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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丨聚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等四大方向 工信部启动2021年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

以下文章来源于工信微报

导 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启动2021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通知提出,将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中德智能制造合作等方向,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项目,试点示范期为2年,将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增强工业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支撑,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聚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中德智能制造合作等四大方向,启动2021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

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鼓励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企业总结提炼贯标经验成果,按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导向、原则和要求,系统开展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流程优化、技术创新和数据开发利用,系统性构建、运行、优化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能力体系,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具体内容如下:

1.面向供应链管控与服务的新型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以供应链高效协同管控、供应链快速响应与业务稳定性管理、集中采购、智慧物流、供应链金融为代表的供应链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构建数字化供应链,提升供应链现代化水平,重点关注寻源、计划、订单、采购、物流仓储、生产、销售等供应链运营活动的数字化、集成互联和协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信息网络的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供需精准对接与订单准时交付,基于物联网的智慧物流与智慧仓储管理,基于大数据、区块链的供应链风险识别与安全管控,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供应链融资租赁,以及基于平台的多元化供应网络生态构建等。

2.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创新与服务的新型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以产品协同研制、个性化定制、全流程追溯、远程运维为代表的产品生命周期创新与服务,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协同管控与价值挖掘,重点关注产品全生命周期研发、设计、制造以及服务等活动的数字化、集成互联和协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化协同研发设计,产品研发、工艺设计、生产制造一体化,众包研发,基于用户需求的个性化快速定制研发与精准交付,产品追溯与服务,以及围绕智能产品的在线检测、远程诊断、预测性维护等。

3.面向现代化生产制造与运营管理的新型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以智能工厂、智能化制造、数字化生产管理为代表的现代生产制造与运营管理,提升企业数字化生产管控水平,重点关注工业设备设施、制造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数字化、集成互联和协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关键生产设备的数字化改造、上云用云、运行管理与绩效改善,智能制造单元、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产能平衡与稳定生产,生产运营集约化管控,数据驱动的精益生产和柔性制造等。

4.面向数字孪生的数据管理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以数据资源集中治理、数据模型开发部署、数字化设计制造仿真等代表的数据管理与应用,打造生产制造全过程、产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孪生体充分挖掘数据创新驱动潜能,重点关注企业基础数据管理机制建设以及数字孪生系统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数据自动采集与集中存储,仿真过程标准化及分级分类管理,基于数据建模与仿真优化的创新研发设计、工艺优化、智能运维和智能决策等。

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

鼓励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建设面向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绿色制造、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和推广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解决方案,提升制造业数字化水平。

5.面向重点行业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围绕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垂直行业的深化应用,聚焦平台+原材料”“平台+装备”“平台+消费品”“平台+电子信息”“平台+安全生产”“平台+节能减排等领域,鼓励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建设面向重点行业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基于平台打造设计制造协同、生产管理优化、设备健康管理、产品增值服务、制造能力交易等解决方案,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应用水平。

6.面向重点区域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聚焦制造资源集聚程度高、产业转型需求迫切的区域,鼓励建设面向重点区域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制定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规范,开展基于数据的跨区域、分布式生产、运营,加快平台资源及区域服务能力整合优化,提升全产业链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品创新力,推动平台在块状经济产业集聚区落地,促进区域内中小企业规模化数字化转型。

7.面向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平台+5G”“平台+大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平台+区块链”“平台+云仿真”“平台+供应链”“平台+AR/VR”“平台+数字孪生等领域,鼓励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资源建设技术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基于平台构建工业机理模型库、工业微服务资源池、工业知识图谱等基础资源库,配套研发可视化工业APP开发环境、大数据分析专业工具、数据贯通与管理平台、工业模型管理引擎等开发软件,推动降低高技术门槛和试错风险,促进专业应用的规模化复用。

三、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

8.工业控制系统产业能力提升鼓励冶金、石化、化工、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烟草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生产线新建/改扩建项目为基础,围绕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安全仪表系统(SIS)等典型产品,与产业链上下游开展面向关键业务场景的联合攻关、适应性改造和大规模集成应用,提升工业控制系统本质安全,促进工业生产提质增效。

9.工控安全防护能力提升。鼓励工业企业落实《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和《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成熟度模型(报批稿)》等政策标准,开展工控安全防护能力贯标,结合业务特点建设相应的技术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从工业网络安全、工业主机安全、工业设备安全、工业数据安全、供应链安全等方面,提升工控安全风险发现、防范和消减能力,保障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0.工业数据管理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参考《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综合考虑行业要求、业务规模、数据复杂程度等情况对工业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梳理。工业企业分类维度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域、生产域、运维域、管理域、外部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分类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运营域和企业管理域。在此基础上根据数据遭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利用的潜在影响,确定每一类工业数据的级别,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奠定基础。

四、中德智能制造合作

11.产业合作。支持两国企业、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围绕增材制造、机器人、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等行业开展合作,提升智能制造解决方案能力,支持两国企业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实现互利多赢。

12.标准化合作。支持两国企业和机构围绕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车联网、云计算等领域,开展标准研制、测试床搭建、标准互认、技术路线图制定等合作,推动智能制造标准体系互联互通,联合申请国际标准。

13.人才培养合作。支持两国高校、职业技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围绕高级人才培养、职业技工培训、人才培训中心联合建设、校企合作平台搭建等方面开展合作,提升中高级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职业技工的智能制造技术和管理能力。

14.示范园区合作。优先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选取入驻德企较多、德资比重较高、基础硬件设施较好、公共服务较完善、合作前景广阔的产业园区作为示范园区,培育完整的智能制造产业生态,发挥示范园区带动作用和地区辐射作用。

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发函〔202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部机关相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融合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技术、模式、业态等创新和应用,现组织开展2021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中德智能制造合作等方向,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增强工业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支撑,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工业园区或其联合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

  (二)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且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方向各单位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不占上述推荐名额。推荐项目须按优先级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三)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在建项目不可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实质性合作的项目。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三、进度安排

  (一)2021年6月30日前,部机关相关司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申报项目。

  (二)2021年7月15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2021年8月10日前,确定试点示范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2021年12月底前,开展试点示范年度检查与效果评估,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宣传推广典型做法。

四、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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