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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方的法律风险规避——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抄袭风波谈起


前年的“琼瑶诉于正案”、去年的“锦绣未央案”,今年的“三生三世案”,古装仙侠剧的抄袭风波频发,让我们看到这类电视剧在吸睛又赚钱的同时,也由于历史题材发挥空间有限、作者求名心切等原因,致使抄袭极为容易。

 

好在近年来,随着作者及大众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互联网的发展,抄袭者被曝光、被口诛笔伐的几率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案件走上正规的司法解决途径。尽管大多数案件的赔偿数额比起收视获利九牛一毛,但放在大的社会背景、历史进程中去看,也算的上是作者维权的阶段性胜利。

 

然而,抄袭小说后改编为影视作品的问题在于,多数情况下影视投资方无法得知其投资的影视作品涉嫌侵权,尤其是对于那些只参与少量投资的投资方,若日后该影视作品被判下架,则会导致投资方无法回收成本,更不用谈获利,这对于整个产业链都是一个重大打击。众所周知,影视剧的创作牵扯人员众多、资金来源复杂,若让全体投资、创作人员为编剧一人的抄袭行为埋单实属不公。

 

当然,有些情况下电影的投资方也是制作方,其参与电影的创作,影响剧本的选择,甚至直接导致了抄袭的发生。对于这样的投资方绝不能姑息,其作为侵权行为的主谋或者共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如琼瑶诉于正案中,共同列为被告的还有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所有被告共同承担五百万的赔偿。尽管一些小的投资方,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电视剧的下架导致其不能收回成本或继续盈利,这对于这部分投资人也是不小的损失。

 

仅参与出资的投资人,由于不能参与到影视剧的制作中,对项目运作情况不能及时把握,也更容易利益受损。本文针对这部分投资人,谈谈法律风险规避问题。

 

一、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一部影视剧的各个环节,从筹备、发行、制作、回收,无不存在着法律问题。

其中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影视剧本涉嫌抄袭


近年来影视剧抄袭风暴频发与目前国内编剧生态圈的不正之风有极大关联。

编剧圈常见的做法是大编剧与制片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写好剧本梗概再找助手完成。助手再将剧本的创作任务转包给若干小编剧,小编剧再联合戏剧学院的学生一起完成剧本。

 

这样创作出来的剧本不仅很难保证水准,甚至也很难保证众多编剧中没有抄袭行为,而制片方都被蒙在鼓里,更不用提仅参与出资的投资人。

 

类似的情况在目前的影视剧本创作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导致剧本创作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影视公司因为使用此类剧本拍摄而被签约编剧之外的实际参与创作人员指控侵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对于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不说是一大隐忧。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和受托个体指向性,为切实维护影视制片单位的剧本创作利益,必须要求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做出独立原创的实质性承诺,并与违约责任条款直接挂钩。

 

2、影视剧名称涉及不正当竞争

 

是指一部影片使用引人误解的名称使人联想到另一部影片,从而借用另一部影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本片牟利。例如,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在2012年获得14亿元票房后,遭到电影《人在囧途》出品人的起诉,索赔1亿元。其诉讼理由一是《人再囧途之泰囧》进行虚假宣传,暗示两部片子有关系;二是利用了前部影片的名称,导致观众混淆、误认;三是情节类似。

 

3、影视剧本的改编问题

 

由小说《鬼吹灯》改编的《九层妖塔》,遭到原著作者起诉,称电影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都是由于在前期剧本创作时双方未达成一致。

 

除此之外,关于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投资份额、收益分配,以及投资失败后的合同解除等都会出现风险。如果放任风险,就会产生很多后果,包括诉讼、赔偿、停播等,都会影响资本运作。

 

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通过合同条款

 

过去中国影视投资者与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薄弱,在签署协议和做版权安排时比较大意,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因此,投资方应审慎订定合同条款,确定自己投资的影视项目不涉及侵权,同时对影视剧片名、改编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增加免责条款、约定版权归属等事项。

 

对于其他的风险,也可以透过合同予以规避。比如,规避主创人员的风险。以美国的经验来看,首先考察艺人在12个月以内是否有绯闻或不好的业绩,通过合同约定经纪公司承诺在电影拍摄和公映期间,艺人有义务不出现任何绯闻。

 

2、通过投资交易结构设计

 

为降低投资风险,合理多样化的运作模式便应运而生。在影视基金发展的中前期,主要是以单纯投资资金的LP(有限合伙)的形式发行运作,之后改为具有专业背景的LP参与,使投资运作团队更加专业化,也便于制片、发行和院线方面的安排。这一模式获得成功后,专业的LP便成为影视基金的必要组成部分,其构成包括国有企业相关团队、私人企业专业投资团队等,甚至出现多方投资共同合作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分散了风险。

 

3、对中小投资者的建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到影视投资的热潮中。但是,一些中小投资者对于影视行业以及投资流程大多不甚了解,为了规避影视投资的法律风险,可参考以下几点:

 

首先,投资者自身应提高影视专业判断能力,看所投项目是否有专业的运作团队,若该项目核心团队熟悉电影产业链流程,且拥有一流的编剧、导演和演员资源,可以初步判断项目具备可投性。如果制作公司、导演、编剧、演员等名气不大,最好少投或不投。若创作团队中有人有侵权“案底”则应尽量避免投资。

 

其次,要看所投基金是否有专业的运作团队。影视投资基金公司主要考量影片覆盖率、媒体宣传形式和力度、前期口碑培养等电影消费趋势分析,只有专业的团队才能做精准的分析判断。建议投资者最好从银行联合机构发行的影视基金、影视信托、知名PE/VC影视私募基金中选择,因为这些机构有资源、有经验、有话语权,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影视产品,稳健的投资者在短期内应暂时避开。

 

第三,选择合适的投资机构产品。比如,是否用多元的投资方式来规避风险,打包投资多个影视项目。有的产品规定了投资每个影视作品的比例,且规定90%以上投资电视剧[1]。此外,还要看产品是否为循环投资,有些产品是影视剧拿到回款之后立刻分给投资者,这样更有利于降低风险。

 

第四,对于行业风险和市场风险,要注意审查投资基金有无风险防范条款。正如前面讨论的,

最后,要看影视基金退出期的版权出售策略。因为影视基金的存续期是有限的,一般基金会要求在解散之前,把后面几十年的版权提前销售出去[2]。目前影视基金投资期限一般在3至6年左右,期限越短,风险越低。其中还涉及残值处理期问题,以电视剧为例,往往存在二轮、三轮,甚至四轮播放权的出售,后续出售可能已经过了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产品有残值处理期,属于一种额外的收益。投资者需要注意这一条款,最大化自己的利益。

 

最后小版想说: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拒绝跟风盲从,是每一个投资人需要完成的自我修炼。别看现在古装仙侠剧火就一股脑扎堆投,万事万物,兴久必衰。没有权利瑕疵、能持续盈利的IP才是好IP。好的影视产业环境需要观众和资方共同去打造,对于抄袭这种行业毒瘤,应绝不手软,观众不看,投资人不投,看它还怎么嚣张。

 

祝大家投资愉快,看剧愉快,2017盆满钵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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