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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20年,不低于50%的城市完成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并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6月22日,住建部正式发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指导各地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提出,力争到2020年,我国至少一半城市要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全国将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并逐步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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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5月25日


附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下面对《规划》中的三大具体目标、四大主要任务进行梳理:


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科学和合理地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大力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城市地下空间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具体目标:

一是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工作。到2020年,不低于50%的城市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补充完善城市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

二是开展地下空间普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不低于50%的城市初步建立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的综合管理系统,有效提升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管理能力。

三是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依法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使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主要任务


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体系


一是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尚未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城市,应当补充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规划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完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的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完善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补充有关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包括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加强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互连互通。鼓励重点地区开展地上地下一体化城市设计,并将主要控制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是协调地下空间规划与有关规划的关系。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下管线、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交通等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相协调,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人防工程规划的整合。涉及地下空间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四是完善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制度。各城市完善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制度。涉及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


推进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标准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标准规范。研究建立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标准体系框架,补充和完善各层次城乡规划中有关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标准。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概念术语、功能与设施分类、规划编制要求等,形成统一的规划标准,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标准化设计和管理。研究制定地下空间平面和竖向规划、地下综合管廊设计、地下交通工程设计、地下停车场设计、地下步行街道设计等规划标准和导则。

二是修订完善地下空间施工建设标准规范。梳理研究已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施工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工程勘察测量、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工程、环境安全、防灾减灾等标准规范,对已有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充实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体现地下空间利用的自身特点,满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


推进地下空间普查和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设


一是开展地下空间普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现状普查。对已有和在建地下空间进行分类和信息收集,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地下空间资源的普查制度、补(修)测制度、汇交制度。建立地下空间档案管理系统。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妥善做好地下空间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二是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普查成果纳入系统,动态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支撑。逐步将地下空间规划、规划许可、权属管理、档案管理等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建立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数字化管理,提升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


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体系


一是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开展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立法研究,组织做好调研、论证、咨询、起草等基础性工作,听取省级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关系,减少和避免法律法规冲突和矛盾,实现合理衔接。

二是鼓励地方加强立法。推动地方立法和技术管理规范工作。各省(区、市)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管理、权属登记、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界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主体及其职责、职权,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制度及其内容和程序要求,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制度研究工作,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定、规划许可管理等方面的基础。各省(区、市)应当在全面梳理规划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有关制度。


内容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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