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情况下,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因实践中存在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或对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有关事项存在认识误区,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是不能退还。
在此,笔者在明确投标有效期的基础上,指出了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方面容易存在的认识误区,以尽量避免实践中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的情况发生。
什么是“投标有效期”?
要探讨投标保证金退还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投标有效期”这一概念。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
招标文件对投标有效期一般有明确规定,假如规定投标有效期是60天,也就意味着中标人必须和招标人在这段时间内完成签订合同等工作,该期间内所有投标文件里的所有条款依然具备法定效力。之前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不过在实际工作中也从来没有招标人与投标人认同这种说法;后出台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现在就已效力高的实施条例为准了。
误区1 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需提醒的是: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投标文件的补充与修改,是指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与修订。撤回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投标,或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重新投标。撤销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需补充的是: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投标有效期内可以做的,只是要约撤回或撤销,不能对投标文件再进行补充或修改。
误区2 “投标有效期”等同于“投标截止日期”
需注意的是:投标人应正确区分“投标有效期”和“投标截止日期”的差别。
投标截止日前,是否递交了投标文件是关键。投标文件是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不予撤回的。是否退还保证金就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递交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书面撤回投标文件(通常招标文件中有要求),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二是未递交投标文件,表示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的要约邀请,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有效期内,在此期间的投标有可能中标,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招标文件一般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按照上述规定,招标人在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时,要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出通知。
某供应商作为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拒绝延长,则供应商的投标就失去了效力,可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作为要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投标有效期内投标单位擅自撤回投标,将导致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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