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非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举证责任在幼儿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举证责任在家长,家长只要指出学校问题,学校就有疏忽大意的过错,要负责任。
相比之下,幼儿园的责任明显重于初中学校,这是因为幼儿园面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方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保护者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条规定是对见义勇为人的保护。