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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法律专号原创: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之效力刍议


编者按:债权也是权利的一种,债权人也应当享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债权进行处分的权利!然而,法律出于保护债权转让方、受让方和债务人三方合法权益的目的,设置了债权的转让要“通知债务人”的限制!本文针对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的要求,浅议其对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广邀法律界同仁“疑义相与析”!



债权作为财产权,除不可转让的部分外,也是可以处分的权利之一,其转让涉及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几方及其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债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债权何时移转、该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等问题在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下有不同的理解。在资产收购或处置业务中,经常会有债权转让或受让情形,知晓或厘清上述问题的答案或者争议之处,对于开展相关业务、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大有裨益。


债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债权转让协议作为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共有两类:其一是自成立时生效,即无需再满足其他条件,只要依法成立,即可生效;其二是办理相关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完成之时生效。[1]对于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我国合同法并未特别规定其生效要件,故,除法律规定所涉之债权转让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外,在通常情形下,其应自债权转让协议成立时生效,债权转让通知并非是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


债权自通知债务人起移转,并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对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协议是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这种处分涉及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有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益冲突。为了保护和尊重债权转让双方的权利、鼓励交易,同时也维护债务人的正当利益,法律对债权转让作出了适当限制,即要求“通知债务人。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言明,“通知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移转有何影响,理论界对此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通知与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即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债务人起生效,且债权随之移转,未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债权也就未发生移转。第二种观点认为,通知债务人与否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对他人的效力,仅影响该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未通知债务人者,债权转让协议仍然生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债权也未移转,将通知债务人”视为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生效及债权移转的起点,通知债务人后债权才发生移转。第三种观点认为,通知债务人与否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未经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或他人仍生效,且债权也发生了移转,只是不能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债权转让协议本身只是一种合同,其依法成立生效后,所发生的只是拘束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债的效力,而使标的债权发生实际移转,则需要通知债务人知晓。因此,除另有约定外,债务人知晓后债权才发生移转,债权相关从权利及其风险也随之转移。


通知主体

为鼓励交易,平等地保护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通知债务人的具体形式不宜过于严苛,应适当放宽债转转让通知或债务人知晓形式种类。

1、债权转让人通知

由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设立,原债权人转让债权后,由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是毫无疑问的,也应该是最便捷、有效的方式。

2、债权受让人通知

若债权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经债务人认可后,即可认定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此时的通知,必须经过债务人认可方可视为已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得以完成,并对债务人产生效力,该种方式的通知已在司法实践中应用。[2]

3、债务人主张

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即使未有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通知,但当债务人主张该债权已经移时,在满足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其他条件后,则应视为有效移,债务人无需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通知的形式

1、书面形式

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或纠纷发生后举证困难,建议通知以书面形式作出。该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信息:1债权受让人基本信息;(2)债务应向受让人而非转让人履行的说明;(3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合理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内容应该充分、明确,防止债务人以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不充分而主张债权转让通知无效,否定债权转让通知对其发生效力。

2、以诉讼方式通知

到期债权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即债权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债务人,此见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3]未见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规定。但在开展公司业务中,作为债权转让方时,应该注意该规定,如果意在不实质转移债权而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仍然可以通过起诉债务人的方式确认债权的转让,而产生实质转让债权的效力;作为债权受让方时,必要时可以以该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涉及债权转让时,应该确认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债务人的效力。作为债权转让方时,对于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仍为有效,受法律保护,协议双方均具有履行协议内容的义务,但是此时债权仍未移转,债权及其从权利的相关风险仍由债权转让方承担;作为受让方时,此时协议虽已生效,但是债权尚未移转,尚不具有相关债权及其从权利。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该注意法律规定的模糊之处,为法条解释的各种可能预估风险,并将预估的风险在相关合同中予以防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详见《合同法》第44 条规定。

[2]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3]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以上文章由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许冰所作,由中国华融法律部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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