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商品房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且房屋又已经被转卖的情况下,面积差价款应该退给哪个买受人。正确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明系争案件的诉讼标的。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本案当中,就同一房屋曾经先后缔结过两个买卖合同,其一是豪业公司(开发商)与孙全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二是孙全乐与费国兰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相应的,针对这两个买卖合同也就存在两个不同的(买卖)法律关系。本案是孙全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针对其与被告豪业公司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虽然在案件审理当中,费国兰认为其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而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但能够成为本案诉讼标的的仍然只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至于孙全乐与费国兰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则不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也不应该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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