩的說法大體差不多。

傳統這種說法最令人難以接受的是「誰謂女無家」和「室家不足」二句似乎彼此矛盾。毛《傳》在「室家不足」句下解釋說:「昏礼純帛不過五兩。」五兩的純帛,怎麼會準備得不夠,而導致女子拒婚呢?後世對這兩句話提出各式各樣的解釋,但都難以說通。如《詩集傳》云8


家、謂以媒聘求為室家之禮也。速、召致也。貞女之自守如此,然猶或見訟而召致獄。因自訴而言:人皆謂雀有角,故能穿我屋。以興「人皆謂汝於我嘗有求為室家之禮」,故能致我於獄。然不知汝雖能致我於獄,而「求為室家之禮初未嘗備」,如雀雖能穿屋,而實未嘗有角也。


這樣的解釋,仍然未能解決「誰謂女無家」與「室家不足」的矛盾。既然「求為室家之禮初未嘗備」,就不能說「誰謂汝無家」。其後各家之說也都很難以令人信服,如牟應震《毛詩質疑》以前句為「誰謂汝無妻室」,後句為「言不足成為夫婦也」。按:男方已有妻室,則公然再娶妻,當為禮法不容,如何能「雖速我獄」?高亨《詩經今注》以前句為丈夫有家,要求妻子回家,後句為夫家太窮了。按:男方既有能力興訟,則不可能太窮。

眾說紛紜之中,我們以為「誰謂女無家」的「家」,以曾運乾釋為「家資」最為合理。《毛詩說》云9


按:「家」謂家資也。《禮.檀弓》「君子不家于喪」,即不資于喪也。《書.呂刑》「毋或私家于獄之兩辭」,即毋或私資于獄之辭也。《莊子.列御寇》「單千金之家」,即單千金之資也。鄭《箋》謂「似有室家之道于我」,義太迂曲。古制:獄訟必先納貨賄于官,見之于《周禮》,可證。


「誰謂女無家」,即「誰說你沒有家產」?你家很有錢,所以能「速我獄」。但是,「雖速我獄,亦不女(汝)從」(三章),而本詩的第二章與第三章結構相同,因此第二章的「雖速我獄,室家不足」應與「雖速我獄,亦不女(汝)從」同意,那麼「室家不足」和「亦不女(汝)從」意義也應該一樣何楷《詩經世本古義》最早點出這個意思:或謂……『室家不足』即『亦不女從』之意,言欲求與我為室家,恐未能也。亦通。10余培林也主張「室家不足」與「亦不女從」同意,《詩經正詁》云:足,動詞,充也、成也。室家不足即不足室家之倒文,謂不與汝成室家也,亦即下章『亦不女從』之意。《箋》謂:『媒妁之言未和。』《集傳》謂:『求為室家之禮未備。』非是。11

「室家不足」句,何楷、余培林之說,應是非常合理的解釋。余師釋「足」為「成」,也有文獻依據,見《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文以足言」杜注、《慧琳音義》卷二十五「復能充足」注引《玉篇》12但是,余師培林釋本詩詩旨為「此女子拒與已有室家之男子重婚之詩」,釋「誰謂女無家」之「家」為「妻室」13,因此本詩之男子已有家室欲強與人重婚,這在任何一個時代都被認為是不合法的行為,不太可能「速我獄」。

如果採用曾運乾釋「誰謂女無家」的解釋,配合何楷、余培林「室家不足」的解釋,那麼本詩前後文應該可以圓融無滯。本詩是一個女子已經接受了男方的聘禮,準備與之成婚,但是後來發現這個男子的缺點,因而不願與他續成婚姻。男子因而控告女子,女子態度非常堅決,明確地說出「雖速我獄,亦不女從」、「雖速我獄,室家不足」。照這個解釋,本詩第二、三章可以白話語譯如下:


誰說雀鳥沒有喙?否則牠為什麼能啄穿我的屋頂?誰說你沒有訴訟的財力?否則為什麼你能夠讓我吃官司?縱然讓我吃官司,我也不和你續成婚姻。

誰說老鼠沒有牙?否則牠為什麼能咬穿我的牆壁?誰說你沒有訴訟的財力?否則為什麼你能夠讓我吃官司?縱然讓我吃官司,我也不跟從你續成婚姻。


把金文的「足」字與〈行露〉「室家不足」的「足」字釋為「承續」,如果在以往提出,學者一定會覺得證據不夠,現在由於《清華陸》材料的公布,我們看到在戰國時代的楚簡中仍然保留了「足」字釋為「承續」的用法,因此,把金文的「足」字與〈行露〉「室家不足」的「足」字釋為「承續」,也可以確定下來了。

「足」字可以釋為「續」,劉熙《釋名》已說「足,續也」,顯然在他的觀念中,「足」與「續」的意義是有關聯的,從甲地到乙地,要用「足」去「續」,這算「引申」。當然,《釋名》聲訓的解釋,很多學者覺得比較牽強,那麼用假借來解釋也是可以的。足,精紐屋部;續,邪紐屋部,二字韻同聲近,可以通假。假借與引申的界限,本來就是游移難定的,在疑似之間時,不必過於苛求。

附記:本文承徐在國先生惠賜寶貴意見,特此致謝。

注释

1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冊3,頁154。

2據《西周銅器斷代》154頁引。

3苦行僧《山東近出青銅器銘文中的一個字》,復旦出土文獻與古文字中心網站學術討論區,2012年4月20日;徐伯鴻《山東沂水春秋出土的江國銅鑑盂銘釋文》,徐伯鴻新浪博客2012年4月21日;又《山東沂水春秋墓出土的江國銅鑒盂銘人名中的一個字,同上2012年5月16日;林澐《華孟子鼎等兩器部分銘文重釋》,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第十九屆學術年會散發論文,復旦大學主辦,2012年10月23-25日。本條承徐在國先生惠告,特此感謝。

4「知」訓為「為」,參《故訓匯纂》1573頁義項第44、45。

5此字原考釋隸「聿」,應改隸「隶」,讀為「肆」。參王瑜楨《戰國竹簡中的鄭國史料研究—以《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為例》,臺灣師大2018年畢業學位論文。

6網上暮四郎引陳劍先生說把「賢可」連讀,釋為賢人,甚是。

7李學勤主編的《十三經注疏‧三‧毛詩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頁81把這一句斷讀為「女,汝。彊暴之男,變異也」,與我的斷讀不同。

8朱熹《詩集傳》(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7月),頁10。

9曾運乾著、周秉鈞整理《毛詩說》(長沙:岳麓書社,1990年5月),頁25。曾書所引各條材料中「家」的解釋,學者多依字面解,但意思都不能說得很順暢。以下數家說則較為合理。〈呂刑〉句,周秉鈞《尚書注釋》(長沙:岳麓書社,2001.7),頁245注7釋為「私自謀利。孫星衍說。」江灝、錢宗武《尚書全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0.2),頁446注8釋云:「私,《說文》:『自營謂之私。』家,《尚書今古文注疏》:『讀如《檀弓》「君子不家於喪」之家。』曾運乾解釋為『言不以為利。』私家,就是謀利的意思。」《莊子‧列禦寇》「單千金之家」句,王叔岷《莊子校詮》(臺北:史語所專刊,1999.6三版),頁1264-1265注五列舉各家之說:《釋文》謂「家,本作賈,亦作價」;或以為「家」當作「產」。季案:綜合以上各種材料來看,「家」釋為家產、財產,或即「賈」或「價」的引申義。

10何楷《詩經世本古義》(四庫全書本),卷8頁43。

11、13余培林《詩經正詁》(臺北:三民書局,2005年2月修訂二版),頁35。

12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7月),頁 2210,義項第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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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化雨

审核 | 秦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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