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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四大问题 让采购更顺利

编者按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投标是一项程序性与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因为对程序的不重视和不规范致使招投标失败的现象屡有发生。本期,我们以IT采购项目为例,对招投标程序上的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流程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解决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符合性问题

投标人资格条件是投标人的入门门槛,其内容是否恰当将直接影响招标工作的成败。因此,采购人和投标人对此都应予以十分重视.

确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必须慎重与恰当。有些采购人认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越多越高就越好,这是一种误解。投标人资格条件体现了对投标人实施本采购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与水平、资格等基础要求。

例如,公司规模、专业资质类型与等级、按国家有关法规强制性规定、产品必须具备的技术性能合格证书(如生产与市场准入许可证、3C证明)、主要设备的销售授权书或知识产权证明等。因此,采购人必须正确把握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不宜内容过多、要求过高,且不具备可操作性。例如,某采购项目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设备生产商出具的三年保修承诺证明。若设备的标准保修期为一年,则在供应商支付所增加的两年保修费用前,设备生产商一般不会出具三年保修证明材料。因此,采购人制订合格投标人条件时务必慎重、恰当。否则,很可能造成满足所有投格人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投标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响应必须不折不扣。有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合格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缺乏理解和重视,以致因部分资格条件不符合而被列为废标,这是十分惋惜的。因此,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首先必须充分理解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各项要求,并据此逐项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材料,决不能有半点马虎和瑕疵。

投标人资质类型与等级的适用性问题

国家有关部委对计算机网络、建筑智能化(弱电)等电子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的承包商实施资质管理,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有些采购项目招标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采购项目涉及的专业和所要求的专业资质不一致。例如弱电系统工程项目招标时,要求投标人具有《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若中标人不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他就不具备设计与施工的法定资格,施工图和竣工图必须委托另一家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审核与盖图签,这对项目实施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未按采购项目的规模与技术难度,合理地规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例如,有些项目规模较小,但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最高级的资质。

这就可能产生两种与采购人愿望相反的结果。其一是因资质等级高的公司对小型项目不感兴趣,投标人可能不足三家。其二是资质等级低的公司采用挂靠方式,以资质等级高的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显然,如此做法有悖《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但在评标时往往难以识别这种情况,一旦其中标既增加了项目实施成本,并可能在项目实施质量、售后服务诸多方面给采购人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国家有关部委已按资质等级及其可承接的项目规模作了明确规定,故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

设计人参与项目投标的公平性问题

目前,IT系统集成(工程)和应用系统开发采购项目的招标大多采取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分两阶段招标,先进行技术方案与设备配置设计招标,后进行系统集成(工程)和应用系统开发招标。而另一种做法是采购人事先委托某公司作为设计人帮助完成设计工作,再依据其设计方案进行系统集成(工程)和应用系统开发项目招标。从目前操作情况来看,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中,后一种似乎已成为较普遍的做法。

但不管上述哪种做法,在系统集成(工程)和应用系统开发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就是依据该设计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其中大多是委托设计人编写的。

因此,假如设计人再参与系统集成(工程)和应用系统开发项目的投标,各投标人显然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招标结果很可能是不公平的。例如,在某区的一弱电系统工程招标项目中,招标所需的技术文件是由一家已设计中标的公司负责编写,其在系统集成要求中不介绍系统组成与结构,在采购设备清单中也只列出设备名称与数量,不注明各设备的技术规格与指标,致使其它投标人难以理解招标需求并作出实质性响应,导致无法正常投标,或是在IT系统集成(工程)和应用系统开发采购项目招标时,投标人只有三家,或者领取投标文件有多家,但提交投标书时只剩三家,甚至不足三家的现象屡有发生。

出现这种现象除了前述的原因外,设计人参与系统集成(或应用系统开发)项目投标可能引起的不公平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例如,招标要求往往存在“隐性”排斥其它投标人的内容,有的就是为了某投标人“量身定制”的,也有个别采购人在其它投标人中标后,删减了部分采购内容后又重新招标,这些都挫伤了参与IT采购项目投标的积极性。

因此,给各投标人营造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投标环境,尽快建立设计人不再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制度及管理配套措施,用明规则替代潜规则是十分必要。因此,操作机构应该引导投标人需通过投标的公平竞争,而不是凭借设计人的投标优势来取得中标。

那么,如何解决采购人缺乏专业设计能力,又需提供采购招标的技术文件之间的矛盾呢?笔者认为,可利用专业设计咨询公司的社会资源,经审批后列为政府采购项目专业咨询代理机构,专职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概算。为保证上述代理机构的独立性,可对这些设计咨询公司的职责、回避与保密义务等作出严格规定。

目前,在上述制度未建立之前,较大规模或技术难度较大的系统集成项目建议采取设计与集成两阶段招标方式。若实在难以分两阶段招标而又需委托设计人完成需求调查与技术方案设计的,经申报批准后可聘请某公司作为设计人,并在系统集成(工程)和应用系统开发项目招标文件注明投标报价中包含该部分设计费(设计费按市场通用收费标准核算)。这样既使设计人和设计工作透明和阳光化,也为采购人解决了设计费支付问题。

产品销售的唯一授权问题

按财政部财办库(2003)38号文件规定:“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该规定有利于为不同品牌的产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防止生产厂商操控投标报价。目前,在大多招标文件中,对此未作规定,生产厂商和投标人也不太了解此规定,以致发生按上述规定计算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作无效标处置。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对产品销售的唯一授权应作出明确规定。

在系统集成(工程)采购项目中,设备采购清单包括多个分系统的相关设备,此时经常会出现多个投标人选用的产品部分甚至大部分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对此,如何执行财政部(2003)38号文件需要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可否规定按报价总额核算,投标人选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占多大比例,即按一个投标人计算。这里附带指出的一个问题是在上述情况中不排斥个别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例如,在某机房工程采购项目招标中,两个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品牌、型号与数量有近90%完全一样,甚至型号标注的错误和技术方案部分内容也相同,这就很难以偶然巧合解释了。

因此,从这一侧面也反映了实施产品销售唯一授权规定的必要性。

(豆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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