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11月17日,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太专业看不懂?小编整理的“干货版”送到,赶紧查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签署具结书
即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这也是《细则》区别于以往刑事诉讼程序的新规定。
PS: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应当向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现场见证签署具结书,引导确有需要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 不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不起诉决定。
■ “快”起诉
● 对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对拟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PS: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案件,可以依法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细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一般应当具体、明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为确定的数额。(PS: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且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纳。
PS:被告人在起诉前认罪认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认罪的,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
被告人认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在审判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愿意认罪认罚的,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应高于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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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重庆检察(ID:cqjian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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