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皖高法〔2010〕216号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
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第一节
一、首 部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第六条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外国人的,应按护照中外文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等写明其基本情况。如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按照其入境时所持证件写明其基本情况。如在内陆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住址在台湾的,应在其住址前冠“台湾地区”。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二审(再审)裁判文书还应写明一审(原审)裁判文书的字号和作出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
二审(再审)应沿用一审(原审)使用的简称;但一审(原审)简称不当的,应予另行确定。
二、事实和证据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表述言词性证据应保证言词的原意,一般用第三人称表述。涉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言词,也可使用第一人称表述。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表述一审(原审)裁判主文时对裁判各项无需分段;表述一审(原审)裁判理由应写明其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
三、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一)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和条款项目序号。
(二)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为: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三)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四、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五、尾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节
一、首 部
第三十条
(一)姓名无法查清的,在其自报姓名后括注“自报”;曾用名在户籍证明上有记载或者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应在姓名后续写“曾用名×××”;绰号、化名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应在姓名后续写“绰号×××”、“化名×××”。
(二)出生时间须写明具体年月日。确实无法查清的,可表述为“×年出生”、“×年×月出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形的,可以分别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用括号注明“推定”。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周岁”。
(三)住址一般应写户籍地。在户籍地以外犯罪的,应当同时写明户籍地和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表述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临时居住不满三个月的,表述为“暂住地……”;有多处住所的,写犯罪时的住所地;居无定所的,不写住所地。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写明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强制措施的种类。被羁押的,还应写明羁押处所。
(五)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在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前写明“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判处……”;影响累犯认定的,应写明“×年×月×日刑满释放”;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满时间或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曾受过的行政处罚与定罪量刑有关联的,应予表述。
(六)被告人同时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被告人”后无需括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七)被告人(上诉人)有两人以上的,按各被告人(上诉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或主从关系的顺序表述。
单位犯罪的,应写明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犯罪后变更名称的,写明变更的名称并括注原名称。
第三十一条
被告人(上诉人)犯罪时未成年但开庭审理时已成年的,不列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一)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表述为“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指定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表述为“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表述为“……社会调查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法院自行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非涉案情况,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
第四十二条
三、理
第四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在理由部分可直接表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无需阐述理由。
第四十四条
(一)应先引用定罪法条,后引用量刑法条;
(二)主刑、附加刑并存的,先引用主刑法条,后引用附加刑法条;
(三)需适用援引性法定刑的,应先引用本罪法条,后引用他罪法条;
(四)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用法条;
(五)共同犯罪且多罪名的案件,应针对各被告人分别引用法律条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作为说理依据,但不能引用。
四、
第四十五条
(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写明罪名、刑期及其起止日期和折抵;
(二)判处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后予以表述;
(三)判处管制和适用缓刑的,应括号注明自何日起计算期限;
(四)被告人犯数罪或一案多被告人的,按先重刑后轻刑顺序依次表述;
(五)单位犯罪的,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的顺序依次表述;
(六)判处追缴、责令退赔赃款、赃物或者没收犯罪工具的,应予表述;数量较多的,可列清单附后。
第四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表述为“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一)一审判项的定罪、量刑只要有一处被改变的,即应撤销该判项的全部内容;
(二)改判有期徒刑或罚金刑的,应在判处的刑罚和罚金之后,括号注明刑期起止时间和缴纳罚金期限;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其他被告人上诉,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处死刑适当的,应表述为“同意××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
五、尾
第四十八条
(一)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改写为“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共同犯罪案件维持(同意)一审死刑判决或经抗诉改判被告人死刑、且有非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应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判处死刑(附加刑)的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二审改判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法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写明“本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第三节
一、
第四十九条
(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二)住址表述为“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均应写明,表述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三)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身份事项,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一)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写明其姓名和职务;诉讼代理人既有本单位工作人员又有律师时,先表述本单位工作人员,后表述律师。
(二)诉讼代理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在表述其基本情况后续写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三)多名当事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表述为“上述×位××(诉讼地位)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一)案由应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案由;
(二)中止审理的,表述为“审理中,因……(原因),本院×年×月×日作出裁定中止审理,于×年×月×日恢复审理”;其他程序事项可参照上述写法表述;
(三)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应写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出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写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
第五十八条
(一)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予写明;
(二)被告未到庭但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的,应在被告辩称部分表述其答辩意见;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庭审时发表了辩论意见的,应表述为“×××在庭审中辩称”;
(三)被告提起反诉的,表述顺序为“×××诉称……”、“×××辩称……”、“×××反诉称……”、“×××辩称……”;被告答辩意见与其反诉理由一致的,表述顺序为“×××诉称……”、“×××答辩并反诉称……”、“×××辩称……”;
(四)第三人的意见表述为“×××述称……”。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一)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且对一审(原审)举证、质证、认证无异议的,可表述为“×××所举证据与一审(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原审)一致”。
(二)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但对一审(原审)采信的证据提出异议的,应重点写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在本次审理中的举证质证情况,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阐明采信与否的理由。当事人对一审(原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其他证据无异议的,可概括表述为“其他证据的举证、质证与一审(原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原审)一致”。
(三)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应完整表述举证、质证过程。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一)被告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争议的,应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表述为“×××(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查明的事实表述为“鉴于×××对×××所述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有争议的,应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表述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有争议的事实和请求)”或者“×××(被告)辩称:……(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审理查明的事实表述为“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
(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争议较大的,参照一审普通程序裁判文书的写法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
(一)多方当事人上诉的,应按一审排列顺序先写明一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和相对方的答辩意见,再依次写明其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和相对方的答辩意见,最后写明没有上诉、上诉未针对方的意见;
(二)被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但庭审时缺席的,应在被上诉人辩称部分表述其答辩意见;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但庭审时发表了辩论意见的,应表述为“×××在庭审中辩称”。
第六十四条
三、
第六十五条
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应重点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再审民事裁判文书应重点围绕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申诉)理由、原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四、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一)多名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应写明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范围和承担责任后享有的权利;
(二)有多项给付内容的,应先写明各项目的名称、金额,再写明累计金额。如:“交通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
(三)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且内容相同的,应单列一项写明抵付情况,表述为“上述第×、×项判决相互冲抵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形式)给付×××……”;
(四)对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应单列一项,表述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一)维持原判的,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维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应先写维持判项,后写加判内容;
(三)部分改判的,应先写维持判项,再写撤销判项,最后写改判判项,同时应写明维持、撤销的内容,表述为“维持(撤销)××人民法院××判决第×项,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予全部支持的,应另项判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全部改判的,应撤销一审裁判后表述改判内容;再审全部改判的,先按照由后向前的顺序撤销历次生效裁判,再表述改判内容;
(五)部分变更原判的,应先写“维持××人民法院××判决第×项中……(维持的内容)”,后写“变更××人民法院××判决第×项中的……为……”。
五、
第七十一条
依法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的,应予表述。
第七十二条
二审(再审)改判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应写明前款告知内容。维持原判的,一审(原审)已告知的,不再重复表述;一审(原审)判决遗漏的,应补充告知。
第七十三条
维持一审(原审)诉讼费用负担决定的,应表述为“一审(原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原审)判决执行。”
第四节
第七十四条
一、
第七十五条
二、 事实和证据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被告未提供证据的,表述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逾期提交的,需说明法院收受或不收受证据的依据和理由。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表述为“×××(被告)以……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年×月×日提供了证据”。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三、
第八十条
(一)作为类案件,应重点阐述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对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等判决方式的,应当阐明具体的理由。
(二)不作为类案件,应重点阐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何种法定职责、是否提出过申请;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以及其明示拒绝、拖延履行、不予答复是否合法的理由;原告的诉请是否成立、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对采用判决履行、驳回诉讼请求或确认违法等判决方式的,应当阐明具体理由。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应重点阐述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已被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两者有无因果关系,被告应否承担、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理由。
(四)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应重点阐述当事人起诉的事项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和起诉条件。
(五)准予撤诉的案件,应当阐明撤诉和准予撤诉的理由,客观反映原告自愿撤诉和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过程。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一)左页边距为3.5CM,右页边距为3.5CM,上页边距为4.5CM ,下页边距为8.5CM;
(二)国徽图案高5.0CM,宽5.0CM,下沿与文字上沿之间距离为9.27CM;
(三)标题文字为“安徽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位于国徽图案下部,字体为黑体;分“安徽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两行排列,高为3.4 CM,上排字号为30,下排字号为34,字行距为54磅。
第二节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三节
第九十七条
(一)引用法律的条、款、项;
(二)裁判主文的序号;
(三)判处的刑罚(主刑和附加刑);
(四)裁判尾部落款时间;
(五)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者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七上八下、十一届三中全会等;
(六)带有“几”表示约数的数字,如:一百几十斤。
(七)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
第九十八条
(一)案号;
(二)地址、门牌号码;
(三)公历年、月、日,时、分、秒;
(四)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
(五)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
(六)长度、质量等物理量量值,如:5千米、500克等;
(七)日常使用的非物理量量值,如:51元、18岁、12个月;
(八)部队番号、文件编号、通讯号码和序号。
第九十九条
(一)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位置;
(二)阿拉伯数字应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分节号;
(三)多位阿拉伯数字不得断开移行;
(四)年份不能简写,如:“2008年”不能简写成“08年”;
(五)5位以上的数字,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为单位的数(千克、千米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若改写致小数点后位数超过两位的,不宜改写。如:345000000元,可改写为3.45亿元;34567元不写成3.4567万元;
(六)在使用约数时应尽量精确。
第一百条
第四节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节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六节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四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