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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购房加上女友名字结婚不成女方能否获补偿 法院认定:共同生活期间经济混同应予补偿
为准备结婚,江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把女友陈女士名字加在了产权登记簿上。此后,俩人同居,后因感情纠葛而分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能否得到房屋价值补偿?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判决江先生补偿陈女士房屋价值10%,即6万元。
2012年9月,江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女士,双方一见钟情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底开始同居。
2013年8月,江先生与陈女士打算买房为结婚做准备。看了很多楼盘后,江先生出资52万元购买了连城县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当天支付首付款22万元,同时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11月10日,在进行产权登记时,江先生同意将陈女士的名字加上去,俩人共同拥有这套房子。房子交付后,俩人并没有对房子进行装修,也没有入住,而是一直在外租房。
本想着再攒点钱装修成漂亮的婚房,可是两年的相处,让两人渐行渐远。2015年10月起,两人为生活琐事一直争吵不断,陈女士多次提出分手,双方还动手打闹过。
“日子过不下去了,那就分个彻底。房子是我为了结婚才买的,现在要把你的名字从产权登记簿上抹去。”最终,江先生只得同意分手。
“现在婚结不成,我也为买房子出过力,就该得到应有的一份。”陈女士断然拒绝,在她看来,江先生的做法实在是太过分了。
今年5月,江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自己一人所有。
在法庭上,陈女士提出,自己对首付款22万元可能支付过零头,由于当时两人是恋爱关系,彼此信任,没有过分在意钱财的“泾渭分明”,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已想不起来了,当时也未提供支付凭证。
关于贷款30万元是谁在偿还的问题,江先生认为一直由自己偿还。“我每个月将收入取出后,存到还贷的账户上,每个月偿还3328元。我的工资收入比较稳定,所以能保证按时还款。”对此,陈女士则表示,二人同居在一起,经济上的事是混在一起的。对于还贷问题,有时自己会把工资卡上的钱取出后存入江先生的还贷账户内。但对其说法陈女士没有提供证据。
审理中,双方对该房屋的价值一致确定为60万元。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两年多,经济上也有混同,且在此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应该进行分割,法院故依法判决房屋归江先生所有,并酌情确定由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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