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可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内部制度对总纲。
但公司章程对内容特别是个性化条款与关键细节,并未受到应有对重视或者并不符合股东权利保护与完善公司治理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导致“宝万之争”“SOHO外滩”项目所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诸多公司纠纷。目前进一步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对公司治理,依然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
~~~~~~~~~~~~~~~~~~~~~~~~~~~~~~~~~~~~~~~~~~~~~
公司章程的定义、特征及效力
所谓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以书面形式记载并固定下的公司组织及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
公司章程载明了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和经营活动基本准则,因此公司章程有着严格的形式与内容要求,具有法定性、自主性和公开性等基本特征。
法定性主要表现为《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对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等进行了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必须遵守,否则章程部分条款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对必备条件之一,设立任何形式的公司,其前提条件都必须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自主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可以依照股东或发起人的合意进行任意性约定,而且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此类约定愈加显得重要。其一,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由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依法自行制定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行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 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对其他公司或第三人一般没有约束力。
公开性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应通过向工商主管部门备案后对一般社会公众公开,而且每次章程修正案也应当进行备案、公开。
~~~~~~~~~~~~~~~~~~~~~~~~~~~~~~~~~~~~~~~~~~~~~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包括隐名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构建组织架构与开展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承担义务,同时也享有权利。若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提出诉讼。
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股东一致意思表示制定的自治性规范,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发起设立公司、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定的股东、还是后续加入公司的股东),均应遵循公司章程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若股东违反规定,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起诉讼。但若股东以其他身份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股东义务。
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其实质可认为是股东之间的契约。因此,如果某股东权利被其他股东侵害,则可依据公司章程向其他股东提出赔偿请求。但是股东提出请求的依据应当是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对义务,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该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若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则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直接提起诉讼。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