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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我赢了无数对手,却赢不了中国拼音


今天上午9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因认为中国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的维权,演变成一场诉讼拉锯战,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瞩目的体坛名人的维权案件。官司的三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对簿公堂。

此前的2015年12月,最高法裁定提审其中10件案件。

终审判决

“乔丹”侵权,“QIAODAN”可用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判决如下:

01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02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当日,审判长宣布:以上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代理人)

四年拉锯战

“飞人”将官司打到最高法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1963年2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最高法此次公开宣判,他本人并未到庭。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6年4月19日、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10件案件。时隔7个多月,今天,该系列案终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被申请人和原审第三人

争议焦点

焦点一:如何证明“乔丹”=迈克尔·乔丹?

本案的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反面反驳,乔丹公司方面认为,“Jordan”在外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焦点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在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其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使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且在迈克尔·乔丹提出本案诉讼之前,乔丹公司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焦点三:“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方面给出了多份调查数据,称其分别于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当询问“您认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乔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联系,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引发了公众混淆误认。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同一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志上所累积的商誉,应当具有延续性。相较于乔丹公司对相关标志的注册以及持续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难以认定公众将“乔丹”或者其汉语拼音与迈克尔·乔丹的联系强于乔丹公司。

乔丹公司也强调,其所有宣传均称“乔丹体育民族品牌”,与迈克尔·乔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区别。其经营二十多年已拥有上亿用户,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商誉的延续注册。

焦点四:乔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利?

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14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已经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传,然而迈克尔·乔丹直到2012年才主张姓名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乔丹长达20年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也成为了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

这一系列引发公众广泛讨论的问题,今天最高法终于给出答案。

案件回顾

转自、新浪法院频道、最高法微博整理

责编:抱柱/石心  版式:抱柱/阿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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