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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学】常务理事杨逢彬教授:试证注古书不可轻易否定汉儒成说 —以《论语》为例



国际考古学暨历史语言学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

杨逢彬教授


摘  要:王力先生认为,不能轻易否定汉儒的故训。我们在研究《论语》疑难词句时发现,当清儒之说和汉儒之说不同时,往往汉儒正确。本文选取上述研究中篇幅较小且较有代表性的12例:“先行其言而後從之”“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由也好勇过我,无所取材”“ 弗如也,吾与女弗如也” “子路有闻,未之能行,唯恐有闻” “子谓仲弓曰”“务民之义”“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民无得而称焉”“狐貉之厚以居”“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民散”,以为管中窥豹,证明王力先生之说是正确的。这提醒我们,当清儒及现代学者的结论与汉儒不同时,采纳后者的考释成果必须慎重。


      关键词:故训 汉儒 清儒 高邮王氏父子 证伪


王力先生说:“古代的经生们抱残守缺,墨守故训,这是一个缺点。但是我们只是不要墨守故训,却不可以一般地否定故训。训诂学的主要价值,正是在于把故训传授下来。汉儒去古未远,经生们所说的故训往往是口耳相传的,可信的程度较高。汉儒读先秦古籍,就时间的距离说,略等于我们读宋代的古文。我们现代的人读宋文容易懂呢?还是千年后的人读宋文容易懂呢?大家都会肯定是前者。因此,我们应当相信汉代的人对先秦古籍的语言比我们懂得多些,至少不会把后代产生的意义加在先秦的词汇上。”

近十年来,笔者采用高邮王氏父子之释《诗经·终风且暴》和《老子·三十一章》“夫佳兵者不详之器”的方法,即罗列大量同一时代同一句式的句子,从中演绎归纳的办法,研究《论语》中的一些古今见仁见智聚讼纷纭的词句,写出了160余篇或长或短的考证文章。必须声明,写这些文章之前,初不带任何成见,考察结果为什么,即呈现什么。在这一考察中无意发现,当汉儒之说和宋、清诸儒及现代诸家之说不同时,正确的往往是汉儒,像王氏父子“终风且暴”那样的足以推翻汉儒成说的精湛之作,在清儒的考据文章中,所占比例上是很小的;尤其当清儒及现代诸家是用语言系统外部的证据对汉儒之说进行证伪时,则几乎未见有正确者。在笔者的160余篇考证文章中,未有一例是汉儒清儒之说不同而最终证明乃清儒正确者。今选取上述文章中篇幅较小且较有代表性的若干例,以为窥豹:

 

1.《为政》:“子貢問君子。子曰:‘先行其言而後從之。’”孔安国说:“疾小人多言而行之不周。”刘宝楠《论语正义》此8字作一句读。沈括《梦溪笔谈》、郝敬《论语详解》、黄式三《论语后案》均主张“先行”后断开。因为定州竹简本作“先行其言从之”,“先行”后是应该断开的,似乎此章应作“先行,其言而后从之”。但在《论语》时代,表示“然后”意义的“而后”这一词语,总是处于“(S)V(O)而后V(O)”这一结构中,未见例外。如“季文子三思而后行。”(《公冶长》)“仁者先难而后获。”(《雍也》)“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述而》)“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泰伯》)“色斯举矣,翔而后集。”(《乡党》)“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子路》)“事君敬其事,而后其食。”(《卫灵公》)“君子信而后劳其民……信而后谏。”(《子张》)“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左传》桓公六年)“济汉而后发丧。”(庄公四年)“无众而后伐之,欲御我谁与?……夫民让事乐和,爱亲哀丧而后可用也。”(庄公二十七年)“国将亡,本必先颠,而后枝叶从之。”(闵公元年)“襄王定位而后发丧。”(僖公八年)“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僖公十五年)“丁丑,杀庆郑而后入。”(同上)“既陈而后击之,宋师败绩。”(僖公二十二年)“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僖公二十三年)“夫惠本而后民归之志,民和而后神降之福。”(《国语·鲁语上》)“为人臣者,能内睦而后图外。”(《晋语六》)也就是说,“而后”必须紧接(S)V(O),“而后”和(S)V(O)之间不能再有别的成分。可见,“先行其言而后从之”,可以不断而一气读下,也可在“其言”后断开,但决不能读作“先行,其言而后从之”。至于定州竹简本之“先行其言从之”,因为句子结构不同,当然应读作“先行,其言从之”。但这不能证明“先行其言而后从之”当读为“先行,其言而后从之”。这是两码事,不能以此例彼。

 

2.《八佾》:“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可,在这句中等于“能被”,和“可以”的意义是不同的。忍,先秦典籍中常见的有两个意义,一为忍受、忍耐,一为忍心,即贾谊《新书·道术》所谓“反慈为忍”。此章“忍”字何晏《集解》无注。唐写本郑玄注:“今陪臣而舞天子八佾之乐,不可忍之甚。”皇侃《义疏》:“忍,犹容耐也。……僭此八佾之舞若可容忍者……则天下为恶,谁复不可忍也?”邢昺《疏》:“季氏以陪臣而僭天子,最难容忍,故曰:若是可容忍,他人更谁不可忍也?”是郑、皇、邢三人均持“容忍”说。朱熹《集注》则持两可之论。说:“孔子言其此事尚忍为之,则何事不可忍为。或曰:忍,容忍也。盖深疾之辞。” 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从朱熹前说。我们同意郑、皇、邢所说。论证如下:我们姑且称忍耐义的“忍”为忍1,称忍心义的“忍”为忍2,它们都是所谓“关系动词”。忍1忍2都可用谓词性成分作宾语,例如:“衡父不忍1数年之不宴(宴,安宁),以弃鲁国,国将若之何?”(《左传》成公二年)“曾皙嗜羊枣,而曾子不忍2食羊枣。”(《孟子·尽心下》)“与乡人处,由由然不忍2去也。”(《万章下》)但忍1常带抽象名词作宾语,例如:“子死亡有命,余不忍其訽(gòu,耻辱)。”(《左传》昭公二十年)“今天子不忍小忿以弃郑亲,其若之何?”(僖公二十四年)“以能忍耻,庶无害赵宗乎!”(哀公二十七年)。忍2多带一般名词作宾语,例如:“公曰:‘一朝而尸三卿,余不忍益也。’对曰:‘人将忍君……’”(《左传》成公十七年)“群臣不忍社稷宗庙,惧有二图。”(襄公七年)“子干曰:‘余不忍也。’子玉曰:‘人将忍子,吾不忍俟也。’”(昭公十三年)从宾语的意义特征看,忍1的宾语均为说话者认为不好、有害的事物,如“数年之不宴”“訽”“小忿”“耻”,而忍2的宾语一般并非如此,如“食羊枣”“去”“益”“君”“社稷宗庙”。这是因为,忍1的意义特征是施事忍受受事(对象)对施事的加害、刺激等等,而忍2的意义特征为施事放纵加害、刺激受事(对象)。反之,受事(对象)如果是能够加害、刺激施事的事物,那么谓语动词“忍”一般是忍1。忍1忍2都是关系动词。关系动词的特点是,其受事宾语可转为受事主语。对照“人将忍2君”(《左传》成公十七年)与“君不可忍2,惠不可弃,吾其从王”(昭公十三年),可知。“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中的“是”,是指代谓词性成分“八佾舞于庭”的,也即,“八佾舞于庭”是“忍”的受事;而它绝对是孔子认为大错特错的,对孔子本人具有莫大的刺激作用。因此,其谓语动词“忍”是忍1,表达的是忍耐义。类似句子如:“失政而害国,不可忍也。”(《国语·晋语一》)。

 

3.《公冶长》:“子曰:‘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从我者,其由与?’子路闻之喜。子曰:‘由也好勇过我,无所取材。’”“由也好勇过我,无所取材”,是郑玄的句读,还有其他句读,一为“由也好勇,过,我无所取材”,一为“由也好勇过,我无所取材”(武亿《经读考异》、孙钦善《论语本解》),关于前一种,“过”无论作超过、过分、过错、犯错误解,单独为一分句,是有条件的,其后一定有“则”“而”“是以”等连接词。如:“过,则勿惮改”(《论语·学而》,又见《子罕》)“古之君子,过,则改之;今之君子,过,则顺之。”(《孟子·公孙丑下》)“过,而不改,是谓过矣。”(《论语·卫灵公》)“过,而能改者,民之上也。”(《国语·鲁语上》)“过,是以迷惑,陷入大国之地。”(《吕氏春秋·先识览》)因为连接紧密,通常“过”后不标逗号,而且诸如“过而能改”的“过”,不一定是作动词用。所以,“由也好勇,过,我无所取材”的读法,实难成立。至于后一种,当“过”作谓语表示过分、过错时,要么其后或其前紧接“也”“矣”等语气词,要么其后有“则”“而”“然后”等连接词。如“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左传》隐公三年“师也过,商也不及。”(《论语·先进》)“且尔言过矣,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论语·季氏》)“吾言实过矣。”(《国语·晋语九》)“利过,则为败。”(《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吾过,而里革匡我,不亦善乎!”(《国语·鲁语上》)“人恒过,然后能改。”(《孟子·告子下》)而且,“过”的主语也都是名词、代词等体词,从未见“好勇”这样的谓词。所以,“由也好勇过,我无所取材”的读法也是难以成立的。无所取材,没地方取得木材。这是汉代郑玄的第一个解释。他的第二个解释是:“无所取哉,言唯取于己。古字‘材’‘哉’同。”但先秦典籍中,“材”一为木材,一为人材,罕见借为“哉”者。如《左传》“材”出现21次,均为木材、人材、材用义。河北定州汉墓竹简的《论语》也作“无所取材”。另外,先秦时,我们未见“无所取”表达对某种性格、性情、态度等表示不认可、不赞同的意义,而只是表示没有“拿走”什么;因此不能解作“不可取”。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同郑玄的前一解释。另外,孙钦善先生《论语本解》释这句的“材”为“用”,将“我无所取材”译为“我无所取用”。这也不妥。《论语》《左传》成书的年代,像“无所取材”这样的“无所+动宾结构”,“所”多为名词,义为“处所”。例如:“君若以力,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众,无所用之。”(《左传》僖公四年)“群臣无所逃命。”(宣公十二年)“若又勿坏,是无所藏币,以重罪也。”(襄公三十一年)“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昭公七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论语·子路》)以上例句也可证明“无所取材”之译为“没有地方获取木材”在当时语言中是没有问题的。与此同时,这一结构中的“所”也开始虚化为指示代词,如“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这句的“所”指代“专长”。但是,这一时期这一结构中的“所”绝不是助词,将《论语》的“无所”等同于现代汉语的“无所”——现代汉语“无所……”的“所”是助词——是不对的,将“我无所取材”译为“我无所取用”当然也是不对的。又,如上所述,“材”在当时文献中,也用为“人才”义,那么,像北大哲学系《论语批注》那样,将“无所取材”解为“其他没有什么可取的才能”可行吗?这也是不妥的。既然“所”为处所义,“无所取材”的焦点就是“无所”;所以郑玄解作“无所取桴材也”。而解为“没有什么可取的才能”,就无形中转移了焦点;而且如前所述,“取”的意义当时并未虚化,因此也不能解作“没有什么可取的”。况且,“所”表处所,是“材”之所在,若解“材”为“才能”,“所”就只能是指代子路本身。而子路本身是存在的,并非虚无。简言之,郑玄解作“无所取桴材”之所以较为稳妥,乃是因为“无所”的“所”和动词“取”的意义当时仍然较为实在,并未虚化。其实,“取材”为取得木材或材料,当时典籍中并不罕见:“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左传》隐公五年)“岁云秋矣,我落其实而取其材。”(僖公十五年)“信之而直,则取材正也。”(《周礼·考工记》)

 

4.《公冶长》:“子谓子贡曰:‘女与回也孰愈?’对曰:‘赐也何敢望回?回也闻一以知十,赐也闻一以知二。’子曰:‘弗如也;吾与女弗如也。’”朱熹《集注》说:“与,许也。”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因此译此句为“我同意你的话,是赶不上他。”但《论衡·问孔》引作“弗如也,吾与汝俱不如也。’”《后汉书·桥玄传》“仲尼称不如颜渊”,李贤《注》引《论语》作“赐也何敢望回?子曰:‘吾与汝俱不如也’。”汉代以来旧注大率如此。更重要的是,在《论语》时代以迄后来很长一段时间,“与”为动词表“赞同”义时,它后面的宾语都很简单,如“与其进也,不与其退也,……与其洁也”(《述而》)“吾与点也”(《先进》),从未见“女弗如也”这样结构复杂的宾语。而在战国时期,连词“与”连接“吾”和“女”“汝”,后面再接上一个谓语性质的结构,是很普遍的。如:《左传》成公十三年“吾与女同好弃恶”“吾与女伐狄”,《庄子·大宗师》:“吾与汝共之”,《应帝王》:“吾与汝既其文,未既其实”。因此,这一句的“与”还是视为连词为妥。

 

5.《公冶长》“子路有闻,未之能行,唯恐有闻。”这一章2个“有闻”相同。何晏《集解》引孔安国说:“前所闻未及行,故恐后有闻不得并行也。”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说后一“有闻”的“有”同“又”,不确。在《论语》的时代,“闻”表示“听见”意义,作谓语时,除了下文将要讲到的几种特殊情况另当别论外,“闻”一般都必须带宾语,未见例外。以《论语》为例:“夫子至于是邦也,必闻其政。”(《学而》)“朝闻道,夕死可矣。”(《里仁》)“赐也何敢望回?回也闻一以知十,赐也闻一以知二。”(《公冶长》)“子路曰:‘愿闻子之志。’”(同上)“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雍也》)崔立斌《孟子词类研究》将“闻”归入及物感知动词,是正确的。此章后一“有闻”如果读作“又闻”,按照上述规律,则必须带宾语。几种特殊情况是:a.联动结构中“闻”与后一谓语动词共享宾语:“郑伯闻而恶之,使盗诱之。”(《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若汤,则闻而知之。”(《孟子·尽心下》)b.与代词“所”结合成“所闻”,“所”其实可视为“闻”的宾语:“劳师以袭远,非所闻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c.或与副词“相”结合成“相闻”:“鸡鸣狗吠相闻,而达乎四境。”(《孟子·公孙丑上》)d.“闻”前出现受事主语时:“召武子曰:‘季氏,而弗闻乎?’”(《左传》宣公十六年)“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论语·公冶长》)“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孟子·梁惠王上》)e.当“闻”受否定副词“不”修饰为“不闻”时,有小部分不带宾语:“齐侯不及期,非疾也。君亦不闻。令龟有咎。”(《左传》文公十八年)“若曰无罪而惠免之,诸侯不闻,是逃命也。”(昭公十三年)。f.当“闻”与其他词结合成固定结构如“多闻”“无闻”时。此章的“有闻”先秦典籍中常见,也是一种固定结构,一般不带宾语:“三咽,然后耳有闻,目有见。”(《孟子·滕文公下》)“康子曰:‘虽然,肥愿有闻于主。’”(《国语·鲁语下》)“又闻”则不是固定结构,它是副词“又”修饰谓语动词“闻”;因为先秦典籍中仅仅见到3例,且都带宾语:“问一得三,闻《诗》,闻《礼》,又闻君子之远其子也。”(《季氏》)“君固无勇,而又闻是,弗能久矣。”(《左传》襄公十八年)“侨又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昭公元年)考虑到“闻”的带与不带宾语与否,所以本章第二个“有闻”还是如字读为妥。

 

6.《雍也》:“子谓仲弓曰:‘犂牛之子骍且角;虽欲勿用,山川其舍诸?’”唐写本《论语》郑玄注说:“仲弓贤而父不肖,其意若自退然,故告之,以此进之。”意谓,仲弓虽贤,而父亲不争气,仲弓因此有自卑感,想打退堂鼓;孔子于是告诉他上面这些话,用来鼓励他。由此可知,这一章是孔子当面对仲弓说的。从何晏《集解》、陆德明《经典释文》,到皇侃《义疏》、邢昺《注疏》对此均无异议。但朱熹《四书集注》说:“然此论仲弓云尔,非与仲弓言也。”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钱穆《论语新解》、潘重规《论语今注》、李泽厚《论语今读》、李零《丧家狗——我读〈论语〉》均从朱熹说,从而将“子谓仲弓曰”断作“子谓仲弓,曰”。孙钦善先生《本解》则说:“《论语》中凡‘谓……曰’的句型,都是‘对……说’的意思,……而‘谓……’的句型,则为‘评论……’的意思”,并举了多个例证。联系到郑玄注,我们以为孙说是正确的。语法结构具有严密性,极少例外;如要指出它的例外,必须拿出语言内部的证据。李零说:“‘子谓仲弓曰’,有两种断句,两种理解。一种断句是‘子谓仲弓曰’如何如何,下面是孔子讲给仲弓听的话;一种是‘子谓仲弓,曰’如何如何,下面是孔子评论仲弓的话。第二种断句更好。”说“第二种断句更好”,不知其语言内部证据何在?与此章类似的有《子罕》“子谓颜渊曰:‘惜乎!吾见其进也,未见其止也。’”唐写本郑玄注说:“颜渊病,孔子往省之,故发此言,痛惜之甚。”说明这段话是颜渊病重孔子去探视他的时候对他说的。现代注《论》诸家多将“子谓颜渊曰”在“颜渊”后断开,不确。

 

7.《雍也》:“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何晏《集解》引王肃说:“务民之义,务所以化道民之义也。”皇侃《义疏》说同。杨伯峻先生《译注》译为“把心力专一地放在使人民走向‘义’上”,这等于把此句的“之”视为动词。我们赞同王肃皇侃之说。因为“之”作为动词表示“到……”时,在《论语》《左传》《孟子》直到《韩非子》等先秦典籍中,只以处所、人物、时间为宾语,从未见以抽象名词作宾语者。因此,这里的“之”相当于“的”。在那一时代的典籍中,“民之”后接一抽象意义的名词或名词词组的例证不胜枚举,而这些例证中的“之”都应译为“的”。如:“是宜为君,有恤民之心。”(《左传》庄公十一年)“民之情伪,尽知之矣。”(僖公二十八年)“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文公六年)“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宣公十六年)“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襄公十四年)“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灾也。”(襄公二十七年)“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梁惠王下》)“其取诸民之不义也。”(《万章下》)“然则长众使民之道,非精不和,非忠不立,非礼不顺,非信不行。”(《国语·周语上》)“死必遗爱,死民之思,不亦可乎?”(《晋语二》)“夫德义,生民之本也。”(《晋语四》)“朝夕勤志,恤民之羸,闻一善若惊,得一士若赏。”(《楚语下》)

 

8.《雍也》:“子曰:‘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与《子罕》:“博我以文,约我以礼”的意义大致相同。“约之以礼”的“之”指代主语“君子”。皇侃《义疏》所云“言君子广学六艺之文,又用礼自约束”,正是这个意思。毛奇龄《论语稽求篇》却说:“博、约是两事,文、礼是两物,然与‘博我以文,约我以礼’不同。何也?彼之博约是以文礼博约回;此之博约是以礼约文,以约约博也。博在文,约文又在礼也。”简言之,毛氏认为“约之以礼”的“之”是指代“文”,而非指代“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也即“由博返约”的意思。毛说不确。a.代词“之”指代前面出现过的成分时,一般指代主语、谓语动词的宾语,或整个句子所指的事物;我们未见“之”指代前文出现的介词的宾语,至少在《论语》一书出现的几百例代词“之”中,未见此种用法。而“博学于文”的“文”正是充当介词“于”的宾语。b.毛氏说:“博约是以礼约文,以约约博也”,也即他以为这里的“约”既表约束义,又表简约义,而词在一定语境中是不可能同时表达两个或以上意义的。

 

9.《泰伯》:“子曰:‘泰伯,其可谓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让,民无得而称焉。’”“得而V”本来是个连动结构,后来连词“而”意义虚化,便成为状中结构。民无得而称,可理解为“民无得称”,也即民众(因无从知道泰伯“三以天下让”之事而对他)无所称述。因此,虽然有些句子,“而”似乎还起连接作用,如:“文嬴请三帅,曰:‘彼实构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君何辱讨焉!使归就戮于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尨税焉。赵氏得而献之,吏请杀之。”(《左传》哀公二年)但更多的句子中“而”似乎已失去连接作用了:“善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有恒者,斯可矣。”(《论语·述而》)“仲尼,日月也,无得而逾焉。”(《子张》)“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孟子·滕文公上》)“居下位而不获于上,民不可得而治也。”(《离娄上》)“语云:盛德之士,君不得而臣,父不得而子。……《书》曰:‘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瞍亦允若。’是为父不得而子也。”(《万章上》)“见且由不得亟,而况得而臣之乎?”(《尽心上》)“子之先生不齐,吾无得而相焉。试齐,且复相之。”(《庄子·内篇·应帝王》)“故节于身,诲于民,是以天下之民可得而治,财用可得而足。”(《墨子·辞过》)知此,则不能将这句理解为“老百姓不知道如何来称赞他才好”。王肃云:“泰伯以天下三让于王季。其让隐,故无得而称言之者,所以为至德也。”刘宝楠《论语正义》引郑玄《注》云:“三让之美,皆隐蔽不着,故人无德而称焉。”(唐写本《论语》郑玄注后句作“故人无得而称之”)皇侃《义疏》也说“隐而不彰,故民无得而称。”以上各例中的“而”似乎都不起连接作用了。另外,本篇第十九章“民无能名焉”的意思也与这一句类似。又《季氏》:“齐景公有马千驷,死之日,民无德而称焉。伯夷、叔齐饿于首阳之下,民到于今称之。”先秦典籍中,德、得二字常通用(如《宪问》:“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下句定州汉墓竹简本《论语》作“称其得也”),“无德而称”即“无得而称”,观下文“民到于今称之”可知,观上引刘宝楠引郑玄注与唐写本郑玄注的差异亦可知。另外,《经典释文》在本章“民无得”下注“本亦作‘德’”。然则,《季氏》的“民无德而称”与本章的“民无得而称”其实是完全一样的,都是“民众没有称颂他”的意思。

 

10.《乡党》:“狐貉之厚以居。”何晏《集解》引郑玄说:“在家以接宾客也。”皇侃《义疏》解释得更具体:“此谓在家接待宾客之裘也。”然则,此句意为在家接待宾客穿着厚狐貉之裘。但刘宝楠《正义》所引凤韶《经说》却别出心裁:“《论语》:‘居,吾语女’,《孝经》:‘坐,吾语女’,《孟子》:‘坐,吾明语子’,居、坐互出,则‘居’字有‘坐’义。阎氏据此及《小戎》诗‘文茵’,谓‘狐貉之厚以居为坐褥’,良是。”刘宝楠谓:“凤说是也。古人加席于地面而坐其上,大夫再重。至冬时气寒,故夫子于所居处,用狐貉之厚者为之藉也。”我们认为,“居”即使有“坐”的意义,但凤、刘并未能证明此处的“居”恰恰就是“坐”义,故并不可靠。但自杨伯峻先生《译注》起,包括钱穆《新解》、潘重规《今注》、李泽厚《今读》、孙钦善《本解》、李零《丧家狗》,我们所见到的几乎所有《论语》的今注本都从“坐垫”之说,这就未免“太仓之粟陈陈相因”了。“居”的“家居”“平居”“平时”义在《论语》中也是常见的。如:“子之燕居,申申如也,夭夭如也。”(《述而》)“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子路》)下面,我们来证明“狐貉之厚以居”的“居”是家居义。《礼记·服问》:“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意谓国君为卿大夫服丧,日常居处时服锡衰,外出时亦如此。“狐貉之厚以居”和“锡衰以居”句式完全相同,“狐貉之厚”和“锡衰”都是介词“以”的前置宾语。类似句子还有“王与大夫尽弁(礼帽)以启金縢之书。”(《尚书·金縢》)“羔裘逍遥,狐裘以朝。”(《诗经·桧风·羔裘》)“晏子相景公,布衣鹿裘以朝。”(《晏子春秋·外篇上》)“及期日质明,王麻衣以朝,朝中无采衣。”(《逸周书·大匡解》)“服衰以游,不可。”(《吕氏春秋·孝行览》)“祭之日,王皮弁以听祭报,示民严上也。”(《礼记·郊特牲》)“诸侯玄端以祭,裨冕以朝,皮弁以听朔于大庙,朝服以日视朝于内朝。”(《玉藻》)“君衣狐白裘,锦衣以裼之。……君子狐青裘豹褎,玄绡衣以裼之;麛裘青豻褎,绞衣以裼之;羔裘豹饰,缁衣以裼之;狐裘,黄衣以裼之。”(同上)“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杂记》)“夙兴,妇沐浴,纚笄、宵衣以俟见。”(《仪礼·士昏礼》)以上诸例都是“服饰+以+动词”(“服衰以游”稍不同,前面多一动词“服”)的格式,都是“穿戴着……干……”或“穿戴着……来……”的意思,服饰都是介词“以”的前置宾语。“狐貉之厚以居”正属于这一格式。“锡衰以居,出亦如之”是说家居时服锡衰,外出亦服锡衰;然则,“狐貉之厚以居”正是穿着厚狐貉裘家居(见客)的意思,可知郑注实不误。

 

11.《阳货》:“公山弗扰以费畔,召,子欲往。子路不说,曰:‘末之也已,何必公山氏之之也?”子曰:“夫召我者,而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 “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这两句话有两解。第一解为何晏《集解》:“兴周道于东方,故曰‘东周’。”皇侃《义疏》、邢昺《疏》、朱熹《集注》皆从之。邢《疏》云:“如有用我道者,我则兴周道于东方,其使鲁为周乎!”第二解为戴望《论语戴氏注》、刘宝楠《论语正义》所云。戴氏曰:“如有用我者,当继文武之治,岂犹为东周乎?”刘氏曰:“夫子作《春秋》,据鲁新周……新以西周,不得不绌东周,故此文亦言不为东周也。”据前说,是用疑问语气表示肯定,当直译为“我这儿大约就是东方之周吧?”据后说,则是用反问表示否定,应直译为“我难道只是复兴一个东周吗?”我们赞同前说。因为先秦“其为……乎”句式都是用疑问语气表示肯定,表示“该会是……吧”,而非用反问表示否定,表示“难道会是……吗”。例如:“高伯其为戮乎?复恶已甚矣。”(《左传》桓公十七年)——沈玉成译:“高伯恐怕要被诛戮的吧?”(见沈著《左传译文》,下同)“人谓叔向曰:‘子离于罪,其为不知乎?’”(襄公二十一年)——沈译:“您得了罪过,恐怕是不聪明吧?”“其御曰:‘殿而在列,其为无勇乎?’”(定公十二年)——沈译:“殿后而呆在队列里,恐怕是缺乏勇气吧!”“越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训,二十年之外,吴其为沼乎!”(哀公元年)——沈译:“二十年以后,吴国的宫殿恐怕要成为池沼了。”“从者曰:‘君不命吾子,吾子请之,其为选事乎?”(《国语·鲁语上》)“晏子对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田氏乎?’”(《晏子春秋·内篇问下》)试比较:“晏子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左传》昭公三年)这一对比尤其能说明问题。

 

12.《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这章中的“民散”,主要有3种解释。a.马融曰:“民之离散,为轻漂犯法,乃上之所为,非民之过,当哀矜之,勿自喜能得其情也。”[43]其实马融是说,万民离散,(生活无着,)乃为轻漂犯法之事。为,犹今之“做”。按,马说是也。散,分散,此句指离散,流离失所,先秦文献中此义最为常见,不必另作他解。如:“凶年饥岁,子之民老羸转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孟子·梁惠王上》及《公孙丑下》,后者“羸”作“弱”)“或谓之实,或谓之荣;行流散徙,不主常声。”(《庄子·外篇·天运》)“龙,合而成体,散而成章,乘云气而养乎阴阳。”(同上)“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合则成体,散则成始。”(《外篇·达生》)“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外篇·知北游》)“吾知道之可以贵,可以贱,可以约,可以散,此吾所以知道之数也。”(同上)而且,他处不乏“民散”为“人民离散”之例:“百姓不安其居则轻民处而重民散。轻民处,重民散,则地不辟。”(《管子·七法》)“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礼记·大学》)“野荒民散则削之”(《周礼·夏官司马》)b.刘宝楠《正义》解释马说:“‘离散’谓民心畔离,违经犯道,故以‘轻漂’形之。”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据此译“民散”为“百姓离心离德”。按,离散,即分离、分散,先秦两汉文献中常见,不可释为“离心离德”也。如:“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孟子·梁惠王上》)“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梁惠王下》)“景公问晏子曰:‘古者离散其民,而陨失其国者,其常行何如?’”(《晏子春秋·内篇问上》)“君之内隶,臣之父兄,若有离散,在于野鄙,此臣之罪也。”(《内篇杂下》)“是故天鬼罚之,使身死而为刑戮,子孙离散,室家丧灭,绝无后嗣。”(《尚贤》)“天以为不从其所爱而恶之,不从其所利而贼之,于是加其罚焉,使之父子离散,国家灭亡……” “未接刃而桀走,逐之至大沙。身体离散,为天下戮。”(《吕氏春秋·慎大览》)“是故亲疏皆危,外内咸怨,离散逋逃,人有走心。”(《汉书·爰盎晁错传》)“十一篇,皆以解剥《玄》体,离散其文,章句尚不存焉。”(《汉书·扬雄传》)“乃者贰师败,军士死略离散,悲痛常在朕心。”(《西域传》)“离散”既为分离、分散,汉代大儒马融以“民之离散”解释“民散”,当然是说“人民流离失所”。刘宝楠曲解了马说。c. 黄家岱《嬹艺轩杂著·论语多齐鲁方言述》云:“散训犯法,与上下文义方接。扬氏《方言》:‘虔散,杀也。东齐曰散,青徐淮楚之间曰虔。’虔散为贼杀义。曰‘民散久矣’,用齐语也。”此说经上述论证,可知不足为训。

 

我们知道,汉儒只是解释词句,串讲段意,而缺乏考证。考据学也者,是明代才形成规模,清代臻于极盛的。我们的初步研究,绝不是企图作不自量力的蚍蜉,去撼动清代考据学这棵参天大树,而仅仅是想表达这一层意思:就词句的考释而言,当清儒及现代学者的结论与汉儒不同甚至截然相反时,采纳清人的考释成果必须慎重;先不须遽下结论,最好用高邮王氏父子已被证明是成功的方法——罗列若干同一时代同一句式的句子进行归纳——自己再做一番验证,证明孰是孰非。由此判断,有些词句未见汉儒讲解,当为汉儒以为浅显不必解释,这些词句或有唐宋以降的讲解;当清儒别做新解时,也须慎重对待,不能贸然采纳。限于篇幅,本文就暂不展开了。

在本文开头,笔者指出,当清儒及现代诸家是用语言系统外部的证据对汉儒之说进行证伪时,则几乎未见有正确者。虽然这不是本文的主旨,但仍有必要稍着笔墨。

证据学的原理告诉我们,证据与被证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关联性越强,越有可证性。而系统学的基本原理是:任何系统,其内部各要素之间联系是较为直接的,频繁的,紧密的,而内部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稀少的,疏松的。也即,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强,系统内部与系统外部之间的关联性较弱。根据关联性越强,越有可证性的原理,求证系统内部的问题应当主要依赖该系统内部的证据。这些,几乎是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常识。语言学的基本常识告诉我们,语言是一个系统;因此,语言系统内部的证据与语言外部的证据决不能等量齐观,它们所占的权重是相差巨大的。虽然语言系统的边界仍有待厘清,但有些东西如思想、情理等不属于语言系统则是无疑的。在训诂实践的证伪环节中,经常有人仅仅依靠诸如“不符合孔子思想”“不合情理”等,即以之推翻旧说。这些做法是没有多大说服力的。因此,我们认为,语言内部的证据是主要的、自足的,而语言外部的证据是次要的,非自足的;因此,语言外部的证据不能作为主要的,更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这一原则必须贯彻到证伪和证实两个步骤上。我们做这种区分,其必要性在于,虽然语言内外的证据有时是互相支持的,很多情况下却是互相矛盾的。

如果不是从语言系统内部进行证伪,从而建立新说,即使由以“最博最精”著称于世的王氏父子建立的新说,也往往会千虑一失。如对《雍也》第一章“雍也可使南面”之“南面”的解释。

刘向《说苑·修文篇》云:“当孔子之时,上无明天子也。故言‘雍也可使南面’,南面者,天子也。”何晏《集解》引包咸说:“可使南面者,言任诸侯,可使治国政也。”王引之《经义述闻》则谓“南面”指卿大夫,其理由仅仅是“身为布衣,安得僭拟于人君乎”这一属于语言系统外部的“情理”。受此“情理”的误导,遂对先秦典籍中大量存在的支持刘向、包咸的书证视而不见,仅在汉代之《大戴礼》与《史记》找到两条书证,加上谶书一条书证。

除《雍也》此章的“南面”尚待讨论外,我们在先秦典籍中找到此类书证23例,其中“南面”用以表示天子的17例,用以表示诸侯的6例,未见一例用于卿大夫者。可见刘向、包咸之说是有事实依据的。关于此点的详细论述,读者可于半年后参考笔者的新著《论语译注与考证》(北京大学出版社)的相关部分,这里就不赘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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