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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指引|法官札记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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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燕|广西横县人民法院





导读:本文主要内容包括阅卷笔录、庭审提纲、损失认定以及赔偿计算四部分。文末另附包括Excel速算表格在内五份文档的提取方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这类案件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涉及到的要素较多、数目计算多。如果主审法官能掌握方便快捷的审理方式,将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为此,笔者归纳了案件审理中的阅卷笔录、庭审提纲、损失认定以及赔偿计算四个方面的内容,现分享给大家,希望为法官和律师同行提高审判、代理效率提供帮助,以及让普通读者能理解法官是如何判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


阅卷笔录

表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各要素表



庭审提纲

一、原告陈述诉请后,以下问题如尚未明确,要原告先行明确:

1 . 各项赔偿的具体数额与计算方式;

2 . 各被告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3 . 各被告的赔偿顺序(同时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如何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

二、被告答辩后,以下问题未明确表示的,要引导其回答:

1.是否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是否认可赔偿责任的划分及赔偿顺序;

3.是否认可原告的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的意见(填在表1“被告意见”一栏中)。

三、在双方陈述诉辩意见后,归纳双方无争议的事项

四、归纳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般有以下几种,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1 . 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 . 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3 . 本案原告各项赔偿的依据及计算方式?

4 . 本案交通事故是否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五、调查询问

庭审调查询问是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后,对案件事实仍有未明确的,需要法院主动去询问当事人以查清案件事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要素很多,表1所列为基本要素,首先要将各要素的问题调查清楚。除此之外,还要视具体案情再作相应的调查询问。在这里不能概括完全,只能大概列了以下几种问题:

(一)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询问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情况、是否对认定书提出复核等。

(二)对赔偿责任及赔偿顺序有异议的,调查以下问题:

1 . 主体问题:机动车驾驶员与机动车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核实驾驶员与登记车主的关系(挂靠、雇佣、劳动关系、借用车辆等)、是否为履职行为等;

2 . 投保问题:被告有保险公司的,核实保险情况,有商业三者险的,核实具体限额、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等。

3 . 原告自身对损失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无过错责任。

(三)对赔偿标准有异议的,调查以下问题:

1.受害人或者护理人的职业或工作及收入情况;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者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主张误工费,是否有充分证据;

3.误工期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是否有正当理由及证据;

4.车辆维修费用,审查是否属于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是否已定损等。

(四)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事由的,审查是否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赔偿的,调查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五)同一事故还有其他受害人,审查其他受害人是否起诉,或者先行赔偿情况如何(涉及到保险限额的分配问题)。

(六)被告个人已垫付部分赔偿的,调查以下问题:

1 . 核实垫付的具体费用类别及金额;

2 . 是否为本案原告垫付,如有其他受害人,垫付的比例各自占多少;

3 . 垫付的金额收款人是谁,原告是否认可;

4 . 当事人是否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垫付的问题。

(七)如当事人对损失的认定不一致并提出鉴定或者评估的,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释明司法鉴定或者司法评估的程序,以及不及时提出鉴定或者评估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后至判决前,双方当事人能够调解的,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要注意以下事项:

1 . 明确赔偿主体及各赔偿项目(当事人表示不需要明确各项赔偿项目的除外);

2 . 明确履行方式,当事人表示通过银行转账履行的,要权利人明确银行账户的开户名、开户行及账号,转入的银行账户最好是权利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3 . 明确履行期限;

4 . 对被告个人垫付的赔偿,如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案中处理的,也要将此项处理作为调解协议的其中一项写明;

5 . 如就本案交通事故双方已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无后续治疗费用等,可明确就本案交通事故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6.明确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

 

损失认定

表2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的认定表


 

赔偿计算

表 3-1:认定损失后赔偿计算一览表(只有交强险的情况)

计算公式:A-B=C,C×赔偿比例=D,D-E=F,原告应得的赔偿为B+F


注:表中的 “被告”指自然人被告,表中双线以上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赔偿项目。若被告连交强险也没有投保,原告主张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损失的,则 “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的金额”应由被告个人承担。

以下举例说明:

被告赔偿责任比例为70%,数据均来源于笔者审理的案件。(单位:元)

 



解释:

本案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法院认定如下 :医疗费1627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300元 、残疾赔偿金81492元、误工费22290元、护理费1559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700元,总计321617元。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1492元、误工费1300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该项下的每项赔偿的数额分担法官一般以方便计算为原则,总额达到限额);

不足部分即201617元(321617元-120000元),由被告个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个人应赔偿141131.9元(201617元×70%),扣除被告已垫付的25000元,被告个人还应赔偿原告116131.9元,具体包括医疗费81917.3元[(162739元-10000元)×70%-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310元(23300元×70%)、误工费6497.4元[(22290元-13008元) ×70%]、护理费10917.2元(15596元×70%)、鉴定费490元(700元×70%)。

判决主文: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1492元、误工费13008元、交通费500元,共计95000元;

三、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91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310元、误工费6497.4元、护理费10917.2元、鉴定费490元,共计116131.9元(已扣除被告先行垫付的25000元)。

 

表 3-2:认定损失后赔偿计算一览表(同时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

计算公式:A-B=C,C×赔偿责任比例=D,D-E=F,F-G=H,原告应得的赔偿为B+E+H



 

注:该表的“被告”指自然人被告,表中双线以上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赔偿项目。表3-2与表3-1原理相同,就不另外举例子了。实际上,有商业第三者险的一般都已够赔付,因此,被告一般不用再赔偿。

 

表 3-3:认定损失后赔偿的计算一览表(同一起事故还有其他受害人起诉的情况)

该表设定以下条件:同一事故受害人另案(以甲案代替)起诉,投保交强险,且两案医疗费用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总额,其余损失不超出交强险伤残限额总额。

计算公式:A÷(A+B)×100%=C,A×C=D,A-D=E,E×赔偿责任比例=F,F-G=H,原告应得的赔偿为D+H




注:该表的“被告”指自然人被告,表中双线以上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赔偿项目。

  

以下举例说明:被告赔偿责任比例为100%,数据均来源于笔者审理的案件,单位:元。




解释:

该两案为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的规定,按照两案原告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两案原告的损失中,属于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总额没有超出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故两原告属于伤残赔偿限额应赔偿的损失不必按比例计算。而两原告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总额,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故要依损失比例来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

本案属于医疗费用限额内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故本案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损失的比例为:(66959+1900)÷(66959+1900+3155+800)×100%=94.57%,故本案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应得医疗费用赔偿为:10000×94.57%=9457(元)。

其余计算同表3-1,不再作详解。

文件分享

本文所列的表格均为Excel表格,笔者现将Excel原始表格通过审判研究公众号百度云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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