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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确定

【裁判要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倒置,首先推定机动车全责,机动车要想减轻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和/或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否则承担全部100%的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8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路与安定路、北苑路交叉口处,张某驾驶×××号车辆左侧前部及左后视镜与万某驾驶的京临×××号电动自行车右前接触,万某连人带车摔倒,万某受伤,两车损坏,万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5月10日死亡,朝阳交通支队以张某和万某进入路口时信号灯无法确定,万某所驾车辆进入路口前的行驶方向无法确定,致事故成因无法判定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

死者家属和张某均认可起先交通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因万某死亡,交通队撤销原以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未认定事故责任。

(图文无关,仅示意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格式)

【一审判决】

一、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12.1万元;

二、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00万元;

三、张某在保险限额之外给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29697元。

【一审裁判理由】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通队未查清事故责任,现没有证据证明万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机动车一方应全额向万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赔偿,先由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人保北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责任外由张某承担全部赔偿。

【张某上诉理由】

1.张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通过路口,万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直接撞到张某驾驶车辆的左侧前门及后视镜。首先,当时张某是正常行驶通过路口,且其右边的两条左转待转车道上停满了准备左转的车辆,正前方是绿灯,张某驾驶车辆刚刚通过斑马线,“砰”的一声响,张某赶快将车辆紧急制动停驶,发现万某倒在地上,立即联系救护车并报警。后来看到万某的电动自行车没有牌照,一审判决后张某从交警处看到交警提供的现场照片都有车牌,显然事故认定有瑕疵。

其次,根据张某车上乘坐人的口供可以看出,当时张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

再次,事故发生后,交警存在重大过错,未能尽快保存证据和取证,根据后来现场实地观察,张某驾驶车辆通过时,从北向南车辆早已经是红灯,即万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同时根据张某事后仔细考虑,认为万某应该是从左转待行的车辆中穿出,因左边都是左转的待转车辆,视线阻碍,致使事故发生前未能发现万某。发生事故后,交警没有立即对周围目击证人取证,错失良机,存在重大过错。现场交警后来建议对半责任,考虑到万某受伤,肇事车辆也有保险,张某才没提出异议,如果张某有责任,交警会直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2.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应采纳,一审没有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存在过错,张某认为自己无责,本来看着受害人可怜,但最后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赔偿显然无法接受。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被撤销)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实的认定存在严重问题。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为自北向南行驶,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此却不再表述,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撤销的理由却是受害人已经死亡,此外两份文件对被撞的张某的车辆位置的表述也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最初出警的交警刚开始一再表示可以认定责任,后来鉴于张某车辆投保,交警建议对半责任,因此有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因万某死亡故无法以简易程序处理,这不是无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理由。根据交警在这场事故中的前后反应,严重怀疑交警存在故意行为,如将非事故现场照片作为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视频唯独这个地方摄像仪器损坏,未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等等。根据上述基本事实的分析,张某无责任,现正在收集证据。一审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二审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张某就本次事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上诉主张自己无过错,不认可交管部门出具的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作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或万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且张某并未依法定程序就上述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证明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张某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全额进行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方是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另一方是机动车,因为当时感觉事情不严重,交警以简易程序认定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伤者死亡,交通队撤销简易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调查认定,因为无法查明到底是谁闯了红灯,关键事故事实无法查明,故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经过,但不认定事故责任。

交警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但是法院不能不认定事故赔偿责任,法院怎么认定事故赔偿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机动车方,主张自己无过错,不认可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作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或万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且张某并未依法定程序就上述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证明提出异议(普通程序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张某未申请复核),故两审法院对张某的主张均不予采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实际上实行的是采纳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首先推定机动车全责,机动车要想减轻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和非机动车有过错,具体到本案,就是举证自己没有闯红灯,是绿灯通过。或者证明非机动车闯红灯。但是张某均未做到,所以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张某承担全部100%的赔偿责任。

本案也提示,广大司机最好给自己的爱车装个行车记录仪,本案如果有行车记录仪,可能就一目了然了,也不至于再争议谁闯了红灯?谁承担多少责任了。至于大马路上的监控设备,关键时刻总是没开或者坏了,掉链子。而且也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监控。

本案幸亏肇事司机买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了112.1万,自己赔偿近63万元。

刘春城律师

18年资深执业律师,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团队合作,专业办理婚姻继承、房屋买卖、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民、刑、经济法律业务,经验丰富、成功率高,TEL:13910393880(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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