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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实务指南(附6个典型判例)|2017
举证证明患有精神病
精神病人诉讼离婚,应首先鉴定其精神状态,一般会按法定程序进行精神病鉴定,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患有精神病一方认可自己对行为没有判断能力、不知行为后果,另一方出具医院诊断证明、村(居)委会证明(证实另一方的精神状态在当地众所周知),可以无须鉴定。
不能协议离婚
如果鉴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即到被告户籍地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离开户籍地,到她现在住所地(超过一年)基层法院起诉。
提交材料
起诉状3-4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主要证据
诉讼费
离婚案件一般50-300元,财产超过20万,提取0.5%诉讼费。
前置程序,变更监护人
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不可能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作为另一方的监护人参与诉讼。这样正常人在向精神病人起诉离婚前需先启动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由法院在其他顺序的监护人中指定监护人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应诉。离婚诉讼受理后,法院会主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
判决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条一定要有精神病人长期治疗的证据,如果在离婚前一、二年未进行治疗,可能不会认定为“久治不愈”,进而不会判决离婚。
第一次如果没有判离,6个月后再起诉,一般会判离。但6个月期间不能又生活在一起。
财产分割
精神病人民事活动受限,自我生存能力较弱,在夫妻财产的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多分。且精神病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判决其配偶偿还。
经济帮助
此项在精神病人离婚中一定会涉及,具体数额根据病情、生活自理情况、配偶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判决配偶一次性支付。
案例由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原创整理
相关案例
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要旨:(1)确认精神病人离婚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依据原告梁某乙与梁某甲之间的亲属关系,结合村小组与梁某甲所居住小区物业的证明与相关证人证言,认定梁某乙是与梁某甲有利害关系的人,认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2)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作出规定,依据《母婴保健法》第八、九、十条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对精神疾病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当事人的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本案中梁某甲所患的乙肝等肝病并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疾病的范畴。并且结合梁某甲的病历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甲)的医学建议,认为梁某甲所患疾病不属于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3)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认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结合相关的证人证言来判断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的具体情形。
2.案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23号
裁判要旨:宣告婚姻无效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宣告精神病人婚姻无效应当证明其在婚前就患有精神病,只能证明婚后患有精神病的对于宣传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确认。
3.案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1972民初3321号
裁判要旨: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患有重度智力低下的人不宜结婚。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级标准,二级智力残疾属于重度智力低下。二人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依照二人残疾人证所载的相关信息确认二人在婚后仍未治愈,故二人属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
4.案号: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要旨:宣告精神病人婚姻无效的案件需要证实精神病人在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认定时可依照精神病人入治医院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明。
5.案号: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韶雄法民三初字第55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申请人若无证据证明精神病人在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则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将不予认定。
6.案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270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案中,被告自幼在精神上存在疾病,并于2011年10月14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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