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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网参与市场售电 这5个问题不可不知

当前我国售电市场刚放开的情况下,许多售电公司愿意利用微电网提供综合能源服务来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也在考虑如何利用微电网扩大向用户的供售电范围。电改9号文也明确支持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毫无疑问,微电网将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资本面向用户售电的重要形式之一。然而关于微电网售电主体的定位、现阶段微电网如何参与售电市场等相关问题仍需深入思考。

  1 、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主体的定位

  对于偏远地区或海岛型的独立微电网,受限于与主网的孤立,发售电模式单一,不作为本文讨论的范畴。

  对于并网型微电网,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类:

  (1)单个用户型微电网。例如一个工厂用户,建设了自己厂区内含有光伏、储能等元件的微电网。无论微电网与工厂业主的关系属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服务公司模式还是业主自行投资自行维护模式,该类型的微电网在电力市场主体中均应和工厂用户一同看作是用户主体,而非售电主体。另外,该类微电网用户可以同其它用户一样参与电力市场,《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该类“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2)形成局域网向多个用户主体供电。例如一个工业园区的微电网,同时面向多个不同用户进行供电。该类型微电网电压等级一般为10kV~110kV,且与公共电网存在单一并网点(PCC点),微电网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示意图如图1所示。PCC点以下部分属于微电网主体投资建设的增量配网部分,且负责该配网的运营。按照《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售电公司的定义,该类微电网主体应属于第二类售电公司,即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同时根据微电网主体对网内分布式电源的拥有情况,可进一步将微电网主体分为发配售一体化公司和配售一体化公司。

  根据以上分析,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的主体定位,可分为用户主体和第二类售电公司主体,其中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发配售一体化公司和配售一体化公司。微电网的市场主体定位详见图2所示。

  本文将进一步讨论形成局域网的微电网相关售电问题。

图1 微电网与公共电网的连接关系

图2 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的主体定位

2、微电网主体的准入条件

  单个用户型微电网作为用户主体参与市场的准入条件和一般电力用户准入条件一致。

  形成局域网的微电网售电主体,准入条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 作为第二类售电公司相关的资产要求、信用要求、工商注册要求等,以及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详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

  · 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别提到了微电网作为直接交易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拥有网内分布式发电资源的微电网主体,还应取得文件规定的规模以上电源的发电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豁免了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

  1) 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 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 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 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同时该通知简化了以下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 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

  2)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3) 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3、微电网售电的业务模式和电量来源

  根据前文分析,微电网售电主体应分为两类:

  · 发配售一体化的微电网售电公司,即微网内分布式电源资产属于微电网主体;

  · 配售一体化的微电网售电公司,即微网内分布式电源资产不属于微电网主体;

        以上两类微电网售电主体的业务模式均包括向网内选择该微电网售电公司的用户收取电能量费用和收取微电网范围内的配网过网费用。不同之处在于电量来源:

  (1)发配售一体化的微电网售电公司

  该类售电公司由于拥有微网内分布式电源,按照分布式电源就近消纳的基本原则,首先应该将分布式电源发出的电量卖给微网内用户消纳,不足部分由微电网售电公司通过集中市场或与电厂的双边交易获取;

  (2)配售一体化的微电网售电公司

  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机以及分布式三联供燃机是微电网内主要的分布式电源主体,按照《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这些电源现阶段均属于优先发电、不参与市场竞争范畴,需要通过供电企业足额收购。因此配售一体化的微电网售电公司作为该区域的唯一供电企业首先应足额收购各分布式电源主体的电量,不足部分再由微电网售电公司通过集中市场或与电厂双边交易获取。

  4、微电网余电的出售方案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微电网不应限制网内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电以及“以热定电”的分布式三联供机组发电,因此很可能在某个时刻出现微网内电源发电功率大于用电负荷从而倒送公共电网的现象。笔者认为现阶段可由公共电网公司对这部分微电网消纳不了的分布式电源余电提供“保底接收”服务,待我国电力市场进一步发展后,再考虑这部分电量参与市场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电和分布式三联供机组的上网电价并不相同,而在几种电源同时发电且存在微网用户用电的情况下,公共电网按照何种电价原则接收这部分盈余电量有待斟酌。

  5、微电网售电主体与其它售电公司的竞争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微电网售电公司作为该区域内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将面临其它第三类售电公司对于网内用户的竞争。

  微电网售电公司相比其它第三类售电公司的优势在于:

  (1)微电网若提供冷热电综合供能服务,微电网售电公司可以打包冷热电服务,制定相应套餐,竞争优势更加明显;

  (2)微网内的分布式电源属于清洁能源,用户对绿色电源的接受程度更高;

  (3)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用户,更愿意签约微电网售电公司。微电网在电网故障时可孤立运行,能够提供更高的安全保证和连续供电能力。

  6、结语

  随着微电网技术的进步以及我国电力改革的推进,微电网参与电力市场正成为一种趋势。只有健全合理的市场规则才能促进微电网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带动相关商业模式的创新。

  本文仅就微电网售电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现阶段如何参与售电市场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微电网是否可以看作拥有配网运营的第二类售电公司?微电网售电主体是否会面临其它第三类售电公司的竞争?微网内分布式电源发电量的怎样收购?等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实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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