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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规律的客观性” - 踏浪而来的日志 - 网易博客

如何把握“规律的客观性”

在《生活与哲学》的学习中,规律的客观性问题既是学习中的重点问题,也是学习中的一个难点。那么,如何把握规律的客观性问题呢?总体来说,把握规律的客观性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识规律客观性的含义

规律的客观性,就是指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谓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指规律作为一种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不依赖于人们的知识和知识的深度,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图、愿望和主观爱好而存在并起作用。例如,电子运动的规律,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它,是否喜欢它的作用结果,它都永恒地发生作用。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还包含任何规律都是人们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的含义。

二、正确理解思维规律的客观性

思维规律虽然是人脑进行意识活动的规律,但从本质上说,思维规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其形式虽然是主观的,但内容仍然是客观的。就人的认识与思维规律的关系而言,思维规律是第一性的被反映者,人的认识是第二性的被反映者。虽然思维规律是人类思维活动的规律,但是人的认识和这种规律的关系,仍然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不管人类反映的程度如何,这些规律仍然自在地存在着并发生作用。思维规律不以人的意识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表现在,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思维规律的要求,是否遵循思维规律来进行认识活动,思维规律都要起作用。人们自觉遵循思维规律进行认识活动,思维规律就促使人们获得正确认识;人们把握不到思维规律,违背思维规律的要求,思维规律就决定人们在认识活动中必遭失败。不论思维规律促进人的认识活动,还是惩罚人的认识活动,思维规律都在起作用。

三、规律的客观性不等于它的永恒性

联系是事物存在的基本条件,而规律作为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其作用都是在一定的条件基础上发生的。所以,规律起不起作用,关键在于规律发挥作用的条件是否存在。当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存在时,规律就必然起作用;当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不存在时,规律就不起作用。这一点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是在原始社会初期因为没有这个条件,价值规律自然不起作用。进入其他社会后具备了这个条件,价值规律就发生了作用,它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在这个意义上,规律的客观性不等于它具有无条件性、永恒性。

四、规律的不可抗拒性不等于规律对人们的绝对摆布

规律的不可抗拒性是规律客观性的集中体现,但规律的不可抗拒性不等于人们只是消极地听从规律的摆布。因为,人类具有其他动物所没有的独特能力,即主观能动性,它突出地表现在人能认识和利用规律为人类谋福利。其主要表现有:第一,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可以根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利用各种物质手段,限制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如,为了变水害为水利,人们在适当的地方修堤筑坝造水库,改变了物质存在状况,创设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尽管暴雨猛下,江河之水依然按照万有引力和流体力学的规律流动,但由于其作用的范围受到了限制,结果是蓄水灌溉,有益于人类。第二,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还可以根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预见事物发展的方向,指导实践活动。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用制的新中国,又通过改革开放,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

五、区分利用规律与改造规律

人类对规律的认识和利用,不能说人可以消灭规律、创造规律和改造规律。因为,消灭规律是指当某种客观事物和有关物质条件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硬要人为地不让存在于其中的规律发挥作用。所谓创造规律,是指当某种客观事物和有关的物质条件尚未出现的情况下,硬要人为地让某种规律发生作用。这都是要物质世界服从于人的主观意志。这同人们在认识规律的基础上自觉利用规律,按规律办事是根本不同的。前者坚持了精神第一性,物质第二性的唯心主义原则;后者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的是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的唯物主义原则。其结果是,认识规律并按规律办事就能得到自由,把事情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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