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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虽未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明示接收遗赠房产,法院亦不宜直接认定为放弃遗赠!
----何某等遗赠纠纷(二审)法律解析(下)

【关键词】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受遗赠人 夫妻共同财产 按份共有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本案例中,受遗赠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的遗赠房屋虽未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做出明示接收遗赠的表示,亦不宜直接认定视为放弃遗赠。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1(被上诉人)

被告:陈某2(被上诉人)

第三人:何某(上诉人)


【案情简介】

陈某张某系夫妻,张某于1999年3月1日去世,陈某于2002年12月30日去世,两人共育有一子陈某3一女陈某1陈某3【2019年2月1日去世】与第三人何某原系夫妻,两人于1997年7月16日离婚,二人育有独子陈某2

陈某于1997年11月11日立下遗嘱,内容为:“自书遗嘱本人陈某现年七十八岁,因我生子不孝,恐晚年无人赡养,幸喜儿媳贤惠,为了我晚年有人赡养和照顾,愿将本人的全部家产遗嘱给儿媳何某(此时已与陈某3离婚)名下为业,并嘱言照顾好陈某4(注:为陈某2同母异父的哥哥)、陈某2两个孙子……

陈某、张某原有某机关单位家属院一套,因房屋拆迁,2010年3月15日陈某2代其祖父陈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2013年3月30日获得涉案房屋

陈某1诉请:依法分割涉案房产


【法院判决】

【一审】

涉案房产陈某1、陈某2共有分别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审|改判

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为:涉案房产何某陈某1陈某2按份共有,何某占有其2/3的份额,陈某1、陈某2分别占有其1/6的份额。


【案件解析】

母亲生前父亲嘱单方将共有房产与离异儿媳女儿诉请法定继承法院支持吗?

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也即争议焦点为:涉案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涉案房产权属应如何认定分割

一、关于涉案遗嘱性质及其效力问题。

【详见本公众号2020年6月20日推文母亲去世父亲遗嘱将共有房产赠与离异儿媳,女儿诉请法定继承法院支持吗?

注:母亲生前父亲单方遗嘱将共有房产赠与离异儿媳,女儿诉请法定继承法院支持吗?(标题以此为准

【原标题失当,易引起误解,特此更正。本案例的关键事实情节为:立遗嘱人在配偶生前单方共有房产遗赠给已与儿子离婚的前儿媳,配偶、立遗嘱人先后去世,后原房屋拆迁安置获得涉案房屋,女儿提起法定继承诉讼……】

受赠人虽未在继承开始两个月明示接收遗赠房产,法院亦不宜直接认定为放弃遗赠

二、关于涉案房产权属认定分割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该法律条文的表示,应为明示默示不能构成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据何某陈述,其在1997年就已得到了此份遗嘱,知晓了该协议的内容,并称涉案房屋由其一直居住,认为应视作其已主张权利。居住涉案房屋主张接受遗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便何某真的一直居住涉案房屋,也不能认定何某默示主张接受遗赠的权利,且在2010年3月15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何某并未依据上述遗赠抚养协议主张权利以房屋所有人身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何某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视为已放弃受遗赠,涉案房产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故,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产陈某1、陈某2共有分别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审|改判法院认为,陈某1997年11月立涉案遗嘱,直到2002年12月去世,此期间并未撤销或更改该遗嘱,足以说明何某在此期间尽到了该遗嘱所附条件,达到了陈某的要求;而根据何某所提供的房屋拆迁上房手续交纳物业水电费的单据也足以证明何某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回迁的房屋,即该遗嘱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应为有效遗嘱。一审法院仅以何某未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做出明示的接收遗赠的表示,即认定视为何某放弃遗赠,与何某办理上房手续及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事实相悖,亦与陈某的遗愿及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因陈某仅能处分其自己名下财产,无权处分其妻子张某下财产。故,就涉案房屋的份额,二审法院改判变更确定:何某占有其2/3的份额,陈某1、陈某2分别占有其1/6的份额。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相关链接
(一)房产遗赠取得若干疑难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如何合法、有效的接受遗赠房产?)

【9关键问题+10精选判决(附案号)+实例展示问题及答案】

1. 赠与、遗赠、遗嘱有什么区别,遗赠的法律效力有什么特点?《民法典》对遗赠取得物权的规则做了哪些修正?

2. 何时知道受遗赠如何判断和认定?起始时间怎样算?没有表示如何判断和认定?

3. 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何认定?到期没有表示的,真有被视为放弃受遗赠处理的实例吗?

4.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作出方式有哪些?必须明示吗,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吗?

5. 受遗赠人在遗嘱作出时在场并接收了该遗嘱,该行为是否可视为在两个月内表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6. 受遗赠人一直不知道遗赠的事实存在则不受时间限制,在知道后向部分继承人口头表示接受遗赠,是否有效?

7. 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继承人邮寄《接受书》,可否认定为接受遗赠?

8.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赠内容有效,可否认定为接受遗赠?

9. 对遗产房屋实际占有居住使用可否认定为默示主张接受遗赠的权利?还是要出具遗赠房屋接受确认书才视为明确接受遗赠?

(二)被继承人去世后两个月内受遗赠人诉请确认遗嘱内容有效,可认定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三)母亲生前父亲遗嘱单方将共有房产赠与离异儿媳,女儿诉请法定继承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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