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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15年婚姻家庭案例裁判要旨精选12则



本文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审判研究成果,执笔人:龙中美

1.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人民司法第201504期)

【作者】王忠  朱伟

【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对所涉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条款,即可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确定权属,不宜以登记作为认定物权归属绝对的依据。审理中,应考虑此类案件所涉部门法的特殊制度,例如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时,则可据此在夫妻之间确定物权的真实归属。(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65期民事信箱问答的最新意见认为可以任意撤销)


2.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物权变动论(人民司法第201504期)

【作者】姚辉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契约以约定财产制为制度前提,其因身份契约之属性与一般财产契约相区隔;而兼有民事与行政行为双重属性的不动产登记,因其功能之私法自治性与公法强制性在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相互渗透融合,其效力应当得以弱化且保有适当的谦抑性,这引致出在夫妻财产契约中物权变动之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衡量标准理应被淡化。


3.夫妻个人债权与家事代理权的判定(人民司法第201504期)

【作者】章敏丹  华锋

【机构】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借款的款项属个人,在出借时,与借款人也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债权系夫妻当中一方的个人债权,一般来说,法院应认定借款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其共同的债权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是如果是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来逃避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因为只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而认定为共同债权,对于家事代理权的认定也要根据事实综合判定。


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人民司法第201508期)

【作者】于筱江

【机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另一方主张撤销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子女请求父母履行赠与约定应受诉讼时效约束(人民司法第201512期)

【作者】郭峰

【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该行为产生法律效力,赠与方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但基于家庭和睦及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请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止。共同生活事由消灭后,子女仍应在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6.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并成为监护人(人民司法第201514期)

【作者】王牧  姬广勇  高晶

【机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得到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应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考社会观护报告的建议以及听取未成年人的意愿,民政局可以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的方式,委托临时照料人继续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并履行监护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国家救助责任。


7.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确定(人民司法第201516期)

【作者】刘小鹏

【机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双胞胎子女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还是由夫妻一方抚养?对此应当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与案件事实,确定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


8.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情形下法律责任判定(人民司法第201516期)

【作者】钟富胜

【机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并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小孩的抚养费。


9.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一方不能认定为监护人(人民司法第201520期)

【作者】高国杰  千盼盼

【机构】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由此也不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其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对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10.对致丈夫丧失性能力是否侵犯其妻人格权的认定(人民司法第201520期)

【作者】陈建华

【机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原告的丈夫因被告的原因丧失性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自身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的“严重后果”,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1.变更抚养费应符合法定条件(人民司法第201522期)

【作者】郭晓娟 张忠星

【机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


12.判断婚礼礼金归属的规则适用(人民司法第201524期)

【作者】张鹏

【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馈赠婚礼礼金是具有鲜明社会特征和多重社会功能的赠与行为,当事人之间就礼金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次按照赠与人意思表示规则、当地特定风俗习惯规则、身份密切联系规则确定礼金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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