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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越撰,刘倩译丨从《放妻书》论中古晚期敦煌的婚姻伦理与离婚实践
从《放妻书》论中古晚期敦煌的婚姻
伦理与离婚实践 *

洪越 撰  刘倩 译

洪越,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唐代文学文化,海外汉学。
刘倩,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虽然唐律规定夫出妻必须写离婚文书,这类文书很少保存。[1]因此,在敦煌发现的九、十世纪的十一件离婚文书,就为我们考察中古晚期中国社会的离婚观念与习俗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魏晋六朝与隋唐,也被称为中国中古,是儒家伦理法制化的重要时期。期间,专制皇朝将儒家经典表述的父系家族伦理纳入法律制度,并透过法律制度推动儒家伦理。[2]653年颁行的《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其法律体系就以父系家族为中心,妻子在父系家族中处于卑弱地位。[3]不过,敦煌的离婚文书并不总是遵循儒家婚姻和家庭伦理观念,也大量吸收了其他思想资源。它们从儒家经典、佛教话语、通俗故事、文学形象中借用词汇,汇集混杂了多种观念。本文分析这批为数不多的敦煌离婚文书,首先讨论其写本特征与功能:由谁书写?写给谁?有何用途?为何保存?然后考察其结构和语言,探究其所揭示的中古晚期敦煌的婚姻伦理与离婚实践。
 
敦煌离婚书的写本特征与功能

二十世纪之交发现的敦煌文书,除了离婚书外,还有放良书、遗书、收养书、分产书等其他法律文书,以及售卖土地、房舍、家畜、奴仆等契约。[4]敦煌离婚书研究始于1940年代。1941年,日本法律史家仁井田陞撰文讨论几篇离婚书文本,重在考察其所反映的法律制度和夫妻双方的社会、法律地位。[5]1980、1990年代,中日学者相继整理出版了敦煌出土的社会、经济、法律文献[6],敦煌离婚文书成为了解敦煌地区离婚风俗的重要资料。以往研究指出离婚书反映了敦煌民间社会重视夫妻感情、受到佛教影响、尊重妇女离婚后再嫁等特点。[7]本文则通过细读离婚文书所使用的语言,具体讨论儒家伦理、情爱文学、佛教思想如何影响了敦煌民众的婚姻伦理与离婚实践。
敦煌离婚文书的写本特征与敦煌其他法律、社会文书有很多相似之处。[8]譬如,它们大多写在卷子背面,卷子正面则是宗教文本,这说明抄写者是在宗教文本废弃不用的情况下,利用卷子背面抄写其他文本的。[9]卷子背面的文本大多不甚工整,字迹歪歪斜斜,字体大小不一,字间间距不等,有笔画错误,有语音借字,还有修改痕迹。[10]有几份抄有离婚书的卷子记录了抄写者姓名和抄写原因。P.3220[11]题有“习字”二字,说明这份卷子是练习书法的草稿纸。S.6537v录有抄写者题记,说他是净土寺僧人惠信。从惠信所抄文本(如放良书、放妻书、遗书样文、书仪)及其抄写错误来看,他书法不佳,抄写这些文本是为了练字。[12]实际上,大多数敦煌离婚文书都是为练字而抄写,不过P.4525是个例外。从修改痕迹看,P.4525是一份离婚书的草稿。文中两处文字被抹去了:第四行抹去了六个字,第七行抹去了四个字;第七行抹去的那四个字旁边补写了当事人的名字,很可能是应当事方要求而修改的。[13]
敦煌发现的法律、社会文书,可分为样文和实际文书两类。实际文书为日常生活中的契约活动所作,目的是为日后纠纷提供凭证。人们一般雇人起草文书,当众宣读,再由见证人署名、画指为证。画指也叫画指模,就是在契约上自己的名字旁边画上食指或中指指节的长短作为标记。[14]样文是起草实际文书的蓝本,一般不写具体的姓名、地点和日期,而是代之以“某甲/某乙”、“某乡”、“某年某月某日”。实际文书的撰写者往往大段抄写样文,最后再填上当事人的具体信息。
现存的十一件敦煌离婚文书中包括九件样文,两件实际文书。第一件实际文书是P.3220,其中前三分之二的内容是逐字逐句抄写一篇样文(这篇样文有两个写本:S.5578和S.6537vb),只是把离婚理由从一百五十字减到三十五字;其余三分之一则取自其他样文。很可惜的是,由于P.3220开篇残缺,离婚当事人的姓名、居住地点都没有保留下来。唯一具体信息是文书末尾提到的离婚书签署日期:开宝十年丁丑岁(977年)。另一件实际文书P.4525,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份离婚书草稿。这件文书的语言也大量取自样文,只不过因为这件离书是为妻出夫而作,所以结尾部分与一般样文不同。在样文宣告夫家遣离妻子的部分,这份文书声明妻子与她的族人遣离夫主。[15]P.4525载有当事夫妻的姓名,即丈夫留盈、妻子阿孟,但没有留下具体日期和夫妻住处,这大概是因为它还只是一份草稿,相关细节可以留待定稿时再补充填写。这件卷子的背面除了离婚文书,还有抄写于983年的收养文书;据此推断,该离婚书也写于十世纪后半期。
敦煌离婚书的字数一般介于一百四十字到二百二十字之间,但有两件样文(S.5578、S.6537vb)长达三百余字,而且使用了华丽的语言。李安敦研究敦煌遗书时发现,遗书样文与实际文书几乎没有相似之处,样文用语极其华丽夸张,而实际遗书却简洁明了。李安敦认为,唐代遗书样文与现实生活中为当事人写作的实际文书渐行渐远,逐渐成为辞藻华丽的独立文类,是人们用来识字作文的“教材”。[16]篇幅最长的那两份敦煌离婚书样文很可能跟敦煌遗书样文的情况类似,其用途是帮助人们提高读写能力。不过,与遗书样文的语言极少用于实际文书不同,大部分离婚书样文则常被用作为当事人写实际文书的蓝本。
 
离婚文书的结构和语言

有几件敦煌离婚文书之间彼此关联,如S.5578和S.6537vb是同一件样文的两个写本[17],这两个写本的内容又被实际文书P.3220大量采用。离婚书虽然字数不等,介于一百四十到三百三十之间,但结构相同。它们都以丈夫的口吻写成,首说婚姻的意义,次说离婚的理由,最后涉及签署离婚协议、分手祝福、财产分割、监督执行。下面分别介绍。
 
(一)标题、姓名、地点、日期
敦煌离婚书一般包括丈夫姓名、夫妻居住地点和文书签署日期。现存的十一件离婚书中,三件没有标题,六件题为《放妻书》,其余两件分别题为《夫妻相别书》、《女人及丈夫手书》。以“放妻”二字指代离婚极不寻常。在唐代,解除婚姻关系的常用语汇包括“离”、“绝”;如果是男方主动与女方离婚,则常用“出”、“去”、“逐”、“弃”。[18]而“放”字很少用于夫妻离异。[19]仁井田陞联系敦煌使奴婢脱离贱民身份的《放良书》,论及良贱制度,认为《放妻书》用“放”形容离婚也反映出夫妻关系中妻子的低贱地位。[20]很多学者不同意这个看法。杨际平认为“放”字是解脱约束的意思,本身没有贬义。因为在父系家族制度中妻子一般从夫居,所以离婚就意味着妻子离开夫家,而“放妻”就是夫放妻归的意思。[21]乜小红则认为,在男尊女卑的夫权社会,比起“弃妻”、“逐妻”这样有明显贬义的词汇,用“放妻”形容解脱夫妻关系是一个进步。[22]但其实,“放”字通常用来形容一个人放弃对另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力,不管是主人“放良”、“放奴婢”、“放青衣”、“放家童”,还是君王“放宫人”。被放者虽然不见得地位低贱,但是他们的地位比“放”的施行者卑弱,而且他们放、留的命运掌握在后者手中。离婚书用“放妻”形容离婚,说明人们认为夫家拥有对妻子的权力,所以才能“放”她。与出妻、去妻、逐妻、弃妻这些用语一样,“放妻”也体现父系家族的婚姻伦理,认为妻子在夫家地位卑弱,只有丈夫才能提出离婚。至于“放妻”与其他离婚用语的区别,则与佛教信仰有关,我在后面“分手祝福”的部分会详细讨论。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离婚书都把离婚称为“放妻”。有两件样文分别以《夫妻相别书》、《女人及丈夫手书》为题,就反映了较为平等的夫妻关系,前者把离婚视为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分手,后者则强调妻子和丈夫共同提出离婚并商定离婚协议。离婚书样文出现这种标题,本身就说明由妻子或由夫妻双方提出的离婚比较常见,所以才需要有应对这种情况的样文供人参考。
此外,就算是妻子提议离婚,也可以借用《放妻书》样文。譬如,实际文书P.4525虽然题为《放妻书》,其内容却清楚表明,这对夫妻的离异是由妻子、女方亲属和她村中长辈共同议定,将丈夫遣离女家。周一良在研究敦煌婚俗时发现,在新娘家中举办婚礼、或者丈夫居于女家的情况并不罕见。[23]另外,敦煌书仪也包括新妇致信未曾谋面的翁婆的书信格式,应该也是因为夫妻住在女家,而不是夫家。这类书仪说明已婚夫妇住在女方家是常见现象,因此需要有相关书仪来应对这种情况。从敦煌离婚文书的标题来看,当时丈夫提议离婚是惯例,但由妻子或夫妻双方共同提议的离婚也很常见。
 
(二)婚姻的意义
敦煌离婚书都以论说婚姻的意义作为开篇,并广泛运用佛教、儒家经典和文学中的思想观念。有的离婚书根据佛家姻缘前定的思想,将婚姻描述为男女二人因为缘分而结合。这种思想在唐代非常盛行,也因此出现了很多讲述一个男子百般逃避命定姻缘、却徒劳无功的故事。故事的男主人公就算是远走他乡,另娶他人,甚至试图谋杀命定的妻子,最终还是迎娶了命中注定的那个女子。[24]这种姻缘前定的思想,在大多数敦煌离婚书中表述为“三载/三年结缘”、“三代修因”、“结因于三世之中”、“宿世之因累劫共修”。[25]如S.343v: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
 
有的离婚书则将婚姻视为两个家族的联合,这种观念出自儒家礼仪经典,如《礼记》所言:“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26]根据这种观念,婚姻的好坏以其对家族昌盛的贡献来衡量。认同这种看法的离婚书将理想婚姻描绘为子嗣繁多、簪缨不替、家庭和睦、财用丰饶。有些离婚文书结合了姻缘前定的佛家思想和将婚姻视为家族联合的儒家观念,如S.5578:
 
    盖闻夫妇之礼,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缘会。一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如鱼,同欢终日。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叹美,[27]远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时而不曾更改。奉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当(党)无偏。家饶不尽之才(财),轴(妯)里(娌)称长延之喜。[28]
 
不过,大多数离婚文书还是把婚姻描写为两个人的结合,认为理想婚姻重在夫妻互敬互爱,如P.3212称:“夫妻语让为先”、“夫取妻意,妻取夫言”。
敦煌离婚书形容夫妻关系,有两个概念很常见。第一个概念是“义”,指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相适宜的行为,做正当、应为之事。[29]以“义”作为夫妻关系基础的观念,在早期儒家经典中就有所表达,在唐代则写入了法典,如《唐律疏议》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30]一些离婚文书将这种思想表述为“夫妇义重”、“恩深义重”、“恩义深极”(S.343v、S.6537va、P.3730v、P.4525、дx.11038)。
第二个概念是“情”,指夫妻情爱。敦煌离婚文书经常使用“伉俪情深”、“恩爱极重”(P.3730v、S.6537va)这样的语言描写夫妻感情,或是借用与夫妻和谐幸福相关的文学形象将恩爱夫妇比作“鸳鸯双飞”(P.3730v、S6537va、дx.11038)、“如水如鱼,同欢终日”(S.5578、S.6537vb、P.3220)。鸳鸯是《孔雀东南飞》以及其他乐府诗中象征夫妻忠诚和睦的重要意象,鱼水的意象则在六朝诗歌中指代婚姻幸福,是富有性意味的生育能力的常见符号。至于合成词“鱼水”,早期文本常用来形容君民和谐,直到晚唐才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形容夫妻恩爱。[31]
将“义”与“情”视为夫妻关系的基础,这样的观念来源于两个传统:儒家经典和文学作品。儒家经典认为夫妻恩情源于“义”,乐府文学则着重描写夫妻两情相悦。敦煌离婚书经常既引用儒家经典,也使用文学形象,“情”、“义”并举,甚至同一句话中二字并见,以说明“义”与“情”在理想婚姻关系中同等重要。S.6537va 中的这段话最能说明这一点:
 
    盖以伉俪情深,夫妇语[32]义重,幽怀合丞邑(卺)[33]之欢,欢(叹)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橔于坟下。[34]
 
这段话同时引用了礼仪经典和文学形象。“合卺”、“同牢”出自《礼记》,指新娘新郎在婚礼上所行礼节,从一瓠剖成的两瓢中饮酒,共同吃一只牲畜的肉,象征双方的结合。[35]“鸳鸯”形容夫妻恩爱,是乐府诗和故事中象征夫妻忠诚和谐的常见意象。将这些意象并置一处,是要说明有情有义,才有持久的夫妻关系。
S.6417v用两个典故说明“义”和“情”在夫妻关系中的重要性:
 
    盖闻托盘上食,昔说梁鸿之妻;把笔画眉,今传张敞之妇。
 
理想伴侣梁鸿、孟光的关系建立在“义”的基础上。孟光敬重丈夫,给梁鸿送饭时把托盘举得高过自己的眉毛,因为直视丈夫被认为是不够恭敬的行为。[36]张敞夫妻的关系则以“情”为基础。张敞因为给妻子画眉被人批评,他反驳说:“闺房之内,夫妇之私,有过于画眉者。”[37]
对夫妻关系最有意思的描述见于дx.11038,它形容夫妻同体,亲密不可分离:
 
    夫妻义重,如手足似难分;恩爱情心,同唇齿如不别。
 
将夫妻比作“手足”很不寻常。在唐代,“手足”常用来形容兄弟情感而不是夫妻关系,而兄弟情感和夫妻关系被认为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唐人常把人际关系分为“血属”、“义立”两类,称有血缘关系的人为“天属”、“血属”、“骨肉”,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亲”、“仁”,出于自然的感情;没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际关系因为缺乏天然亲情纽带的连接,则以“义”为基础,依仗成员遵守行为规范维系。[38]夫妻关系属于后者。虽说夫妻是家庭中重要成员,礼法典籍却经常把夫妻关系与家庭以外的社会关系放在“义”的范畴一起考虑。譬如,732年颁行的《大唐开元礼》“义服”讨论服丧礼仪,就包括子为继父、臣为君、妻为夫的服丧之礼。[39]《唐律疏议》“不义”讨论不义的罪行,则包括学生杀害老师、吏卒杀害官长、妻子不依礼为丈夫服丧。之所以如此归类,《疏议》解释说是因为这些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40]礼法典籍中的这些例子都主张夫妻关系有别于血缘关系,前者以“义”为基础,后者以天性亲情为基础。
礼法典籍强调夫妻关系属于“义”的范畴,有别于血缘关系,目的在于保护血缘亲情和父系家族伦理价值。陈弱水在《说义三则》中谈到,“在所有的人际关系中,最有可能弱化或破坏血缘亲情的就是夫妻这一环,所以夫妻虽然亲密,儒家要强调他们之间的区隔。” [41]其实,中国早期文本就在讨论夫妻关系与父子关系之间哪个更重要这个问题。有的主张二者同样重要,[42]有的则以夫妻关系为轻、以父子关系为重[43]。这些不同看法之间的张力在《礼记》“昏义”的相关段落有所体现。这段文字先称婚礼使夫妻“合体同尊卑以亲之”,紧接着就要求夫妻把“敬慎”置于“亲”前:“敬慎重正,而后亲之”。“敬慎”是为了使夫妻保持距离,不致威胁父子关系,亦即“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44]重血缘、轻夫妻的这种思想观念,不仅礼法典籍大力提倡,敦煌发现的教化文本也着意强调,如敦煌蒙书P.2721称:“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破而再新,手足断而难续。”[45]这句话的意思很清楚,兄弟不可替代,妻子则可以换了再娶。但前引离婚文书дx.11038则提出不同的观点。它用“手足”和“唇齿”形容夫妻,是强调夫妻关系牢不可破、不可替代、至关重要。
对于婚姻的意义,敦煌离婚文书的看法并无一定之规。有的诉诸儒家宗法观念,有的援引佛家姻缘前定思想,还有的汲取情爱文学表达。而且,同一份文书往往融合了不同的思想观念。这种多样性与混合性,说明当时敦煌人对婚姻的理解深受儒家伦理、佛教信仰和文学想象的影响。在他们看来,这些不同思想观念之间并不矛盾对立,而是互为补充。
 
(三)离婚理由
论说理想婚姻之后,离婚文书开始谈及离婚理由。《唐律疏议》记载了三种类型的离婚:一是“义绝”,如果丈夫殴打或杀害女方家人、妻子詈骂或杀害男方家人、夫族妻族成员互相杀害、妻子试图伤害丈夫,官府就有权强制离异;二是夫出妻,据儒家婚姻家庭伦理,有“七出”、“三不出”的规定;三是“和离”,适用于“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46]
有的敦煌离婚文书将婚姻失和归咎于妻子,描述因为妻子不敬事翁婆、丈夫和姻亲,致使家业不兴、兄弟不和,如P.3212:
 
    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互[47]逆之意。不敬翁嫁(家)[48],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污辱臬门,连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兄[49]各不和目(睦)。今仪(议)相便分离。不别,日日渐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
 
另如S.6417v,使用两个典故描述由妻子失职而导致的离异:
 
    鲍永慊妻,叱狗非礼而弃之。太公恨妇,讥贫当责而不拜。
 
鲍永遣妻,是因为她在鲍永母亲面前骂狗,是对婆婆不敬。[50]第二个典故讲姜太公怀才不遇,直到晚年才被周文王用为辅臣,他的妻子先是因为嫌他穷与他离异,然后在姜太公发迹后请求复合,结果被姜太公拒绝。[51]这两个故事很能说明社会对夫妻角色的不同期待:丈夫挣钱养家,妻子敬事翁婆。如果一方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就有正当理由提出离婚。不过,妻子抛弃丈夫的作法必然会引发男性焦虑,于是故事就有了惩罚妻子离开的情节。在姜太公故事结尾,他的妻子被描写为无知愚妇,看不出自己丈夫有卓异才华。故事的寓意与其说是劝勉男子勤力养家,不如说是劝诫妻子尊重丈夫、耐心等待;如果姜太公的妻子更有耐心、更能识人的话,定能因丈夫日后腾达而受益匪浅。
尽管有些离婚书将婚姻失和归咎于妻子一方,大多数文书还是更强调夫妻双方对婚姻失败负有共同责任。最常见的离婚原因被描写为夫妻不谐,双方像猫鼠、狼犬一样水火不容:
 
       猫鼠为雔(雠),参商结怨。二心有异,反目相慊[52]。(S.6417v)
       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捻[53]棒。(S.5578、S.6537vb)
 
因缘果报也常被描写离婚的原因。前面讲到姻缘前定的思想在唐朝盛行,人们经常从因缘不合的角度解释不美满的婚姻。男人说到自己的妻子相貌丑陋,或者女人勉励新妇尽责应对婚姻生活的挑战,都常常提及因果。敦煌离婚文书经常也把婚姻失和归咎于前世孽缘,将相互怨憎的夫妻称作“怨家”、“宿世怨家”、“前世怨家”,将夫妻不谐归因于“前缘不合”、“结缘不合”。S.343v 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眅[54]木(目)生嫌。似猫鼠[55]相憎,如狼犾一处。
 
总的来说,敦煌离婚书提到的离婚理由有三:因缘果报、妻子失职、夫妻不谐。有学者认为这些离婚书只适用于双方和离,也有学者认为它们较为灵活,可用于各类离婚情况。[56]从文书本身谈到的离婚理由来看,有的可以用于出妻,有的可以用于和离。
 
(四)签署离婚文书
签署离婚文书在唐代有明令规定。737年颁布的户令规定夫出妻需要写离婚凭据:“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57]。
双方父母签字画押对离婚文书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据七世纪后半叶的拟判文书P.3813v[58],婆婆要求已经离异三年的儿媳回来为刚过世的公公服丧,女方兄弟出面以双方早已离婚为理由拒绝,但官府核验离婚书,判定文书无效,因为上面没有夫家父母签名。拟判文中的地方官解释说,虽然离婚书是在邻里见证下签立的,但二人仍属夫妻关系,因为依照礼的规定,只有翁婆才有权放离儿媳。判官说:“离书不载舅姑,私放岂成公验?”于是裁定妻子回夫家为公公服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描述的官府裁断所依据的是礼,而不是法,说明离婚须经男方父母同意在七世纪后半期还不是通行的法律规定。但到了八世纪上半叶,离婚须双方父母商议签署就已经被纳入户令了。
从敦煌离婚文书来看,737年的户令在九、十世纪得到了广泛的执行,因为所有离婚书都提到父母亲属在场,无一例外。例如:
 
       聚会二亲,以俱一别。(P.3730、S.6537va)
       遂会六亲[59],以俱一别。(дx.11038)
       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S.343)
 
大部分离婚书谈到父母亲属签署离婚程序时,指的是男方亲属,但是有三份文书特别强调男女双方父母亲属的参与,如S.6537vb:
 
    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60]
 
妻遣夫出门的实际文书P.4525则申明,离婚由妻子、女方亲属与村中长辈共同议定:
 
    今亲姻村老等[ΟΟΟΟ][61]与妻阿孟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留[62]盈讫。
 
大多数离婚文书都没有提到官府,只有实际文书P.3220文末称:“宰[63]报云。”虽然敦煌离婚书、唐律令和唐拟判文这几种材料都没有说离婚文书需要经过地方官批准才具备法律效力,但P.3220说明也许地方官偶尔也会记录或上报离婚文书。
最后,737年户令中提到的见证人需要签署文书的规定,也出现在离婚书样文P.4001中:“立此文书者,押指节为凭。押。”
 
(五)分手祝福
敦煌离婚文书最有趣的部分是分手祝福。一般说来,丈夫祝愿妻子很快找到如意郎君:“重官双职之夫”(P.3220、S.343v、P.3730v、S.6537va);也祝愿妻子再婚幸福:“鸳鸯为伴”、“琴瑟合韵”(P.3220、P.3730v、S.6537va、дx.11038)。有几件离婚书还特别祝前妻以迷人姿色选到出色夫婿,如S.343v: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对前妻再婚如此热情祝福的态度,在古代文学文献中极为罕见。虽说唐代普遍接受女性再婚,但也并没有把再婚当作值得骄傲的事情。[64]明清的离婚文书经常包括允许女性再婚的内容,但也没有热情洋溢地祝福前妻再婚幸福。[65]现代读者往往惊讶于敦煌离婚书中表现出的善意和慷慨,认为女性再嫁得到尊重说明唐代女性有较高社会地位。其实这种美好祝福很可能与佛家因果思想有关。敦煌离婚书将婚姻失和视为前世冤家在今世续写孽缘,认为离婚是积累善缘、重新开始的机会,而美好祝愿就标志这个转变。在几件离婚书中,丈夫为前妻送上美好祝福后,表示希望他们的离异可以使双方化解怨恨,各自重新开始,如S.343v所说:“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有意思的是,敦煌放良书也以美好祝福结束。很多放良书开篇用前世善缘不够解释成为奴婢的原因,接着便称只要恭谨勤恳、累世积业,就可以改变命运。放良书描写被放良奴婢“如鱼在水”、“如鸟出笼”,从此获得自由新生,祝愿男奴功成名就,女奴觅到佳偶。[66]一件放良书样文以主人的口吻说,他的放良之举是“为后来之善”,也就是为了积业行善,以求果报。[67]置身于这个信仰世界,丈夫为前妻送上美好祝福,应该也有因果的考虑。
大多数离婚文书是丈夫祝福妻子,但S.6537v、P.4525则祝福夫妻双方。S.6537vb祝愿丈夫加官进爵、子孙昌盛,妻子再婚幸福:“夫觅上封[68],千世同欢;妇骋亳宋[69],鸳鸯为伴。”这些祝辞遵循性别角色,男性身份与社会经济地位有关,女性与婚姻有关。与其他离婚书的美好祝福一样,这段祝辞文字华丽、用词夸张。祝福者当然知道,平民丈夫不可能成为向帝王上疏的高官,平民妻子也不可能身着权贵才负担得起的上好丝绸。这段祝辞所表达的是人们想象中的理想人生:男子在官场上获得财富地位,家族繁荣昌盛;女子在婚姻中获得财富地位和感情。
为妻子遣离丈夫而写的实际文书P.4525也祝福夫妻双方。离婚书以丈夫留盈的口吻写成,他祝福妻子阿孟和自己再婚幸福:
 
    自后夫则任娶[70]贤失[71],同牢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之奉。
 
这里,留盈对自己的祝福与众不同。同样是祝福夫妻双方,样文S.6537v祝愿丈夫成为高官,妻子再婚幸福,祝辞符合性别角色。但是,当留盈被妻子阿孟遣出家门,夫妻的性别权力关系发生了置换,遣夫的阿孟扮演的是男性角色,而被遣的留盈则扮演女性角色。因此,和离婚中的女性一样,留盈的未来系于再婚(“同牢”)和性生殖能力(“延不死之龙”),而不是在公共领域成就功名。
有意思的是,敦煌放妻书和放良书中对妻子和奴婢的美好祝福非常相似。下面这两段祝辞摘自两件放良书,一件是主人祝愿其婢女凭借美貌觅得如意夫君,一件是主人祝愿其家童做上高官:
 
    娥眉秀柳,美骋窈窕之能(态),枎(拔)鬓抽综(丝),巧逞芙蓉之好。徐行南北,慢步东西,择选高门,娉(聘)为贵室。[72]
 
       从今已往,任意宽闲。选择高官,充为公子。[73]
 
和离婚文书一样,这些祝辞的语言也具有华丽、夸张的特点。放妻书和放良书中的美好祝福具有法律、宗教双重功能。一方面,它们确立了被放者的法律地位:妻子脱离婚姻关系,可以再嫁,而奴婢脱离贱民的身份。另一方面,丈夫或主人又因放弃了他们对妻子或奴婢的权利而积累了善业。
佛教信仰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敦煌文书把离婚称作“放妻”,而不是休妻或去妻。P.3212v将离婚比作佛家“放生”,把脱离婚姻关系的妻子比作获得自由的鱼和马:“如鱼德[得]水,壬[任]自波游,马如捋纲壬[任]于山丘。”[74]这类表述同样也见于敦煌放良书,后者将放良的奴婢比作鸟出笼、马脱缰、鱼得水。但其实,被放良的奴婢和被遣出家门的妻子,在得失处境上极为不同。对奴婢来说,放良意味着脱离贱民身份,标志社会地位的提升。可对妻子来说,被遣出夫家则意味着失去稳定的社会地位与经济来源,她需要另谋生路,比如回娘家或再嫁。因此,用描写被放良奴婢的语言形容被遣出夫门的妻子,包括用“放妻”指称遣离妻子,将离婚后的妻子比作重获自由新生的鱼鸟,是有意淡化离婚给妻子带来的负面影响。敦煌离婚文书用“放”字将离婚描述为一种善举,目的是给丈夫积攒善业。因为如果离婚和放生、放良奴婢一样,是赋予妻子自由新生的善行,那么“放妻”之举也可以为丈夫带来好的因缘果报。
 
(六)财产分割
杨际平指出,汉唐法令规定,离婚女方可以带回陪嫁物,但不能参加对男方家财的分割。[75]敦煌离婚书中有一些以财产分割结尾。有两件提到夫妻列出各自财产清单,想必是为了合理分割:“夫与妻物色,具名书之。”[76]其中样文S.6537vb还提到夫妻分割家畜和奴仆:“所要活业[77],任意分将。奴婢驱驰,几[78]不勤[79]。两共取稳,各自分离。”
离婚书中的一个常见词汇是“三年衣粮”,P.3730v和S.6537va说:“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P.3220说:“伏愿郎娘子千秋万岁,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药仪”。从字面意思看,这似乎是丈夫答应离婚后为前妻提供三年衣食。如果这个解读是准确的,又因为“三年衣粮”出现在很多离婚书中,我们可以推论,丈夫在离婚后为前妻提供三年衣食是敦煌地区具有普遍性的做法。但根据敦煌变文《齖䶗书》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描写,这个推论很可能站不住脚。《齖䶗书》讲一个新妇与翁婆争吵,主动索取离书。翁婆正巴不得这个唇枪舌剑、不受约束的儿媳离开,所以除了同意她带走陪嫁衣物外,还高兴地送给她一床氈被。[80]这个故事说明,归还嫁妆是离异妻子的权利,而赠送其他财物则由夫家决定。这个故事把翁婆送离婚儿媳一床氈描写为慷慨之举;按照这个标准,很难想象夫家给前妻提供三年衣食是当时的常规做法。张艳云认为“三年衣粮”等语可能指离婚时男方需给妻子一定赡养费。[81]我怀疑“三年衣粮”是一个固定套语,代指夫家为前妻提供的种类数量不等的财物。敦煌离婚书中的“三”字多为泛指,如“三载/三年结缘”、“三代修因”、“结因于三世之中”、“三年有怨”。丈夫给前妻一定财物的行为可能与佛教“布施”观念有关;布施是佛家最为推崇的美德之一,也是今生得福、往生净土的重要途径。[82]离婚书样文S.6537va和实际文书P.3220就将丈夫给妻子财物、祝福妻子再婚幸福与“布施欢喜”联系在一起,也是希望积累善行的意思。一个特例是样文S.6417v,没有丈夫送给妻子财物的慷慨表达,而是说:“妻不论三年柴飰,夫休说六载衣粮。”这件样文也没有丈夫对妻子再婚的美好祝福。如果其他离婚书样文适用于好合好散的夫妻,这件样文则适用于互相怨恨的夫妻。
 
(七)监督执行
离婚书样文谈到,写离书的主要原因是提供书面证明,以防止日后一方声称婚姻依然有效。下面引用的дx.11038、S.6537vb、P.4525段落含有监督执行的信息:дx.11038警告违约者将交官裁断,S.6537vb、P.4525则称违约者将受神灵惩罚:
 
    自今已后,更不许相为(违),忽若论烈(列)夫妇之义者,便任将凭官断,则之(知)皂帛(白)。
 
    忽有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弄眉,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为留后凭。谨立。
 
    虑却后忘[83]有搅扰,圣贤证之。促于万劫千生,常处☐☐之趣。恐后无信,勒此文凭。略述尓由[84],用为验约。
 
这三段文字都说明离婚书是书面凭证,以防日后离异夫妻对他们的婚姻与否状态发生争端。它们也强调官府和佛教信仰是监督执行离婚的保证,如第一段称官府出面确保离婚夫妇守约不违,第二、第三段以佛家炼狱和转世观念作为约束力。

结 语

敦煌离婚文书帮助我们了解九、十世纪关于离婚法律条令及其执行情况。这些文书表明,夫出妻需要写离书的法令在敦煌得到了广泛的执行。离婚书主要用作避免日后争端的凭证。写离婚书时并不涉及官府,但若有纠纷,就会请地方官裁断。
离婚文书也揭示出敦煌普通民众对婚姻、离婚的态度与实践。如本文开篇所言,唐代是儒家伦理法制化的重要时期,因此某些儒家规范在离婚书中有所反应,也就不足为奇了。譬如,离婚文书经常把婚姻描述为两个家族的结合;因此,离婚不只是夫妻间的事情,而是要由父母姻亲签署离婚书才有法律效用。敦煌人所接受的婚姻伦理以父系家族为前提。多数离婚文书将夫妻离异称为“放妻”,说明丈夫在父系家族中的法律地位高于妻子,对妻子享有遣出权力。但与此同时,敦煌民众的婚姻关系又不仅仅是简单的夫尊妻卑。阿孟遣夫的文书,以及两件题为《夫妻相别书》、《女人及丈夫手书》的离婚书样文,都说明人们也认可妻子出夫的权力。此外,大多数离婚书认为婚姻失败是夫妻双方的责任,而不只是妻子失职,也说明婚姻关系较为平等。
敦煌民众对婚姻和离婚的看法也深受文学的影响,特别是其对理想夫妻关系的界定往往借用情爱文学的语言。譬如,“鱼水”、“鸳鸯”、“琴瑟”这些形容夫妻恩爱的文学意象常被用来描写理想的夫妻关系。丈夫祝福前妻再婚幸福的语言,也往往使用情爱文学赞美女性迷人魅力的词汇,如“娥眉”、“蝉鬓”、“窈窕之姿”,强调爱和性是美满姻缘的关键。
如果说情爱文学滋养了人们对理想夫妻关系的看法,他们对离婚的态度则深受佛教信仰影响。佛教姻缘前定的思想,鼓励人们将离婚视为平常事:夫妻不谐,无异于猫鼠相争。佛教思想观照下的夫妻关系也比儒家伦理界定的夫妻关系更为平等。儒家伦理将婚姻失败归咎于妻子,讲因果的佛家则强调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更重要的是,佛家果报观影响了人们对离婚意义、财产分割、女性再婚的态度。对因缘果报的考虑使丈夫将遣妻出门称作“放妻”善举,并强调离婚给妻子带来自由新生,这里面不免有粉饰的成分。但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考虑到因果福报,丈夫才更可能给前妻一定财物,也更愿意祝福前妻再婚幸福。
敦煌离婚书所揭示出的婚姻伦理与离婚实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代表中古晚期其他地区、或者精英群体的状况?譬如,敦煌文书显示夫妇都可以提出离婚、并经常商议离婚,这是否就能反映唐人离婚类型以“和离”为主?敦煌离书强调夫妻恩爱,也经常把婚姻失败归咎于夫妻双方,是否可以说明唐人夫妻关系较别的时代更加平等?敦煌离书显示佛教果报思想使人们以离婚为重结善缘的机会,并使丈夫有动力祝福妻子再婚,这种佛教对婚姻伦理的深刻影响是否也存在于受佛教影响较小的地区、或者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的精英群体?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做深入研究。
 
附录一:敦煌离婚文书出处
(一)离婚书样文:
S.343v:唐耕耦、陆宏基,2:161;沙知,475;山本达郎、池田温,3A:151,3B:119
S.5578:唐耕耦、陆宏基,2:175-176;沙知,483-485
S.6417v:沙知,481;山本达郎、池田温,3A:156,3B:122
S.6537va:唐耕耦、陆宏基,2:183;沙知, 479;山本达郎、池田温,3A:154
S.6537vb:唐耕耦、陆宏基,2:177-178;沙知,486-487;山本达郎、池田温,3A:152
P.3212v:唐耕耦、陆宏基,2:195;沙知,489-490;山本达郎、池田温,3A:155-156,3B:122
P.3730v:唐耕耦、陆宏基,2:197;沙知,477;山本达郎、池田温,3A:155,3B:121
P.4001:沙知,491;山本达郎、池田温,3A:154,3B:120
дx.11038: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223-226
 
(二)实际离婚书:
P.3220(P.3536):沙知,470;山本达郎、池田温,3A:141,3B:110
P.4525:唐耕耦、陆宏基,2:196;沙知,473;山本达郎、池田温,3A:141,3B:110
 
附录二:留盈所立离婚书文本(P.4525)
放妻书一道盖闻夫天妇地,结因于三世之中。男阴(阳)女阳(阴),纳婚于六
礼[85]之下。理贵恩义深极,贪爱因性(浓)[86]。生前相守抱白头,死后要同于黄
土。何期二情称怨,互[87]角憎多,无秦晋[88]之同欢,有参辰之别恨。偿了
赤索[89],非系树阴。莫同宿世怨家,今相遇会。[90][ΟΟΟΟΟΟ][91]只是二要[92]
互敌[93],不肯藂遂。家资须却少多,家活渐渐存活不得。今亲姻村
老等[ΟΟΟΟ][94]与妻阿孟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留[95]盈讫。自后夫则
任娶[96]贤失[97],同牢延不死之龙。[98]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
之奉。虑却后忘[99]有搅扰,贤圣证之。促于万劫千生,常处
☐☐之趣。恐后无信,勒此文凭。略述尓由[100],用为验约。
 
附录三:留盈离婚书图版P.4525(7),该图复制蒙法国国家图书馆(Bibliothèque nationale de France)许可。



* 本文据2015年度提交给亚洲研究协会年会的论文修改而成,原发表于美国《唐学报》(T’ang Studies)第34辑,2016年。原题为:“Divorce Practice in Late Medieval Dunhuang: Reading ‘Documents onSetting the Wife Free’”。感谢钱南秀、南恺时(Keith Knapp)在亚洲研究协会年会上对本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特别感谢《唐学报》三位匿名评审人提供的修改建议。

[1] 737年颁布的一条法令规定,丈夫出妻须出具理由,写离婚文书,并由双方父母签字画押。对该法令的讨论,详见后文“签署离婚文书”部分。

[2]关于中古早期中国儒家伦理的法制化,见李贞德(Jen-der Lee)《公主之死:中古早期中国儒家家庭伦理的法制化》(TheDeath of a Prince: Codifying Classical Family Ethics in Early Medieval China),收入Sherry J. Mou主编《存在和表现:中国文人传统中的女性》(Presence and Presentation: Women in the Chinese LiteratiTradition,圣马丁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经典之作,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英译本:Ch’üT’ung-tsu, 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China, 穆东书店1961年版。关于唐代婚姻制度的“儒家化”,见Sun-ming Wong《儒家理想与现实:唐代婚姻制度的转型》(ConfucianIdeal and Reality: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ang China[A.D. 618-907],华盛顿大学博士论文1979年)。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

[4]敦煌莫高窟出土文献简介和敦煌研究概述,参见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仁井田陞《敦煌发见唐宋时代の离婚书》,载《东方学报》(Tōhō gakuhō,第11辑第4期,1941年,第5-16页)。

[6]唐耕耦、陆宏基主编的五册本《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1990年)是迄今为止收录最全的敦煌历史文献,其第二册第159-197页收离婚书七件,提供了相关微缩胶片图,也迻录了相关文本。大约与此同时出版的山本达郎、池田温《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集》(Tun-huang and Turfan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东洋文库1986-1987年)第三卷《契约文书》(Contracts [A:Introduction & Texts; B: Plates])收离婚书六件,提供了微缩胶片图、文本,每份文书前还有英文导读。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82-489页收离婚书八件,以简体字转录相关文本。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68-491页收离婚书十件,转录了相关文本,但无微缩胶片图。这四部著作唯一失收的是一件藏于俄罗斯的离婚书。乜小红收录并讨论了这件离书,参见其《对俄藏敦煌放妻书的研究》,载《敦煌研究》2008年第3期,第68-74页;也收在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67-78页、第223-226页。本文写作得益于唐耕耦、陆宏基、沙知、乜小红等学者的释录和他们提供的微缩胶片图。文末附录一提供十一件离婚文书在上述五部资料集中的出处。

[7]胡翠霞《敦煌<放妻书>研究综述》,载《丝绸之路》2011年第8期。较早以敦煌离婚书为研究对象、并对以后的同类研究影响较大的一篇文章是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载《厦门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第34-41页。

[8]敦煌法律、社会文书的写本特征,参见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之《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与流》一章,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183页;李安敦(Anthony Barbieri-Low)《秦汉唐朝的法律行政文书样文,及其在促进官僚制度和读写能力方面的作用》(Model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Forms from the Qin, Han, and Tang andTheir Role in the Facilitation of Bureaucracy and Literacy),载《远东学报》(Oriens Extremus,第50辑,2011年,第137-138页)。

[9]荣新江强调,目前各个敦煌收藏单位所定的正面、背面,是图书馆员随意而定的。所以,学者在判断写本的正、背面时,应当首先根据内容来确定。见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第356页。

[10]关于抄写者修改错误的讨论,见高奕睿(Imre Calambos)《敦煌写本的修改标记》(Correction Marksin the Dunhuang Manuscripts),收入高奕睿主编 《中国写本研究:从战国时期至二十世纪》(Studies in ChineseManuscripts: From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o the 20th Century,布达佩斯东亚专著丛书2013年版,第191-210页)。

[11] S,斯坦因藏写本;P,伯希和藏写本;v,代表该文本写于手卷背面。

[12]李安敦《秦汉唐朝的法律行政文书样文》,第138页。

[13]这件文书的微缩胶片图和文本迻录,见文末附录二、附录三。

[14]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与流》,第180-183页。

[15]详见后文“分手祝福”部分。

[16]李安敦《秦汉唐朝的法律行政文书样文》,第154页。

[17]S.6537v抄有两件离婚书,故分别编号为S.6537va、S.6537vb。

[18]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第35页;伊沛霞(Patricia Ebrey)《内闱: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The Inner Quarters: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加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56页。

[19]用“放”字形容夫妻离异,我在唐代文献中只发现另外两例,即719年、737年颁布的两条法令,规定流放边地的男子不得“弃放妻妾”。但是,这个语汇的侧重是“弃妻”与“放妾”,也还是没有用“放”指称离婚。这两条法令收在仁井田陞、池田温《唐令拾遗补:附唐日两令对照一览》,东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428-1429页。

[20]仁井田陞《敦煌发见唐宋时代の离婚书》。

[21]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第35页。

[22]乜小红,《对俄藏敦煌放妻书的研究》,第69-70页。

[23]周一良《敦煌写本书仪所见的唐代婚丧礼俗》,见周一良、赵和平《唐五代书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0页。关于唐代夫从妻居的讨论,参见陈弱水《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卷上《隋唐五代的妇女与本家》,台湾允晨文化2007年版,第74-94页。

[24]详见《太平广记》卷一五九、一六〇“定数婚姻”,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142-1153页。

[25]因、缘,佛教语,因指主要的原因和条件,缘指次要的原因和条件。因、缘,也是因果报应的统称。

[26]《礼记正义》(武英殿十三经注疏本),61.3b-4a。

[27]“生女”至“叹美”,唐耕耦、陆宏基读为“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叹美”。

[28]这段话也见于样文S.6537vb、实际文书P.3220。

[29]陈弱水指出,早期文本中的“义”,可与“仪”、“宜”互换,“义”的含义与礼仪中的合宜规范有关。关于“义”作为中国基本伦理观念的讨论,参见陈弱水《说义三则》,收入《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56-196页。

[30]长孙无忌等著《唐律疏议》卷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68页。

[31]用“鱼水”形容夫妻恩爱的例子,见任半塘《敦煌歌辞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37页;周绍良等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4页。

[32]这里,我认为“语”字衍。这段话也见于P.3730v,无“语”字。

[33]丞邑,乃“卺”字之误。唐耕耦、陆宏基将“丞”读为“卺”。

[34]这段文字也见于P.3730v。

[35]《礼记正义》,61.4b。

[36]《后汉书》卷八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768页。

[37]《汉书》卷七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222页。

[38]陈弱水《说义三则》,第177-178页。

[39]《大唐开元礼》(四库全书本),132.1b。

[40]《唐律疏议》卷一,第15页。

[41]陈弱水《说义三则》,第178页。

[42]如《诗经·谷风·邶风》称“燕尔新婚,如兄如弟”,见《毛诗正义》(武英殿十三经注疏本),3.33a。另如《仪礼·丧服传》称“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见《仪礼注疏》(武英殿十三经注疏本),11.29a。《丧服传》作者不详,但《仪礼》传世的两个版本都成于前汉末,说明此传的写作时间在此之前。见鲍则岳(William G. Boltz)《仪礼》(I Li),收入鲁惟一(Michael Loewe)主编《中国古代典籍导读》(Early Chinese Texts: A Bibliographical Guide,加州大学柏克莱古代文学研究所1993年版,第236页)。

[43]如《孟子·滕文公上》谈五伦,明确主张“父子有亲”、“夫妇有别”。换句话说,《孟子》强调夫妇有别,而不是一体不分。见《孟子注疏》(武英殿十三经注疏本),5.4b。

[44]《礼记正义》,61.5b-6a。

[45]见刘燕俪《唐律中的夫妻关系》,台湾五南图书2007年版,第149页。

[46]关于这三类离婚的规定,见《唐律疏议》卷十四,第267-268页。

[47]互,沙知读为“五”。

[48]嫁,“家”之误,“家”是“姑”的借字,指丈夫的母亲。见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0-24页;蒋礼鸿等《敦煌文献语言词典》,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4页。

[49]兄,唐耕耦、陆宏基读为“互”。

[50]《后汉书》卷二十九,第1017页。

[51]早期的姜太公故事,并没有妻子在他发迹后请复未果的情节。早期故事的寓意,说的是即使一个人出身卑微(如身为屠贩,入赘妻家)、遭际坎坷(如被妻子羞辱,被主公解职),也可以飞黄腾达。如郭店简以及《战国策》《韩诗外传》《说苑》《抱朴子》等早期文本中的姜太公故事,见裘锡圭等《承继与拓新:汉语语言文字学研究》,香港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51-354页。

[52]慊,嫌的异体字。此字也见于S.343,作“嫌”。

[53]唐耕耦、陆宏基将S.5578中的“捻”读为“抢”,将S.6537vb中的“捻”读为“拾”。

[54]眅,沙知读为“反”。这个字(或作“眅”,或作“反”、“贩”),也见于P.3730v、S.6537va、S.6417v、дx.11038。

[55]“猫鼠”比喻夫妻关系不好。这种说法也见于S.6417v、S.5578、S.6537vb、P.4001。

[56]前者,见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台湾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6页;后者,见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第70-73页。

[57]该法令见仁井田陞辑录唐代民事、行政法规的《唐令拾遗》,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年;中译本,见栗劲等编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62-163页。

[58]见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册,第608-609页。

[59]六亲,历来所指不一,但指近亲无疑。六亲一词,也见于实际文书P.3220。

[60] S.6417v、P.3212也有类似措辞。

[61]这四个字被黑墨水划掉,旁边另写“与妻阿孟”四字。

[62]留,唐耕耦、陆宏基读为“富”,山本达郎、池田温读为“再”。

[63]宰县,汉以来地方官的非正式称呼。见贺凯(Charles O. Hucker)《中国古代官名辞典》(A Dictionary of Official Titles in Imperial China,台湾南天书局1995年版,第515页)。

[64]对唐代女性再婚问题的讨论大多关注寡妇。实际上,身为社会精英的寡妇大多都没有再婚,但再婚者也不会招致物议。对普通平民来说,寡妇贞洁不是问题。627年唐太宗曾颁布法令,敦促地方官府帮助寡妇再嫁以增加人口,将再婚视为社会经济问题,而非道德问题。见邱慧芬(Josephine Chiu Duke)《儒家复古派与唐代妇女的儒化》(The Roleof Confucian Revivalists in the Confucianization of Tang Women),载《亚洲专刊》(Asia Major第三系列,第8辑第1期,1995年,第79页);岑静雯《唐代宦门妇女研究》,台湾文津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14、121页。627年所颁法令,见王溥《唐会要》(四库全书本),83.1a–2a。

[65]明清离婚书研究,见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306页。

[66]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496-497、499、502、504页。

[67]放良书样文S.343v。见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504页。

[68]上封,汉代官员上书言事时,将奏章用皂囊缄封呈进,以防泄漏。

[69]亳宋,唐代最好的丝绸出自亳州(今安徽亳县)、宋州(今河南商丘)。

[70]娶,唐耕耦、陆宏基读为“委”。

[71]失,唐耕耦、陆宏基读为“央”。

[72] S.343v。见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504页。

[73] S.6537v。见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497页。

[74]放生,即释放已捉获的动物。放生是佛教传统中的重要仪式与习俗,不过“放生”一词也见于中国早期文本《列子》:“正旦放生,示有恩也”。见杨伯峻《列子集释》卷八,上海龙门联合书局1958年版,第172页。

[75]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

[76] P.3730v。S.6537va也有类似说法。

[77]其他敦煌文书提及家产时,“活业”常与“庄田/地水”、“屋舍”同时出现。

[78]此阙字,沙知读为“个”。

[79]勤,唐耕耦、陆宏基读为“勒”。

[80]《齖䶗书》,王重民《敦煌变文集》,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858-861页。

[81]张艳云《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载《敦煌研究》1999年第2期,第76页。

[82]罗伯特·巴斯韦尔(Robert E. Buswell Jr.)、唐纳德·洛佩兹(Donald S. Lopez Jr.)《普林斯顿佛教词典》(The Princeton Dictionary of Buddhism,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1页)。

[83]忘,我认为是“妄”字的抄写讹误。

[84]此四字,唐耕耦、陆宏基读为“昭迹示☐”。

[85]六礼,即《仪礼·士昏礼》所记从议婚至完婚的六种礼节。唐宋时期对婚礼“六礼”的相关记载,见裴志昂(Christian De Pee)《中古中国的婚礼书写:8-14世纪的文本和仪式》(The Writing of Weddings inMiddle-Period China: Text and Ritual Practice in the Eighth through FourteenthCenturies,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3页)。

[86]“浓”字写在“性”字右侧,说明这是对草稿的修改。

[87]互,山本达郎、池田温读为“三”。

[88]秦晋,春秋时期秦、晋二国世通婚姻,后泛指两姓联姻。

[89]赤索,在唐代作品中,婚姻常常被想象为男女被红线牵系。

[90]“偿了……遇会”二句,唐耕耦、陆宏基读为“偿了赤索非系,树荫莫同。宿世怨家,今相遇会”。

[91]此六字用黑墨水划掉。

[92]二要,唐耕耦、陆宏基读为“妻”。

[93]互敌,唐耕耦、陆宏基读为“☐敲”。

[94]此四字用黑墨水划掉,旁边另写“与妻阿孟”四字。

[95]留,唐耕耦、陆宏基读为“富”,山本达郎、池田温读为“再”。

[96]娶,唐耕耦、陆宏基读为“委”。

[97]失,唐耕耦、陆宏基读为“央”。

[98]龙,象征男性元气与生殖力。

[99]忘,我认为是“妄”字之讹。

[100]此四字,唐耕耦、陆宏基读为“昭迹示”。

注:本文发表《古典文献

注:本文发表《古典文献研究》第21辑上卷(2018年),此据作者word排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洪越老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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