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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评审专家应该怎么管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11月,政府采购业界发生了两件大事:一件是财政部24日公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另一件是财政部28日出台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办法》)。《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第一时间对两个文件做了解读,本周我们先来聊聊《专家办法》。

由于法律赋予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权和对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权,所以专家在采购评审活动中作用巨大。2003年11月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文),对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作了规范,效果不错!但实践中,专家不够、专家不专、专家不公的现象仍然突出,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受到严重影响。

那么,此次《专家办法》有什么亮点?我认为有五点值得关注。

一是整合专家库,实现互联共享。《专家办法》第四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并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是评审专家资格门槛降低,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将专家资格降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满8年,年龄不超70周岁。通过诚信评价体系和履职情况等设置阶梯抽取手段,提高高素质专家抽取概率。

三是专家权责趋于对等。《专家办法》删掉了过多的专家权利,增加了回避、解聘、补抽等的约束性规定,加大了对评审专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增加考核机制。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记录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也要记录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即《专家办法》要求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对各自履职情况相互评价,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

五是明确了专家评审劳务报酬付费对象和标准。集采目录以内项目由集采机构支付,以外的由采购人支付。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对于《专家办法》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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