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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予否认的,视为追认---福州中院20年民间借贷纠纷改判案例02

裁判要点:

       根据张霞霞于一审中提交的证人陈某能与陈建强之间形成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彼时陈建强与郑艳红已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陈建强在通话中既未以离婚为由反驳张霞霞的催讨行为,相反于其间作出“现在资金链断了,周转不灵……能周转时,一定会安排钱还你”、“希望给我们一些时间,不要逼得太紧”、“我不是不还钱,而是确实筹不到钱”等认可债务并愿意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且陈建强在案涉借条形成后亦有由其个人归还部分债务的事实,此等行为明显属于对案涉借款的事后追认。

案情简介

       郑艳红、陈建强为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23日登记离婚双方与债权人张霞霞系朋友关系。郑艳红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9至2015年向张霞霞借款,经2016年10月13日结算,郑艳红尚欠张霞霞借款本金25万元,郑艳红出具借条及利息结欠条各一份交由张霞霞收执,利息结欠条载明尚欠利息2.3万元。借条出具后,郑艳红偿还张霞霞借款本息19万元。现张霞霞主张本案借贷发生于郑艳红与陈建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陈建强应负共同偿还责任,经多次催讨借款,陈建强、郑艳红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福清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郑艳红向张霞霞借款25万元,后经偿还尚欠张霞霞借款183349元,有郑艳红出具给张霞霞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据,该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郑艳红依法应当偿还。张霞霞主张本案借款系发生于陈建强、郑艳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该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陈建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张霞霞提交的录音、短信往来证据以及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二人婚姻登记档案、电话号码实名制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本案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建强对该债务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陈建强应负共同偿还责任。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陈建强和郑艳红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案借款原系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发生,后经结算于2016年10月由郑艳红以个人名义出具案涉借条给张霞霞,而陈建强与郑艳红系于2016年9月登记离婚,故案涉借条项下的借款债务发生于该二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张霞霞于一审中提交的证人陈某能与陈建强之间形成于2019年1月的通话录音资料以及张霞霞与陈建强之间形成于2017年4月、6月、7月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彼时陈建强 与郑艳红已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陈建强在通话中既未以离婚为由反驳张霞霞的催讨行为,相反于其间作出“现在资金链断了,周转不灵……能周转时,一定会安排钱还你”、“希望给我们一些时间,不要逼得太紧”、“我不是不还钱,而是确实筹不到钱”等认可债务并愿意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且陈建强在案涉借条形成后亦有由其个人归还部分债务的事实,此等行为明显属于对案涉借款的事后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陈建强于案涉借款发生时虽无共同签署债权凭证之共同意思表示,但已有事后追认之实质,故本案债务应属于郑艳红与陈建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陈建强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郑艳红与陈建强两人于1986年10月28日结婚,于2016年9月23日登记离婚,郑艳红与张霞霞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09年至2015年之间,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郑艳红与张霞霞于2016年10月13日签署了新的借条,但是该借条应认定为是对于之前旧借条的转换,不论新旧借条其中所载明的款项与交付时间均未发生变动,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存在新的借款关系。

      陈建强在同郑艳红离婚后,在未能证明张霞霞对其暴力催收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由其个人通过自己的账户向张霞霞进行还款,且在张霞霞提供的录音中可知,陈建强在同郑艳红离婚后并未以离婚为由拒绝郑艳红的催讨,而是以夫妻共同名义希望能够拖延还款期限,陈建强的以上行为应认定为是对于郑艳红与张霞霞之间的债务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有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人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2020)闽01民终3011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4月28日

菜驴杂录:

任何瞬间的心动都不容易,

不要怠慢了它。

——《爱德华.巴纳德的堕落》

蔡思斌,执业逾二十年,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排版:林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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