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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被曝光损害了公司荣誉,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案号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苏02民终1288号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04日
裁判要旨
      公众人物的言行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不同于一般个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其私德不但成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影响社会公德的形成。如对公众人物的私德暴露出的不良表现不加以批评和引导,则容易误导社会风气,也会连带社会对该人物所处的行业和领域产生质疑。故如公众人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约定的损害企业荣誉的情形,企业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诉讼请求
凌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道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999.56元。
基本案情
江阴广播电视集团系事业单位法人,大道公司系江阴广播电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07年3月1日,凌某入职大道公司从事主持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凌某的具体工作由江阴广播电视集团负责管理。
2018年5月28日,在江阴市某火锅店,吴某因其女儿侍某1的婚姻问题,携其小姑子侍某2一起对凌某进行了殴打,周某录下现场视频后发布至网络而广为传播,并被部分媒体报道,在当地论坛上也有讨论,2018年5月29日凌某向江阴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报案,江阴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对吴某做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件发生后,大道公司对凌某停职并进行调查,2018年6月7日,大道公司将解除凌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同日,工会同意解除凌某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8日,大道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做出解除凌某劳动合同的决定。2018年6月27日,凌某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未予支持。2018年8月14日,凌某诉至法院。
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七、劳动规章、纪律……(二)乙方(即凌某,下同)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2.维护甲方(即大道公司,下同)的名誉,在任何场合,乙方均不能做出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言行……8.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其他管理规定,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甚至解除本合同。(四)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由于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大道公司为证明凌某认可其第三者身份及“刘一手火锅店事件”造成的各种舆情对其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提供了其公司与凌某的谈话记录五份,凌某对2018年3月9日的谈话记录不予认可,认可其余四份谈话记录是其本人签字,但辩称2017年8月8日、8月10日及2018年1月3日的谈话笔录的签名都是在2018年5月30日谈话时补签,当时是“刘一手火锅店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其思想极度混乱,对谈话内容并未进行审慎思考,且谈话内容无法反映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及影响江阴广播电视集团声誉。
争议焦点

      凌某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大道公司荣誉,大道公司解除与凌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凌某是江阴广播电视集团的工作人员且曾担任过电视台主持人,虽然在2017年9月份停止了出镜工作,但在当地仍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仍属于公众人物,理应注意自身言行,以比普通人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观。
大道公司从2017年8月侍某1家属向其公司反映凌某与朱某不正当交往开始,即前后多次找凌某谈话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告知其作为公众人物应遵守社会伦理道德。而2018年5月28日发生的“刘一手火锅店事件”经网络、电视台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损害了江阴广播电视集团的声誉。根据有凌某签名的谈话笔录,其确认介入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与大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据此,大道公司通知公司的工会解除与凌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大道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凌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意见
凌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认为:
关于大道公司对凌某作的调查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大道公司对凌某所做的谈话笔录中有四份为凌某本人签字确认,证据形式上是书证原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大道公司对凌某作的调查笔录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现凌某提出上述谈话笔录均是补签且内容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凌某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大道公司荣誉,大道公司解除与凌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众人物的言行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不同于一般个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其私德不但成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影响社会公德的形成。如对公众人物的私德暴露出的不良表现不加以批评和引导,则容易误导社会风气,也会连带社会对该人物所处的行业和领域产生质疑。故如公众人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约定的损害企业荣誉的情形,企业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理由如下:
1.从社会公序良俗及职业道德准则角度出发,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应有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要求新闻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强化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个人道德修养作为从业资格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此,《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新闻工作者除了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外,还应坚持正确的工作取向和工作作风,发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远离社会不正之风。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文化工作者自身发生影响较大的负面新闻,势必对文化工作的严肃性和单位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2.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角度出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维护用人单位的名誉,在任何场合,不能做出有损用人单位名誉和利益的言行;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其他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甚至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公民和新闻工作者的要求相契合,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守。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且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可以推定用人单位的名誉和利益受到了损害。
综上,凌某作为一名曾担任过电视台主持人的新闻工作者,系一定区域内的公众人物。其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因其不当行为引发的相关视频在电视、网络中广泛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社会对大道公司及所属的江阴广播电视集团均产生负面评价。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大道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并经工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应提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否则因此产生的代价只能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凌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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