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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股东股权冻结后,公司不得办理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 | 裁判笔记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后,公司是否还能办理增资扩股?公司、股东以及外部投资者在增资扩股中往往忽视该问题的存在,特别是在被冻结的股权比例相对较小的情况下,部分倾向认为某股东股权被冻结不应成为公司增资扩股的实质障碍。


二、不同观点


2011年9月19日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


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结论:可以办理


2013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与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


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结论:不能办理


2014年10月10日  最高法院、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 法〔2014〕251号


12.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作者注:「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的文义存在不能做股东身份的变更或者不能做股东身份、股权比例等的变更或者同样限制增加注册资本事项的变更等多种理解


三、既有案例


许道上为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500万元,持股5%。


因债权人焦印丁起诉债务人许道上并申请财产保全,2015 年 4 月 14 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民保字第 00006 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许道上持有的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5%的股权,协助执行事项为“一、冻结许道上持有的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限制其股东身份变更;二、冻结期限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变更、抵押、质押或设定他项权利”。法律文书于当日送达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12 月 2 日和 2016 年 3 月 28 日,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许道上持股比例由5%变更为0.9697%。


债权人焦印丁起诉请求确认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两次股权变更登记行为。


以下为法院判决: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对法院冻结许道上股权协助义务的违反的问题。


在诉前保全中,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股权进行冻结,目的在于限制被申请人对申请标的的处分,保持申请标的的财产价值及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被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灭失或减损,确保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


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却于 2015年 12 月 2 日和 2016 年 3 月 28 日受理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办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违反了其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许道上在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义务,其增资扩股变更行政行为违法。


四、实务指引


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12号复函虽然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是,地方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内部是否参照适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法院、国家工商总局法〔2014〕251号文关于「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的文义亦存在解释为包含股权比例不得变更的可能。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关于冻结股权的目的以及股权性质的分析不失为一种支持不予变更登记的解释路径,而且能够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其他单位应当办理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的规定相契合。


该问题只是一个引子。公司或股东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事项中都会涉及承担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该义务在登记实践中能否变更以及变更完成后是否会因第三人诉讼而被撤销应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且该义务亦会衍生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然,公司增资扩股对被冻结股权也不一定会造成价值的减损,如新增资本入股价格大于被冻结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时,实际上是提高了被冻结股权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同时,完全限制公司及股东的增资权利亦存在利益失衡可能


五、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 


6.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六、案例索引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 02 行终 13 号「上诉人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焦印丁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七、深圳政策


经咨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为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时,公司不得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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