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村村民老王与儿子小王与1998年分家,2005年村委会进行土地发包时,决定将村东头靠近高速公路的3亩地分给老王,小王的土地则紧邻父亲的土地,分到了2.5亩,二人的土地之间是一小块无人耕种的荒地。土地承包手续办完后,老王父子将承包地之间的0.5亩荒地推平开垦,与两人的承包地合成了共6亩的土地。2010年,本村村民李某向村委会申请土地搞农业综合开发,村委会要求村里的部分农户将承包地转包给李某,其中就包括老王父子的6亩耕地,老王父子并没有同意村委会的申请,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做出了老王父子必须交出承包地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书上的印章与政府印章不一致。2011年元月份,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将老王父子的承包地的地上植物进行了铲除,并将土地转包给了李某。老王父子无奈之下,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法院最终认为,老王父子与村委会之间关于承包地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镇政府对老王父子的承包地一事的处理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铲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明显违法,致使老王父子在承包地并未到期的情况下被迫转包给李某,造成重大损失,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也规定:“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老王父子已经签订了该村6亩耕地的承包合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老王父子依法享有土地流转的权利,村委会却强迫其行使,并且采取了非法的手段,显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我国保护耕地流转的法律政策,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更多土地致富信息,添加微信公众号:土地论坛
农村土地流转,上土流网(tuliu.com)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