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伤情赔偿 1、医疗费:【29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条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按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食宿费:【29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29条6款】【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0条】按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1条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1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除上述项目外,经鉴定造成伤残的还有以下赔偿 1、生活护理费:【32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一级至四级伤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②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③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④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①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②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③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④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至六级伤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②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①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②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②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③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④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请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造成死亡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统一,同命同价)。 公式: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 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抚恤金赔偿标准: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计算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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