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青海法院网

    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广大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中的重中之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自2011年1月至2016年4月间共受理5869件离婚案件,结案5765件,其中判决1211件,撤回起诉2037件,调解2507件,涉及标的28460000元,调解做为处理婚姻案件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极大解决了婚姻家庭的矛盾。

    在该次调研中,笔者随机抽取了一百份离婚裁判文书,其中城乡比例各占一半,经统计有十二件为男方起诉,余下88件均为女方起诉,调解案件为82件,(其中调和为11件、余下为调解离婚、判决案件为17件,8件为判决不准离婚,9件为判决离婚),仅1件以决定分家析产为由申请撤诉。在离婚的案件有八成的农村妇女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放弃了分割家庭财产,而城市妇女除了结婚时间过短的外,结婚时间较长的妇女均获得了一定的财产赔偿。

    从上述随机抽取的案件数据统计结果看,可以发现几大特点,(一)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条件转好以及人民群众婚恋观念的转变已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加之女性地位日渐提高,现在提起离婚的原告多以女性为主;(二)在离婚案件中,尤其是调解离婚的案件,女方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主动让步。在此类案件放弃自身权益妇女多以农村妇女为主,在近八成的农村妇女在离婚时采取了净身出户的方法。而城市妇女中有近八成的妇女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赔偿。

    上述两个新的特点,也是社会转型期的新产物,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念已有很大改变,加之微信、QQ等新的沟通方式的流行,人口异地流动频繁,离婚早已成为了很多年轻人解决婚姻问题的首选。但是如果城乡妇女在离婚案件中获得的利益差距过大,那么会对我国的婚姻法的贯彻实行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广大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必须是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重中之重。农村妇女普遍文化不高,离婚之后无一技之长,却又得不到相应的财产利益,对我们国家的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极大的怨气,对法律失去信任,同样,由于在婚姻中使用放弃分割财产这一手段可以较快地达到离婚的目的,造成更多人草率对待婚姻的现实情况。

    为何会产生城乡之间的较大差异,笔者认为是存在如下几个原因:(1)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在城市中家庭重要财产进行登记的制度已经得到了普及,而在农村,由于现有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对外没有以独立的方式进行公开。在当今农村社会,父母与子女同住的情况十分普遍。离婚时,如果没有进行分家析产的话,就无法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区分出来,对女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带来极大难度;(2)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不利于离婚案件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在这种家庭中,女方几乎都游离在丈夫事业之外,妇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的经营状况,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均由男方掌握,而在离婚时妇女主张财产权利时举证的责任却要由女方承担,由于搜集证据不力,最终也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3)妇女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未能得到较好保护,夫妻对家庭的贡献不能以显性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作为唯一标准,还应包括隐形的持久能力,劳务付出。《婚姻法》规定妇女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给予补偿,但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条件和标准。司法实践中有的妇女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补偿要求,有的妇女则不提出补偿要求,法官也因法律规定不具体而难以裁决,往往会劝说女当事人放弃分家析产及获得经济补偿等诉讼请求,正是由于这几个原因,造成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得到更好的保护。

    解决此类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我国财产登记制度

    在财产登记制度完备的国家,从详细的登记材料中就可以掌握公民确切的财产状况。在财产发生变更、买卖等情形后,也可以防止财产的混同。而在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盈利等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难以 掌握公民确切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少国家也不知道,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也无从得知。这些状况使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正因为上述原则,必须建立完备的财产登记制度。尤其,在农村也同样开展财产登记制度。这样在司法实践中,良好的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可以将可分割的财产与不宜分割的财产相区别。

    (二)承认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隐形付出,引入家庭劳动补偿制度。家庭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 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对另一方在工作或学习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同时,这一制度的推行,不能仅制定简单的法律条文,必须制定详细的标准和具体的实施方法,使这种补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发达的情况下,稳定的婚姻关系承载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救助贫苦病弱的社会功能。如果对婚姻家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离婚时得不到必要的经济补偿,这对家庭具有的社会功能的发挥极为不利。女方为家庭的稳定和配偶一方的发展付出了更大的劳动,同样也应当在离婚时获得公平的对待。更何况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女方劳动的价值完全体现在家庭劳动中,是否可以考虑以当地人均纯收入为基础,同时综合结婚时间、家庭经济条件、女方现状等各种因素对妇女在婚姻中的隐形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这种制度同样也可以解决家务劳动价值在离婚时获得评价和认同的问题。      

    (三)引入离婚帮助理念,离婚帮助也叫离婚抚养,是基于需要,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配偶提供必要的救济方式,以公平和救济为理念。女方在婚后将自己的时间、感情、精力毫无保留地投入婚姻家庭建设中,而随着另一方事业的成功及现实,生活的不确定性、双方感情发生了变化,而此时离婚后,女方与社会脱节,自身谋生能力也不强,应当让有能力的一方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帮助,使其摆脱困境。并且按照当地不同的情况制定可实施的标准将这一制度推行下去。

    总之,妇女权益保护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公平、对妇女权益特殊保护的原则,确保男性和女性,城市妇女和农村妇女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会有健康的婚姻观,每一个人才会珍惜自己的婚姻。

                          

第1页  共1页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2017婚姻法: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关键看这5大原则
我区妇女信访维权调研
省妇联发报告称婚外情为家庭稳定“头号杀手”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李靓蕾”们,要经济补偿尽管坦荡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都有什么
婚内出轨!你的财产全归我?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