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失期,法皆斩”确为秦法

或据睡虎地秦简《徭律》规定失期不过口头批评、罚一甲或一盾而已。实际上,陈胜这样的谪戍与正常的徭役是不同的,带有强制性和军事性质,而且没有期限,近于移民,待遇远低于服徭役的士卒,甚至立下军功也不能得赏,具体规定也必然不同,理应较《徭律》严厉。二世更法,适用军法,而又加重,皆斩之,是非常可能的。商君之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至高祖入关,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秦人对秦法的态度转变为何如此之大?唯一的解释就是更法之后,立法以民为敌。





有学者质疑汉人所言秦酷法或言过其实,尤其是睡虎地秦简出土后,一些汉人记述的具体条文往往遭到质疑。如陈胜吴广起义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失期法皆斩”(《史记》卷五十六《陈涉世家》),或据睡虎地秦简《徭律》规定失期不过口头批评、罚一甲或一盾而已,认为“失期”不可能被斩,“失期,法皆斩”只是陈胜“想借助这些士伍力量为自己实现长远之志的一个堂皇的借口,而这些士伍也是被陈胜吴广利用的棋子而已”。相对温和一点的说法也是《史记》所载具体情节未必是信史及实录,“而是有文学想象的成分在其中的”[1]。此真可谓厚诬古人。其实陈胜这样的谪戍与正常的徭役是不同的,带有强制性和军事性质,而且没有期限,近于移民,待遇远低于服徭役的士卒,甚至即便立下军功,也不能得赏[2]。具体的法律规定也必然不同,理应较《徭律》严厉。二世更法,适用军法,而又加重,皆斩之,是非常可能的。

《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建初七年(公元82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母同产欲相从者,恣听之。有不到者,皆以乏军兴论。”这极有可能是在非常时期恢复二世更法。汉承秦制,由史籍记载来看,“失期当斩”是在汉军法中真实存在的。《汉书》卷六《武帝纪》:“公孙敖、张骞皆后期,当斩,赎为庶人。”《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博望侯张骞“为将军出右北平,失期,当斩,赎为庶人。”《汉书》卷五十五《卫青霍去病传》,公孙敖“以将军出北地,后票骑,失期,当斩,赎为庶人。”《汉书》卷六《武帝纪》:“前将军(李)广、后将军(赵)食其皆后期,广自杀,食其赎死。”《史记》卷一○九《李将军列传》:“军亡导,或失道,后大将军[……]大将军使长史持糒醪遗广,因问广、食其失道状,青欲上书报天子军曲折。广未对,大将军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广曰:‘诸校尉无罪,乃我自失道。吾今自上簿。’至莫府,广谓其麾下曰:‘广结发与匈奴大小七十余战,今幸从大将军出接单于兵,而大将军又徙广部行回远,而又迷失道,岂非天哉!且广年六十余矣,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遂引刀自刭。广军士大夫一军皆哭。百姓闻之,知与不知,无老壮皆为垂涕。而右将军独下吏,当死,赎为庶人。”《史记》卷二十《建元以来侯者年表》昌水侯田广明“后为祁连将军击匃奴,军不至质,当死,自杀,国除。”《汉书》卷九十《酷吏传》田广明传:“以祁连将军将兵击匈奴,出塞,至受降城。受降都尉前死,丧柩在堂,广明召其寡妻与奸。既出,不至质,引军空还。下太守杜延年簿责,广明自杀阙下,国除。”《后汉书》卷四十七《班超传》附子勇传,征焉耆,“勇以后期,征下狱,免。”《后汉纪》卷二十六《孝献皇帝纪》:“黄巾之起,故武威太守黄儁被征,失期。(梁)鹄欲奏诛儁,(盖)勋为言得免。”[3]直至魏晋南北朝之时,“失期当斩”仍然作为有效的刑律[4]。此外,据《史记》卷六十四《司马穰苴列传》,穰苴受命将军,与监军庄贾约旦日日中会于军门[5],夕时,庄贾乃至。穰苴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对曰:“当斩。”遂斩庄贾以徇三军。穰苴此事类小说,不知是否后人附会[6]。如为史实,则此律已行于先秦[7],二世时或将其适用范围做了扩展[8]。

且史籍虽然只记述汉律领军将领论死,未提及是否全军皆有罪,但由李广临死时说“诸校尉无罪,乃我自失道”来看,至少中层军官也是要追究责任的。所以秦二世更法规定全队皆斩,并非没有可能。有学者认为:“就主体来讲,失期与否只与带领队伍的各级官吏有关。因此,在处罚范围上,不是包括众戍卒在内的九百人‘法皆斩’,只能是处罚失期队伍里的个别人。”二世更法后,“对不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人是会采用酷刑的。在这种情况下,失期队伍中个别人的处罚严厉些或‘当斩’,只不过是二世统治时期肃杀政治气氛中的殉葬品而已。”他们强调:“陈胜、吴广皆为‘屯长’,又带领‘谪庶之众’,失期罪的主体是有关主管官吏,显然,如果失期,其受处罚严厉(甚至被杀)的可能性较其他戍卒大得多。”[9]还有人拿陈胜所说“藉第令毋斩”做文章,认为这“五字说明秦朝不存在‘失期法皆斩’的法律内容。因为秦二世‘用法益刻深’,若果真指法律严酷滥杀百姓的话,那么就不会存在‘藉第令勿斩’的可能性[……]陈胜提出的‘失期皆斩’,不是秦朝的法律内容,它与‘鱼腹丹书’、‘篝火狐鸣’、‘诈称扶苏项燕’等一样,只是一种发动起义的策略手段。”[10]考《史记》卷九十《魏豹彭越列传》彭越“与期旦日日出会,后期者斩。旦日日出,十余人后,后者至日中。”于是越谢曰:“今期而多后,不可尽诛,诛最后者一人。”彭越应当就是用的秦法“失期法皆斩”,只是因为当时他手下只有百余人,不可能一下就杀掉十几个,所以才只斩最后一人。结合《陈涉世家》,可以推论这应该是当时秦朝官吏针对法律规定采取的变通措施。即以陈胜事件而论,全体戍卒九百人,虽然依律皆当斩,但是如果都杀了,将无人戍边,所以变通的办法就是只诛杀其中一部分人。至于杀多少,以什么标准选取被杀者,恐怕多出于执法官吏的心血来潮了——这才是“失期法皆斩”与“籍第令毋斩”得以并存不悖的原因:大多数人或许能够最终逃过死罪,但是在这一刻来临之前,每个人都有被处死的可能。

有人据睡虎地秦简《徭律》“水雨兴除”之文断定“如果遇到天下大雨,可免除此次征发,当然也就无所谓处罚的问题。陈胜起义前,正好‘会天大雨’,也存在‘度已失期’的问题。”[11]考《资治通鉴》卷一○四:“苟苌之伐凉州也,遣扬武将军马晖、建武将军杜周帅八千骑西出恩宿,邀张天锡走路,期会姑臧。晖等行泽中,值水,失期,于法应斩,有司奏征下狱。秦王(苻)坚曰:‘水春冬耗竭,秋夏盛涨,此乃苟苌量事失宜,非晖等罪。今天下方有事,宜宥过责功。’命晖等回赴北军,击索虏以自赎之。”马晖等也正是“值水失期”,仍然“于法应斩”。前秦法律虽然因文献不足缺少研究,但整体来说,“前秦的政权建设从一开始就模仿魏晋”[12]。因此陈胜失期之法与睡虎地秦简不合,应当就是二世更法的结果。

有学者认为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对“逋亡”的处罚不过是“笞五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还记载发“逋亡人”谪戍,逃跑的不斩,失期的更不可能斩了[13]。检《史记》卷五十二《齐悼惠王世家》:“高后令朱虚侯刘章为酒吏,章自请曰:‘臣,将种也,请得以军法行酒。’高后曰:‘可!’[……]诸吕有一人醉,亡酒,章追,拔剑斩之而还,报曰:‘有亡酒一人,臣谨行法斩之。’太后左右皆大惊,业已许其军法,无以罪也。”《汉书》卷三十八《高五王传》刘章语作“臣谨行军法斩之”,意更明白。《三国志》一《魏书》卷二十二《卢毓传》:“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大理奏弃市。”所谓重法,就是说在原汉律规定逃兵弃市的基础上,将逃兵的妻子也连坐弃市。又卷二十四《高柔传》:“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柔启曰:‘[……]而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一人亡逃,诛将及己,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太祖曰:‘善!’即止不杀金母、弟,蒙活者甚众。”可见二世更法之后,不但失期之军皆斩,逃亡之兵也斩。所以陈胜才会说“亡亦死”。

樊哙曾说:“夫秦王有虎狼之心,杀人如不能举,刑人如恐不胜,天下皆叛之。”(《史记》卷七《项羽本纪》)樊哙说的秦王就是秦皇帝,因为他们不承认一统天下的秦朝,只承认作为诸侯国之一的秦国。陆贾《新语·无为》:“秦始皇帝设刑罚,为车裂之诛,以敛奸邪[……]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所指应该就是秦朝之法,尤其是二世更法。他们都是当时之人,对这严刑酷法有着切身体会。试想,商君之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至高祖入关,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约法三章,尽除去秦法,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唯恐沛公不为秦王(《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秦人对秦法的态度转变为何如此之大?唯一的解释就是更法之后,立法以民为敌。那些为暴秦文过饰非,说“‘严法’当指管理国家的大计方针,即采用严苛的办法,而不是单指法律之‘法’,更不是指随意杀普通百姓”[14],无疑昧于当时史实。
 
【重要注释】

[1]曹旅宁:《陈胜吴广起义原因“失期”辨析》,载曹旅宁:《秦汉魏晋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3页。
[2]参卢星:《试论秦汉谪戍的几个问题》,《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胡大贵:《关于秦代谪戍制的几个问题》,《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3]周天游:《后汉纪校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745页。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53—1756页。
[4]参张一鹏编著、徐清廉校补:《晋令辑存》,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第305页;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59页(《晋律考》)、第316页(《梁律考》)、第376页(《后魏律考》)。
[5]指定具体时辰乃是汉代召会的常态,当渊源有自。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42·20A:“谓甲渠候官写移书到,会五月旦,毋失期,如律令。”故而还要记录每人到会的具体时间。《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03·11:“惊虏燧长诩召诣官,八月戊戌平旦入。”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74、316页。参李均明:《居延汉简所见行政召会》,载李均明:《简牍法制论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139页。
[6]参崔适:《史记探源》,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1—172页;李笠:《广史记订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
[7]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五云:“按《荀子·君道篇》引《书》曰不逮时者,杀无赦,《韩诗外传》引作周制。《陈胜传》度已失期,失期法斩,汉盖沿秦制也。”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25页。然检《荀子》所引《书》其上尚有“先时者杀无赦”一语,按此语今见伪古文《尚书·胤征》,据孔《传》乃是指羲和观测天象失时,无关期会。旧题孔安国注、孔颖达疏:《尚书注疏》,载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册),艺文印书馆2007年版,第103页。庄小霞《“失期当斩”再探——兼论秦律与三代以来法律传统的渊源》认为“失期当斩”来自三代以来的军法规定,不能成为秦法严苛的直接证据。但其对三代“失期当斩”的论证较为薄弱,其所举三证,防风氏及司马穰苴二事是否历史事实,即颇可商;且防风氏事与军法的关系仍需论证。《史记》卷四《周本纪》周师渡河之前,师尚父号曰:“总尔众庶,与尔舟楫,后至者斩”,则确为军法。庄文将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一辑,承蒙小霞女史先以清样惠赐,谨致谢忱。《周礼·夏官·大司马》:“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又《春官·司常》:“凡军事,建旌旗;及致民,置旗,弊之。”郑玄注:“始置旗以致民,民至仆之,诛后至者。”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载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446、422页。孙诒让《正义》:“盖所致之民毕至,则仆其所建之旗;有后至者,则察而诛之。此官唯掌建旗、仆旗,不掌诛,郑牵连及之耳。”第7册,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672页。此可视为军法,但未见实例。《商君书·赏刑》:“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合诸侯大夫于侍千宫。颠颉后至。请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晋国之士稽焉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以殉,而况于我乎!’举兵伐曹五鹿,及反郑之埤,东征之亩,胜荆人于城濮,三军之士,止之如断足,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故一假道重轻于颠颉之脊而晋国治。”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1—103页。此期会同于防风氏,并非军事。所以《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特意加上“后期者行军法焉”,张觉:《韩非子校疏》(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873页。但《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文诛颠颉乃是因其烧杀僖负羁,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氏传注疏》,载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6册),第270页。则后至而斩盖商韩小说之言。桓公十六年,诸侯会而蔡侯后至,不过是排序移下;昭公四年,残暴如楚灵王,宋太子佐后至,也不过是“王田于武城,久而弗见”,《春秋左氏传注疏》,第127、731页。因此“失期当斩”疑本于法家轻罪重刑之义,此义出于商君后学,已非商君之意。参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07—210页。《韩非子·十过》载宋太子佐后至之事为楚灵王“执而囚之”,然论之曰:“行辟自用,无礼诸侯,则亡身之至也。”《韩非子校疏》(上册),第177页。即便《周本纪》所载师尚父语,乃据《尚书·泰誓》,陈梦家《尚书通论》已论证汉人所传伏生《尚书》乃秦博士官本,其中颇有秦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2—133、342页。
[8]已有学者提示“如将秦简反映的历史时期作为‘秦代’或‘秦朝’的状况向读者介绍和讲授,就很可能因混淆不同历史时代而使人产生模糊认识和错觉。”见刘海年:《战国法律制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载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9]丁相顺、霍存福:《“失期,法皆斩”吗?》,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2—410页。
[10]于敬民:《“失期,法皆斩”质疑》,《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
[11]于敬民:《“失期,法皆斩”质疑》,《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
[12]蒋福亚:《前秦史》,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13]于敬民:《“失期,法皆斩”质疑》,《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丁相顺、霍存福:《“失期,法皆斩”吗?》,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2—410页;金菲菲:《<史记·陈涉世家>“失期”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增刊。
[14]于敬民:《“失期,法皆斩”质疑》,《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王子今:《史记》“失期,法皆斩”辨疑——关于陈胜暴动起因的史学史考察
戎壹轩藏秦印珍品展
为什么秦始皇去世没几年,秦朝就灭亡了?
读《史记》 据说是在创造历史
同一个大秦,不同的人生
《龟旨歌》的校勘与解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