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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定情形 根治规避招标

岁末年初,各级各单位为尽快完成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可能会存在不完全履行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情形——

某县财政局2016年11月先后收到县教体局涉及各中心校区工程、货物政府采购两千多万元的采购计划,共涉及30多所中小学校,其中工程类、装饰装修约1100万元,货物设备类约900万元(包含图书项目约90万元)。

该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资料审核时,发现该批次采购项目被划分为若干个零星分散的小项目,每个小项目都以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的模式执行,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嫌疑。

而除国家省市文件外,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凡是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实施采购……”

经核实,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函告该采购单位,并明确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采购。

那么,实际工作中如何尽量避免和杜绝上述单位出现的规避招标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分别有哪些?我们一起做下归纳总结。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情形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必须实施招标采购。

3.根据该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该县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文件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下列情形可不进行公开招标:(1)采购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向原中标人采购。

个别采购单位为逃避公开招投标程序,经常人为肢解拆分工程至招投标采购的起点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程序和直接发包的目的。

规避招标的责任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如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要求对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将被依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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